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虚假诉讼行为
摘要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注释】《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第1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单方捏造民事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摘要1: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摘要2:【注释】《民事诉讼法》(2023修订)第1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单方捏造民事案件事实提起诉讼构成虚假诉讼。
摘要1: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释】《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恶意串通,通过伪造证据,或者单方捏造案件基本事实,以执行异议之诉妨碍依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适用前款规定。//案外人等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致使执行标的无法执行或者价值减损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摘要2:
摘要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于2012年开展了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规制问题的调研,针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公证员等司法或准司法群体,律师等代理群体及普通群众这三大类被调查对象,分别设计并发放了调查问卷,结合法院办案实践,对虚假诉讼的界定、特征、类型、成因及应对措施等进行了全面深入地系统研究。
近年来,“虚假诉讼”这一被戏称为“智者的法律游戏”的诉讼现象逐渐在司法实践领域蔓延,不断侵害着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合法权益,消耗着稀缺的司法资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课题组于2012年开展了虚假诉讼的防范与规制问题的调研,针对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公证员等司法或准司法群体,律师等代理群体及普通群众这三大类被调查对象,分别设计并发放了调查问卷,结合法院办案实践,对虚假诉讼的界定、特征、类型、成因及应对措施等进行了全面深入地系统研究。
摘要2:
摘要1:虚假诉讼的界定和规范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法发〔2016〕13号)
摘要2:
摘要1:当前,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民事商事审判实践中已经发现的虚假诉讼情况,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第234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值此指导意见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指导意见》的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点】对于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诉讼主体,虚构伪造证据材料,提起无实质性争议的民事诉讼,并主动达成调解协议侵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法院可依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认定其为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是一种严重妨害司法公信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法院应当主动干预,即不允许撤诉。同时,应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人)科以民事制裁。
【案件索引】
原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9)普民三(民)初字第2471号(2009年9月14日)
再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1号(2012年3月26日)
再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号(2012年3月31日)
再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1)普民四(民)再初字第1-2号(2012年3月31日)
摘要2:
摘要1:【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时,应当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详细询问当事人,全面严格审查诉讼请求与相关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以及当事人诉讼中言行是否违背常理。经综合审查判断,当事人存在虚构事实、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以谋取非法利益,进行虚假民事诉讼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制裁。
摘要2:【解读】关联关系既包括股东的相互交叉或者共同由第三人直接、间接控制,也包括股东之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直系血亲、姻亲、共同投资等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摘要1:杭州男子勾结债主导演虚假诉讼案 骗2千万判15年——勾结债主虚假诉讼构成合同诈骗罪
摘要2:
摘要1:【虚假诉讼罪】【刑法第307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
【解读】
1.虚假诉讼罪仅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以捏造事实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2.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除了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之外,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
4.民事执行程序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其行为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治股东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行为。——参考案例:(2023)粤06民终10135号
→【备注】股东在诉讼过程过程中通过循环转账方式虚构出资构成虚假诉讼罪——股东为逃避履行出资义务,逃废债务,阻碍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伙同他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出资,并以隐瞒真实交易流水、填报虚假公示信息、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情节恶劣,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涉嫌虚假诉讼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行为的定性|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妨害司法秩序的,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参考案例:(2021)浙0303刑初214号
→【备注】倒签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案例库】利用虚假诉讼申报虚假破产债权|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参考案例:(2022)苏0581刑初1259号
摘要1:【实务要点】债权人无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关联公司之间清偿债务的调解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或虚假诉讼情况下,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难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62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条件与审查标准——伊犁州××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管理局新源钢铁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案》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年6月28日 法明传[2013]359号)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发布关于公正审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十件典型案例之三、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之八——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二终字第324号
【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跨越辽宁与上海两省市,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审走进法学院活动”的第一案,由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本案当庭裁判并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欧宝公司和特莱维公司各罚款50万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对本案进行了专题报导,新华网、中国新闻网、法制日报、新浪网、凤凰网等数十家媒体和新闻网站也纷纷发表评论,认为本案裁判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的裁判标准,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和信心,有利于树立诉讼诚信意识,维护诉讼秩序,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及法制权威。周强院长作出批示“此案很有意义,请纳入建设核心价值集中宣传活动”。本案被评为“201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2015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件”、“2015年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并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2:
摘要1:遏制虚假诉讼法院支招:第三人撤销之诉维权
摘要2:
摘要1:【风险提示】虚假诉讼应当驳回起诉,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新增虚假诉讼罪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假诉讼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摘要2:【当事人虚假陈述风险】复杂案件,尤其是需要运用“诉讼策略”、“诉讼技巧”的案件,比如买卖合同纠纷中作为被告需要否认签收人的身份时,务必做好接待笔录,将可能存在的“虚假陈述”的风险转嫁给当事人。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 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摘要1:【目录】1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2关于虚假诉讼罪的定罪量刑标准3关于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4“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的定性处理问题
