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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摘要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第159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一中刑初字第03号

摘要1:【裁判要旨】在公司成立并经由一段时间后,为了增加注册资本而进行变更登记,在新的营业执照签发前抽回出资的,不构成抽逃出资罪,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
【提示】近年来,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等违反公司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判断虚报注册资本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该罪与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的界限,是审判实务中的难题之一。本案例结合刑法对相关罪名规定以及工商管理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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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行为如何定性——浅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

摘要1:【论文摘要】公司全体股东合谋,采用中介垫资方式骗取公司登记,而后抽走资金,这一特定行为方式如何定性,主要产生三种分歧意见: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这三种是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中的三大罪,实践中经常存在三罪交叉、竞合的情况,如何区分和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也较为混乱。本文认为这种行为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要旨】认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本案全体股东合谋,以中介垫资、以无报有的方式,其实质就是采取以非自有资金作为自有资金的欺诈手段,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工商登记,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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