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关键词】装修;装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2004]民一他字第14号)
【摘要】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要旨】一、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二、只有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产生的装修款方可优先受偿,分包转包的装修装饰工程价款不得优先受偿;三、优先受偿是因为优先权主体对该工程的价值有增加。
摘要2:
摘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即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施工任务,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注释】项目转让是指享有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建设开发权的当事人,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后,将项目的建设开发权及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他人的民事行
摘要2:【注解1】名为工程承包实为项目转让合同|案涉合同名为承包合同,但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看,是甲方将诉争项目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可以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本案双方不是被代理与代理的法律关系,而是名为工程承包,实为项目转让合同。——参考案例:(2003)民一终字第15号
【注解2】名为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认)|(1)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主要特点为→A.发包人是建设项目的所有者;B.承包人以其提供的劳务、管理、技术、设备等完成建设项目的施工任务来获得相应的价款;C.建设工程项目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购房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基本特点为→A.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B.作为房屋所有者的出卖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到买方名下,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参考案例:(2000)民抗字第1号
摘要1: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目录】提示2: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示3: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提示4:建筑施工中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提示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提示6:在建工程所有权转移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提示7: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第286条作出的许可拍卖建设工程的裁定可作为执行名义;提示8: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9: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提示1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6个月;问题1: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3: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解读1】《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摘要2:(续)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38条、第41-42条:
(1)第35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36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第37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38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第39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8)第42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沿革——(1)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至第23条共计7个条文;(5)2020年《民法典》第807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破产中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农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资申报债权的,系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进行清偿。——参考案例:(2020)皖11民终3630号
- 日期: 04-19 17:2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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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0)民终字第126号
【提示1】有效租赁合同处于违法履行状态期间,房屋租金标准的判定可以参照地方性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提示2】以尚未建成的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因房屋未经验收合格而无效,但就有关使用未经验收合格时的房屋的约定为无效。
【裁判摘要】出租方与承租方订立的租赁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订立的会议纪要,变更了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有关通电、消防方面的约定,双方在商厦未经消防验收、消防设施不符合开业条件、并存在重大火险隐患的情况下强行开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装修工程竣工后,应当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验收,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双方违反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会议纪要达成的变更约定内容无效。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未履行,另一方不仅未追究其违约责任,且继续履行合同,并承诺发生问题由其自行承担责任,故其丧失对违约方的抗辩权。
摘要2:
- 日期: 09-11 23:4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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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
摘要2:
- 日期: 09-11 23:4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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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摘要2: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00号
【提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但优先受偿范围应以装饰装修增值范围为限。
【裁判摘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14号《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函复》中,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承包人,与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摘要2:
- 日期: 01-10 17:5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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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有争议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装修工程款定案证据——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实务要点】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其载明的内容须符合合同约定并有施工过程中的其他事实证据证明才能认定。
【案例索引】天津高院(2013)津高民提字第1号《李德明与戴国芳、天津富邦豪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抗诉案》
摘要2:【注解】真实性存疑的结算协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存疑或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或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应审查其载明内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施工实际以及是否有其他事实证据相印证才能作出综合判断。
- 日期: 02-02 21:0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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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1.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错误,不适用诉讼案件纠错程序——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司法确认为非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不适用针对诉讼案件的(如依职权再审等)程序。
2.委托金融贷款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一般应为有效——委托金融贷款协议签订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完成代理事项后,有权依照约定收取代理费用。
3.有争议的结算文件,不能作为装修工程款定案证据——建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中,签订过程不符合常理,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的结算文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
4.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被驳回后另诉,不属于重复诉讼——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被驳回,嗣后又通过诉讼程序提出该诉请的,不属于重复诉讼。
5.出资不实股东,对外相互承担连带补足差额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实股东补足差额后,就公司设立时其他出资不实股东,仍负有对外部债权人的连带补足义务。
6.对侵害行为采取自行排除妨碍的行为,应依法适度——自行排除妨害行为应依法适度,否则,依据不充分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协议管辖违反级别管辖标准,约定地域内调整即可——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如只是违反级别管辖标准,不当然否定整个协议效力,可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作相应级别调整。
