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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摘要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注释】我国《公司法》股东出资制度——(1)1993年《公司法》采取一次性实缴制;(2)2005年《公司法》采取分期限期实缴制;(3)2013年《公司法》采取完全认缴制+个别实缴制;(4)2023年《公司法》双轨制(有限公司限期认缴制+股份公司实缴制)。

摘要2

股东出资

摘要1:出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设立协议向公司交付财产的行为。
【目录】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四种);非货币财产出资范围;非货币财产出资要求(非货币出资形式适格性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非货币出资认定;股权出资;债权出资;非货币出资不实法律责任;出资方式(2023年《公司法》第27条);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直接用于出资?不动产收益权是否可以出资?实物用益出资
【注解1】股东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申55号
【注解2】转账时未备注“股东投资款”能否认定股东出资?|(1)股东转账交易明细未明确备注为股东投资款不具备股东出资的形式要件;(2)股东虽辩称已足额完成出义务但工商登记公示信息与之相悖,由于公司登记公示信息对债权人具有公信力,债权人基于公示信息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故股东仅凭单方主张在相关证据真实性存疑情况下难以对抗债权人,法院未采信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的主张。——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民申449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以不动产实物出资时,因客观原因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视为出资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到位并投入使用且客观上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十条“虽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财产,其已为公司发挥资产效用,实质上也就达到了出资的目的”所规定的情形,应予认定完成了权属转移手续。——参考案例:(2022)冀民终33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8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48号
【提示】股东的技术须履行哪些手续后才转为技术股权?
【裁判要旨】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方式包括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方式出资,技术当然包括在内。以非货币出资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经相关机构验资后并办理股权登记后股东的个人财产才转为公司的股权。股东未将技术转移给公司、未经验资也未办理股权登记的,即使该项技术被公司实际使用,该项技术仍属于股东的个人财产,不是公司财产,股东不对公司享有该项技术的股权。股东以该项技术股权作标的的进行股权转让的合同因标的自始不存在而应解除。

摘要2

(2007)汴民初字第69号;(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20号

摘要1:——教育资源不能成为股东出资方式
【裁判要旨】股东资格的取得以有效出资为提前,但在股东出资制度上,我国公司法实行出资方式法定主义,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必须具备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禁止、履行评估程序等条件。教育资源因不符合非货币财产出资条件而不能成为公司投资者有效的出资方式。
【案号】一审:(2007)汴民初字第69号;二审:(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20号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24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248号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股东逾期出资的违约责任作出规定。未履行出股东应当履行补足出资的责任并按规定支付利息。
【裁判规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影响股东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摘要1】本案中,天川公司未依章程规定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应当向天川华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天川华某公司在华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虽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该事实并不影响股东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也与股东在公司清算程序、破产清算中继续履行出资义务不相矛盾。天川公司辩称,天川华某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天川公司出资的问题应先行在公司清算程序中予以确定和处理,该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天川公司应当在2009年11月7日之前补足欠缴的注册资本1200万元。天川华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再正常经营,且现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天川公司继续履实物出资部分,确实已无任何意义。本院认为,天川公司应向天川华某公司缴纳1200万元的实物和现金出资,均应变更为现金出资,该变更有利于天川华某公司清算程序的进行,且也不会因此加重天川公司的出资负担。同时,根据《股东会纪要》第九条“各股东应按本纪要商定的期限按期出资,凡逾期出资的,就加付银行利息”之约定,天川公司应自2009年11月8日起,以未交纳的1200万元出资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向天川华某公司支付未缴纳出资额的利息。
【摘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天川公司出资额为1400万元,其中现金100万元,另外1300万元为实物出资,在2007年10月23日前完成出资义务,并明确“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条规定依期如数提交出资额时,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出资额的1‰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提交的,另两方有权解除合同”。而根据天川公司、华某公司及昌吉市国资中心在《公司章程》和《股东纪要》中的约定,天川公司已实缴货币200万元,剩余1200万元于2009年11月7日之前缴足;至于违约责任,《股东会纪要》第九条中仅明确“各股东应按本纪要商定的期限按期出资,凡逾期出资的,应加付银行利息……”。从《公司章程》和《股东纪要》内容看,已对《合同》中约定股东出资方式

摘要2:【简法1】《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未履行出资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内容,也应当包括出资本息在内。
【简法2】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主体资格并未消灭,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并不因此免除;即使公司被宣告破产,股东仍应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将成为公司的破产财产。
【注解】公司进新人强制起算程序后请求将原先约定的实物出资方式变更为现金出资方式应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333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劳务出资方式不属于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关于张××能否以劳务作价出资成为中飞东方公司的股东|首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实行认缴登记制,以人民币表示。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根据上述规定,张××上诉主张的劳务出资方式不属于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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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权出资是否合法有效?

摘要1:解读:《公司法解释(三)》第11条已经确认股权出资的合法性——(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注释】股权出资本质上属于股权转让(股东将其对另一公司拥有之股东转让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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