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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股东日常对公司投入能否认定为股东出资?

摘要1:解读:(1)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变更出资方式的出资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出资;(2)股东对公司的投入不能等同于股东出资,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出资方式不能被认定为股东出资。
【注释1】股东转账到公司对公账户作为出资处理——(1)转账备注;(2)转账后财务入账(贷:实收资本)+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持股证明+缴纳印花税+工商公示。
【注释2】(1)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全体股东一致约定的方式出资,股东即使存在对公司投入也不能认定为出资;(2)股东代公司支付款项通常不能认定为股东出资款。

摘要2:【注解1】(1)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变更出资方式不能认定为出资。——参考案例:(2017)粤民终2805号;(2)未经全体股东一致提议变更出资方式出资不能认定为出资。——参考案例:(2016)浙民终592号
【注解2】如无相关证据证实不应推定股东向公司注入款项即为出资。——参考案例:(2021)苏民申3849号
【注解3】公司承建项目资金投入与股东对公司出资并非同一概念,二者在功能、作用上存在重大区别,即便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投资超出其认缴的出资也不能仅因此而免除股东出资不实的责任。——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7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