8.将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应报经上级批准——依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应报上级法院批准。
9.双方均外籍华人,户口虽未注销,法院亦无管辖权——双方均已取得外国国籍,国内户籍虽未注销,亦应认定非中国公民,我国法院对双方之间离婚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10.采矿权权属变更辅助义务履行主体约定不明时处理——采矿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协助办理采矿权权属变更辅助义务主体应结合约定、交易习惯和国家相关政策加以判断。
摘要2:
- 日期: 04-22 17:0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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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999)民终字第166号
【裁判摘要】“吉兴火炬大厦”的主体工程及“明日上海广场”的装修工程在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未获通过,即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租赁关系亦应认定为无效。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监字第128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
摘要2:
摘要1:【要旨】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但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争议。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三种装修工程范围必须要有资质外,其他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解读】对于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而言,因其标的额小且不具备建设工程的公共性、行政管制性等特征,多地法院将该类案件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之外,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请求发包人承担违法发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甘02民终460号
【注解2】平房院落的修缮工程属于小型建筑工程,故依法应认定层层分包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7)京02民终10790号
- 日期: 03-31 20:4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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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摘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也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摘要2:无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判断标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签定合同的效力】【合同无效损失赔偿的认定】【出借资质的责任承担】【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工期顺延的认定】【发包方主张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确定】【非必招标工程进行招标后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不一致时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多份合同均无效时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诉讼前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的效力】【诉讼前委托造价咨询的效力】【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处理】【委托鉴定内容的确定】【对鉴定意见和鉴定材料的质证】【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未竣工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价款优先受偿权事前放弃的效力】【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的代位诉讼权】【附则】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71号
【裁判要旨】对合同效力和性质的认定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
【裁判摘要】本院开庭庭审中,市政府对本院归纳的庭审争议焦点提出异议,要求将案涉《合作协议》是否有效增加为争议焦点。对此,远洋公司当庭提出异议。本院当庭已向双方释明,关于合同效力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不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提出关于合同效力的诉讼请求。
【裁判规则】发包人主张协议应理解为承包人履行缺陷修复义务在先,发包人给付剩余工程款在后,可以从文意解释、体系解释和交易习惯解读等角度综合分析。
【解读】市政府设立的住房领导小组与承包人签订合作协议,承包人就装修工程分别与受市政府委托的七家房地产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与承包人履行合同的相对人是市政府,市政府政府应受合作协议的约束承担相应责任。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10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265号
【裁判要旨】挂靠人可以放弃对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的实体权利,仅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裁判摘要】由于迪旻公司与中建公司属于挂靠关系,根据《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一条二项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金花公司与中建公司签订的《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外立面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的《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属无效合同。但是,涉案工程已经验收并交付金花公司使用,依照《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涉案合同虽无效,但仍然在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存在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参照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签订的《世纪金花珠江时代广场购物中心装修(分包)合同》的约定,中建公司对迪旻公司的义务,是在金花公司工程款到达中建公司银行账户后,中建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向迪旻公司支付工程款;如果金花公司不向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则中建公司无需向迪旻公司支付工程款;迪旻公司也无权在中建公司没有收到金花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况下,要求中建公司向其支付。而且,迪旻公司在其2017年11月25日与中建公司签订的结算对账确认书补充协议和2017年12月9日向中建公司出具的两份情况说明中,进一步表示中建公司在涉案工程并无欠付迪旻公司工程款的事实,还承诺无条件放弃向中建公司主张工程款的实体权利。这是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对彼此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代表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摘要2:(续)本案中,对于金花公司和中建公司而言,迪旻公司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建设工程纠纷案法律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实际施工人迪旻公司有权向发包人金花公司主张工程款,金花公司应当在其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迪旻公司承担支付责任。金花公司与中建公司对涉案工程的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结算造价为109603346元;双方无争议已付款为66313649元,有争议部分为5758381.14元,该5758381.14元因大多涉及质量问题扣款,应是金花公司请求范围,但金花公司在本案中未就涉案工程施工质量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将该争议部分款项计入金花公司已付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纠正。金花公司与中建公司结算造价为109603346元,减去已付款66313649元,欠付工程款应为43289697元。涉案工程竣工后,中建公司与迪旻公司进行了结算,迪旻公司应得的工程款为105219212元,迪旻公司已经收到工程款为66040236.28元,还有39178975.72元未收到,在金花公司应付未付的工程款范围之内。故本案应判令金花公司向迪旻公司支付工程款39178975.72元。原判决判令中建公司向迪旻公司付款,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判决不支持金花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迪旻公司承担付款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均予以纠正。
【注解1】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能否要求被挂靠人(承包人)支付工程款?——(1)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2)但是,挂靠人只有在被挂靠人(承包人)实际收取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的情况下才可要求其予以支付;否则,挂靠人无权要求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注解2】被挂靠人收到工程款在扣除管理费后应向挂靠人(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
