股东代表诉讼
摘要1: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基于对公司的侵害而由股东代表公司所提起的诉讼。
【注释】(1)股东代表诉讼中由于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2)只有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决议机关决议通过后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8.股东代表诉讼中调解书的出具条件
摘要2:【注解1】法院生效裁判中的股权变更内容应具有设权效力,可使权利人取得股东资格,即使裁判生效后未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也符合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12)黄浦民二(商)初字第434号;(2012)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121号
【注解2】在公司已经注销的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对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仍具有诉的利益,已注销公司的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应继续审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94号
【注解3】境外设立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其他股东以不符合我刚《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及不具有实体法基础为由主张该股东不具有起诉资格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869号
→【备注】(1)股东代表诉讼之条件仅适用于在我国内地设立的公司而不适用于在境外设立的公司;(2)鉴于我国内地民事诉讼法对境外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没有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公司的登记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