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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被挂靠人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摘要1:解读: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
【注释】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具有诉权,但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解1】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333号
【注解2】挂靠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发包人不是适格被告,不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05号
【注解3】(1)挂靠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2)被挂靠人(承包人)无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69号
【注解4】(1)被挂靠方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方)已取代名义上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成立事实上的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应当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注解5】(1)是否存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316号;(2)被挂靠人是施工合同相对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范围内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直接主张工程款并不能因此排除承包方依据合同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的权利。——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022号
【注解6】(1)被挂靠人缺乏与发包人形成建工关系的意思表示;(2)挂靠人是工程款的实际权利主体,有权与发包人进行有效结算,结算协议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885号
【注解7】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同意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应支持发包人诉求。——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52号
【注解8】(1)如果发包人订立和履行合同不知道为挂靠,施工合同关系成立于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则被挂靠人可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2)如果发包人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为挂靠,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且被挂靠人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发包人也未与被挂靠人结算工程款,则实际施工合同关系直接建立于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被挂靠人不能请求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2021)湘民终1186号
【注解10】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同时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工程确由实际施工人施工或

摘要2:(续)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形成是事实上施工合同关系,应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不宜再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判决发包人向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2021)豫民申9871号
【总结1】被挂靠单位能否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裁判观点:
(1)第一种裁判观点: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269号;(2013)苏审三民申字第333号;(2010)郑民四终字第520号
(2)第二种观点:被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6号;(2020)最高法民终1131号
【总结2】(1)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挂靠人可以根据事实合同关系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2)发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不知道挂靠关系存在且事后也未表示接受实际施工人挂靠事实的事实,应由签订合同的承包人(被挂靠人)依照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挂靠人的工程款权益根据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挂靠协议等事实进行处理。
★【人民法院案例库】出借资质的承包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96号
→【备注】出借资质≠丧失诉权。
【注解11】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后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被挂靠人工程款,挂靠人又起诉被挂靠人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确认挂靠人在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民事判决中享有权利中部分工程款,因判非所请且判决确认的标的系另案生效判决书中的工程款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且未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无法执行,应裁定再审。——参考案例:(2022)豫民申1000号
【注解12】被挂靠人作为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无效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14)吉民再字第14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豫民申1000号

摘要1:【裁判摘要】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后法院判决发包人支付被挂靠人工程款,挂靠人又起诉被挂靠人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确认挂靠人在被挂靠人起诉发包人民事判决中享有权利中的部分工程款,因判非所请,超出挂靠人诉讼请求,并且判决确认的标的系另案生效判决书中的工程款数额,该工程款请求权是否已履行或经强制执行及何时能执行均处于不确定状态且未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无法执行,应裁定再审——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刘××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借用中外建公司资质进行涉案土石方工程的施工,刘××与中外建公司形成挂靠关系,鑫卓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中外建公司作为被挂靠方起诉发包方鑫卓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一案,经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327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判令:鑫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外建公司工程款3107764.64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其中2303623.64元自2014年1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15700元自2014年6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50641元自2014年2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37800元自2014年7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刘××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中外建公司支付拖欠刘××工程款2303623.64元及其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2303623.64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鑫卓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本案应审查的是中外建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是否应支付刘××工程款及利息及鑫卓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而生效判决却判令确认中外建公司在其诉鑫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豫1327民初1548号民事判决中享有“鑫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外建公司工程款3107764.64元及利息”权利中的2303623.64元及其利息部分归刘××。首先,生效判决确认中外建公司在其诉鑫卓公司判决中享有“鑫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外建公司工程款3107764.64元及利息”权利中的2303623.64元及其利息归刘××判非所请,超出刘××诉讼请求。其次,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

摘要2:(续)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二)给付内容明确。本案生效判决确认的标的系另案生效判决书中的工程款数额,该工程款请求权是否已履行或经强制执行及何时能执行均处于不确定状态,且未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