- 日期: 07-24 09:0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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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建筑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第2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50条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法律对从事建筑活功的企业所应当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均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单位在发包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业务的施工单位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各件而进行发包,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因此导致发生施工人员人身损害事故,发包人与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施工单位就具有共同的过错,应依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装修工程涉及拆除墙、地砖、天花板和清理淤泥,属于建筑活动。众汇公司作为装修工程发包人,按照法律规定需审查周某某的施工资质,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或生产条件的人实施装修工程。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周某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雇请欧某某从事装修工程发生事故,造成欧某某身体受到伤害,应由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众汇公司明知周某某没有相应资质而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周某某,违反了法定义务,与周某某具有共同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众汇公司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适用的前提是“安全生产事故”,本案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经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阐明:“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安全产安全事故。……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摘要2:【续】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据此,对于房屋新建、改建以及修缮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也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之列。欧某某在受雇工作过程中受伤,发生了人身伤害事故,将之列人安全生产事故的范畴,符合人们对于安全生产事故的通常理解,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亏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形。且《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程序,但没有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前置程序。......综上,众汇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不在于涉案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而在于周某某是否具有从事装修工程的资质。法定资质作为一种行业准入限制或资格,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产品质量与生产安全。众汇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周某某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情况下,将涉案装修工程发包给周某某完成,造成欧君生遭受人身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众汇公司应与周俊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
(1)建设单位与施工方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伤的雇员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不在于行政机关确认为“安全生产事故”;
(2)建设单位知道施工方不具备法定资质而发包的,则对施工方的雇员发生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57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解读】2020年《建设工程解释》实质性变化:
(1)第1条|删除“法院收缴权”(《民法通则》第134条已被《民法典》第179条取代);
(2)第25条、第26条|“利息计算标准”调整(因利息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调整);
(3)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变化(即便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但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承包人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4)第41条|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延长(由6个月变更为不得超过18个月);
(5)第44条|实际施工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种类增加(“到期债权”扩大为“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与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代位权之规定一致)。
摘要1:解答:即使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承包人有权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1】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装饰装修承包人仍然有权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6.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注释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建工解释(一)》第37条规定不适用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4】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实现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在工程整体估价时能够单独计算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
【注释5】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再强制要求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包人不得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便要求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
【注释6】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1)如果装饰装修工程不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2)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建筑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分而不能及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价值。
【总结】(1)新建工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删除了旧第18条规定中但书内容“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装饰工程承包人对装饰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再以装饰工程发包人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为条件;(2)装饰工程承包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时依法可对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中因装饰增值部分优先受偿——装饰承包人不得仅因装修价款主张拍卖建筑物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而只能在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时主张其装修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主文可表述为“在案涉××工程整体折价、拍卖时,装饰工程承包人在工程价款××元范围内有权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摘要2:【注解1】】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限于因装饰装修使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不及于整个建筑物的价值。——参考案例:(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00号
【注解2】(1)工程项目本身能否单独变卖折价并非行使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唯一决定因素,仅以装饰装修工程无法单独变卖折价为由对优先受偿权请求不予支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2021)辽民终1003号;(2)在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情形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工程确实不具备折价或拍卖的情形认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3463号;(3)发包人未举证证明装饰装修工程不能单独折价或者拍卖,建设工程价款有权在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3)川01民终23876号
【注解3】(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予支持;(2)根据现有证据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并不具备单独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破产管理人明确案房屋已经销售完毕,对小区不会进行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苏05民终13341号
【注解4】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对装饰装修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
【注解5】认定折价抵顶行为系装饰装修承包人行使其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为依据并不充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59号
【注解6】装饰装修工程的质保金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渝0112民初43423号
【注解7】(1)对于属于装修装饰工程的,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优先受偿;(2)对于主体工程,则应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且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参考案例:(2011)闽民再终字第13号
- 日期: 02-07 15:11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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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问答
典问
