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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延续

摘要1:【注释】《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414号)已于2021年4月22日被《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闽自然资发〔2021〕23号)废止。

摘要2:【注解】海域使用权人在海域使用期限届满前有权申请续期,但政府与海域使用权人以行政协议方式约定到期后不再续期的,该约定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参考案例:《江苏××海洋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等海域使用权行政许可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96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4963号
【裁判摘要】许可证已经不具备延期许可的实质条件时,行政机关对行为人的申请决定不予许可符合法律规定——关于仁怀市国土局对苍头坝红砖厂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不予许可的决定是否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关于“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的规定,仁怀市国土局未能在案涉采矿许可证到期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确已构成程序违法。但该条规定是为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行政,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而设定。对于本来具备办理延期条件,而行政机关不能按期作出同意延期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但是,对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本已不具备办理延期实质条件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并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逾期答复而自动获得续期,否则将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冲突,使相关公共利益处于风险之中。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可知,在苍头坝红砖厂提出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已经不符合办理延期的相关规定:……对此,一审判决已经作了充分阐述,不再赘述。在苍头坝红砖厂采矿许可证已经不具备延期许可的实质条件的情况下,仁怀市国土局作出对苍头坝红砖厂的延期申请不予许可的决定在实体处理结果上并无不当。

摘要2:【注解】(1)对于本来具备办理延期条件,而行政机关不能按期作出同意延期决定的,应视为准予延续;(2)但是,对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本已不具备办理延期实质条件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并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逾期答复而自动获得续期,否则将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冲突,使相关公共利益处于风险之中。

【笔记】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未作是否准予延续决定是否视为准予延续?

摘要1:解读:(1)对于本来具备办理延期条件,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决定应推定其准予延续;(2)但对于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本已不具备办理延期实质条件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并不应因行政机关的逾期答复而自动获得续期,否则将与相关法律法规形成冲突,使相关公共利益处于风险之中。

摘要2:

【笔记】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还能否申请行政许可延期(行政许可延续)?

摘要1:解读:(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许可失效,申请人不得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条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2)行政机关违法作出延续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

摘要2:【注解】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行为的法律处理|(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行政许可失效,申请人不得依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条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2)符合新的行政许可条款可以按照行政许可申请程序提出新的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和机关依法予以审查作出是否准许行政许可的决定。——参考案例:(2018)京01行终288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京01行初68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1)过罚相当作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按照其违法情节的轻重,适用不同的处罚。对于未预留裁量范围的情形,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否则仍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2)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并未全面考量原告的违法行为情节,其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3)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处罚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作为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要求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按照其违法情节的轻重,适用不同的处罚。对于未预留裁量范围的情形,除非法律明确禁止,否则仍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行政机关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当事人违法故意的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在裁量行政处罚幅度时做到过罚相适应。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所规定的对于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其立法本意在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扰乱行政机关正常的审查活动,甚至会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许可决定,并进而危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本案中,原告对于涉案许可证所作两处变造之情节,对其申请本次行政许可延期产生的影响,是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确定处罚幅度应予考虑的因素。原告变造证件行为本身是否构成违法以及是否使用变造证件从事其他活动,不应作为被告作出本案行政处罚时应予考量的因素。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案被告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时并未全面考量原告的违法行为情节,其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告在未对原告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情节作出认定的情况下,未对原告作出警告处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并给予警告的规定,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上述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不属于行政处罚

摘要2:(续)事项,被告将该事项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予以列明亦属不当。
【裁判摘要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仅告知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结论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未明确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规定。(2)当事人认为处罚决定必须当面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的主张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不予支持——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仅向原告告知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结论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未明确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及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诉处罚决定作出后既未当场交付,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七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构成处罚决定送达程序违法。原告认为被诉处罚决定必须当面送达并制作送达回证的诉讼主张,与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