摘要2:
摘要1:1.当前虚假诉讼泛滥,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驰名商标认定、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以及企业破产等领域。
2.律师因对案件事实了解不全面,核查不细致,未能及时发现当事人利用诉讼获取不当利益的真实意图,导致参与了当事人的虚假诉讼,带来巨大的执业风险。
摘要2:
摘要1:【案号】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黔0323刑初25号
【提示】为达到破产企业优先执行债权的目的,伪造拖欠工人工资提起诉讼并经调解结案,构成虚假诉讼罪。
摘要2:
摘要1:——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认定标准
【法理提示】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限于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或者行使民事权利受到障碍,以及在原案判决中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二是当事人具有法律所特别保护的优先权利,即法定优先权;三是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案存在虚假诉讼情形,对其利益造成损害。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0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49-150页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10号)
摘要2: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检发〔2018〕18号)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2021年11月9日)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4.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5.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6.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7.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8.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例9.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案例10.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
摘要2: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第1条之规定,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53号;(2017)鲁01民初2018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其行为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治股东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行为。——参考案例:(2023)粤06民终10135号
→【备注】股东在诉讼过程过程中通过循环转账方式虚构出资构成虚假诉讼罪——股东为逃避履行出资义务,逃废债务,阻碍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伙同他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出资,并以隐瞒真实交易流水、填报虚假公示信息、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情节恶劣,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涉嫌虚假诉讼罪。
★【人民法院案例库】捏造事实提出执行异议行为的定性|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妨害司法秩序的,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参考案例:(2021)浙0303刑初214号
→【备注】倒签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摘要1:【裁判要旨】因存在虚假诉讼之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确有不当,侵害了案外人利益,但因案外人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且通过其他途径又难以实现救济,使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有效保护。在此情形下,再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依职权提起再审,案外人是否具有申请再审人的资格不影响本案的受理和审理。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869号民事判决(2014年9月16日);再审审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S4号民事裁定(2015年5月11日);再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四(商)再提字第7号民事判决(2015年10月30日)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治股东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行为。
【关联索引】一审: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35411号民事判决(2023年6月7日);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6民终10135号民事判决(2023年9月27日)
【备注】终本后认缴未到期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丧失,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因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打击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典型民事案例之一——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循环转账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
【注解】股东在诉讼过程过程中通过循环转账方式虚构出资构成虚假诉讼罪——股东为逃避履行出资义务,逃废债务,阻碍执行,在诉讼过程中伙同他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虚构出资,并以隐瞒真实交易流水、填报虚假公示信息、向法庭作虚假陈述等方式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情节恶劣,妨害了民事诉讼正常秩序,涉嫌虚假诉讼罪。
摘要1:解读:(1)虚假诉讼罪不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之规定以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虚假诉讼被立案侦查后,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5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之规定中止诉讼。
【注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判决驳回其请求。
【注解1】法院能否以存在虚假诉讼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由,裁定驳回起诉?|(1)虚假诉讼罪不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以有经济犯罪嫌疑为由驳回起诉;(2)虚假诉讼被立案侦查后,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而中止诉讼。——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9号
【注解2】(1)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通知退费的情形并不符合案件终结条件,法院亦没有作出终结的民事裁决,案件并未终结,理应在公安机关作出撤案决定后恢复审理;(2)在案件并未终结当事人基于同样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就同一诉讼标的再次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不应予以受理。——参考案例:(2013)民提字第107号
→【备注】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但没有裁定驳回起诉、裁定终结案件,向另外法院起诉属于重复起诉。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捏造虚假出资事实逃避执行的,其行为属于通过虚假诉讼逃废债的行为|股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为逃避执行、逃废债务,提起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并在诉讼中通过编制虚假出资手续、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循环转账虚增出资金额,制造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的假象,依据该虚构事实逃避执行的,构成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惩治股东通过虚假出资逃废债的行为。——参考案例:(2023)粤06民终10135号
→【备注】股东在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虚假诉讼——(1)法院应当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2)同时可以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摘要1:【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提出执行异议,妨害司法秩序的,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一审: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刑初214号刑事判决(2021年4月30日)
摘要2:【注解】倒签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应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张某在对某公司厂房仅享有普通租赁权的情况下,采用伪造租赁协议签字时间的手段,将普通租赁权捏造成足以对抗抵押权的租赁权,从根本上改变了该租赁权法律关系的性质,属于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为“无中生有”捏造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情形。辩护人所提本案租赁关系客观真实存在,张某仅是将租赁厂房时间进行倒签,并不是捏造租赁协议的全部内容,属“部分篡改型”行为的意见,不能成立。
摘要1:【裁判要旨】行为人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申报虚假债权,意图达到多分配企业财产或者非法转移企业财产、逃避履行债务之目的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
【关联索引】一审: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1刑初1259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2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