摘要1:【目录】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1.1联合承包能否视为转包?2.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3.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无效?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院能否收缴非法所得?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何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能否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赔偿责任?6.装饰装修承包人能否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7.因挂靠施工质量不合格,发包方能否主张挂靠方与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8.企业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方是否需要对外承担连带责任?9.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施工方未主张变更、解除合同,工程竣工后结算时能否以情势变更原则提出变更、解除合同?10.在建房产项目拍卖后,购房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受偿?11.农民自建房屋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12.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否无效?13.中标通知书能否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1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发包人能否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4.1发包人能否请求确认转包合同和违法分包合同无效?15.劳务分包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劳务分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16.监理工程师签证能否作为工程结算依据?17.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多支付的工程价款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不当得利纠纷案由?18.承包人对与其不具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的支付义务?20.商品房买受人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和担保物权的强制执行?21.建筑企业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22.施工合同备案取消后如何认定“白合同”?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能否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领域?24.承包人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法院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是否有效?26.工程价款结算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27.法院能否执行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28.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29.监理单位在哪些情形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0.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属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31.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属于专属管辖?32.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摘要2:33.境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否约定协议管辖?34.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能否由建筑企业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和结算工程款开具增值税发票?35.口头建设工程合同是否合同成立?36.必须招标工程项目范围有哪些?37.能否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等总承包给只有施工资质的承包单位?38.如何认定违法分包行为?39.如何认定违法发包行为?40.如何认定挂靠行为?41.如何认定转包行为?42.主体工程中钢结构工程能否分包?43.如何区分劳务分包和非法分包行为?44.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45.保修条款和质量保证金条款是否相同?46.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取得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工期顺延签证,人民法院能否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主张?47.《招标投标法》禁止低于成本价中标,是指投标单位个别成本还是行业平均成本?4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有哪些?49.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顺位有哪些规定?5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哪些?5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多长?5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方式有哪些?53.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为是否有效?54.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有哪些?
- 日期: 02-09 12:5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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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根据《福建省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0条之规定——(1)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土程等施土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2)非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摘要2:
摘要1:解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解读】因装饰工程引发的劳务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总结】
(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一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所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包括个人住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其他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均一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最高法民辖59号;(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2)装修工程是否必须要有资质要求,无资质装修合同是否无效?|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三种装修工程范围必须要有资质外,其他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参考:【笔记】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3)装修工程合同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1)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土程等施土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2)非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参考:简法|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属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
摘要2:★【人民法院法院案例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备注1】自然人委托装修公司的个人房屋进行装修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备注2】在确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时是否需区分是家庭类装修合同纠纷还是建设工程类装修合同纠纷?——(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此“装饰装修”并不区分系属小规模的家庭装修,还是较大规模的建设工程类的装修,均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人民法院案例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备注】展厅装修装饰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限定为与发包人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承包人即“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与发包人不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其他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注释】行使优先受偿权主体——(1)承包人(包括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2)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3)消防工程承包人;(4)工程款受让人。
摘要2:【注解】(1)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理解与适用】如果发包人、总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共同签订合同,那么总包人、分包人连带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70页。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范围广);(2)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范围小);(3)详见《建设工程分类标准》。
摘要2:
- 日期: 12-11 21:0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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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属于施工工程,应当适用《民法典》第807条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摘要2:
- 日期: 10-15 16:0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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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266号)
摘要2:
- 日期: 10-15 16:0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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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34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 “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已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废止
- 日期: 12-28 16:2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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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4关于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否必须招标的答复
问题: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是不是必须招标项目?
