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摘要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注释1】(1)虚开是指没有真实交易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与真实交易内容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虚开行为包括4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注释2】本罪不是行为犯。
【注释3】(1)“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是指业务流(合同流和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的双方当事人要一致;(2)“三流一致”或“四流一致”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不宜以此为标准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未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以骗抵国家税款为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国家税款被骗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刑核517327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