答复: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据此,您所咨询的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摘要2:【注解】国有企业项目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1000万装修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 日期: 06-06 05:5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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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质保金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承包人主张在工程变卖或以物抵债时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被告作为承包人有权请求质保金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主张在工程变卖或以物抵债时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质保金不是工程价款,故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质保金本身是从发包人应付承办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的金额,亦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质保金本质上属于工程价款。故对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解读】原告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确认原告对本案工程款在本案工程折价、拍卖、变卖或以物抵债时享有优先受偿权;......一审判决:......三、确认原告上海××装饰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位于重庆龙兴工业园×××电梯厂区内的重庆省标户型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日期: 11-24 14:1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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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非建筑企业职工的内部承包人与劳务班组结算中明确“其系承包人委派现场的负责人”但结算上并无承包人盖章,内部承包人与承包人系承包关系而非职务行为,该结算对承包人不能发生效力,应由内部承包人对劳务班组承担支付责任;(2)劳务班组并非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亦不得向违法转包人要求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张××是否代理被告永旭建设公司与原告方××及其施工班组形成劳务关系;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代理需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虽以代理人名义但相对人明知被代理人的。具体在本案,虽被告张××与原告方××均陈述被告张××言明系永旭建设公司的工程,但考虑原告方××与被告张××在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上存在利益关系,双方的陈述仍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判断。首先,方××等人的工程款(劳务费)均由张××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其次,原告方××在起诉前才知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关于被告张×ד项目负责人”的条款,即原告方××对被告张××的“项目负责人”身份事先并未审核;再次,结算纸条上仅有张××签章捺印,虽张××注明“上饶活禅酒店装修工程及绍兴活禅酒店装修工程由江西永旭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永旭建设公司委派张××为该两项工程现场负责人”等字样,但并无被告永旭建设公司签章确认,且字条系在原告方××报案要求支付劳务款时张××书写,被告永旭建设公司并无他人到场,故字条不足以反推原告方××入场施工与被告永旭建设公司建立直接的劳务关系;最后,被告张××以“内部承包”形式实际施工上饶活禅酒店装修工程,约定“包自负盈亏、包自理债权债务”,故其对外仍以永旭建设公司名义召集方××等人并无必要性,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交永旭建设公司签章确认的施工结算材料予以佐证。综上,该院认为,原告方××入场施工时应明知系为被告张××提供劳务,其合同相对方系被告张××。另,因原告方××属劳务班组,并非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亦不得向违法转包人被告永旭建设公司要求承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庭审中,方××认可其劳务费均由张××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支付,且在起诉前才知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关于张×ד项目负责人”的条款。在张××出具的结算纸条上仅有张××签字捺印,
摘要2:(续)无永旭建设公司盖章确认,张××并非永旭建设公司的员工,系涉案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因此,张××签署劳务款结算单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故本院对方××主张张××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对永旭建设公司发生效力,应由永旭建设公司承担支付劳务费义务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由于方××系为张振华提供劳务,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张××支付涉案劳务款,原审法院对此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持异议。
- 日期: 08-30 14:3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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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承包方以发包方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工程为由,主张按照已完工的事实来支持其诉请,属于对逻辑概念的认识错误,亦缺乏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明显有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依法不能成立——关于涉案工程究竟是否已完工,原判认定已完工并由晟瑞丰公司向懿达公司支付合同包干价中的剩余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故在本案中的装饰装修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有关部门规章,应由施工方懿达公司负责提交证明其完成工程量的进度单据,并负有证明其已向晟瑞丰公司提交了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及结算报告的举证责任。懿达公司至今仍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完成了全部工程量且已提交了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及结算报告,也未能提交以其他方式通知晟瑞丰公司工程已竣工、提请竣工验收及结算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当事人各方必须依法认真地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该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合同虽然无效,但是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而本案中的装修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对是否完工存在争议,故不适用该规定。懿达公司未能提交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任何工程进度单据等基础性施工资料,没有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工程已全部完成,亦未参照合同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施工规范履行提交竣工报告、验收报告及结算报告的义务。故懿达公司以晟瑞丰公司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涉案工程为由,主张按照已完工的事实来支持其诉请,属于对逻辑概念的认识错误,亦缺乏确实、充分、有效的证据,明显有悖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立法原意,依法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首先是施工人已经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本案中,在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经结算和已完成工程量不明的情况下,应由主张工程已完工的懿达公司负责提交能够证明施工进度的单据,并提供其已向对方及时提交了竣工报告、验收报告、结算报告的证据。懿达公司所称双方都在工地现场,沿用的是口口相传的交易习惯和交涉方式,该主张并不足以推定工程已竣工。故必须由承包方懿达公司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懿达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完成了涉案的装修工程,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摘要2:(续)原判认定因晟瑞丰公司擅自使用而据此推定工程已完工,有悖立法原意,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本案懿达公司与晟瑞丰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双方对于合同的真实性均认可,且也是按照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和付款方式等实际执行。故该合同对本案仍具有参考作用。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全部装修工程完工经晟瑞酒店验收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5日内,晟瑞酒店向懿达公司支付总价款的55%,即345.4万元”,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该装修工程未经晟瑞酒店验收合格,且至今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懿达公司认可于本案诉讼前晟瑞丰公司已付工程款488万元。向懿达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诉请支付全额工程款,其主张的利益大于合同有效情况下的可得利益。根据民事合同及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法不保护非法利益”,当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不能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大的利益。原判虽认定合同无效正确,但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并以发包方晟瑞丰公司擅自使用的理由来主观推定工程已完工,进而判决支持懿达公司要求晟瑞丰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处理结果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