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摘要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国质检标函[2002]392号)
摘要2:
摘要1:【注解】租赁合同无效,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参考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01民终11735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租赁期间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参考案例:(2016)黑05民终744号
→【备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1)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2)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3)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摘要1: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处理
【注解1】(1)承租人违约致租赁合同解除,只要出租人形式上表达了“不同意利用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之意思表示,即可排除承租人诉请补偿(或赔偿)的权利;(2)即便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实际使用了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且被使用的装饰装修物确有实际利用价值,承租人也无权诉请补偿(或赔偿)。——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2469号;(2023)京02民终4407号;(2023)鄂09民终754号
【注解2】因承租人过错导致解除合同,出租人表示不同意利用房屋装修,承租人自行承担装修损失。——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2469号
【注解3】虽无证据证明承租人的建造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允许,但出租人并未阻止建造建筑物应视为出租人准许建造。——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279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租赁期间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参考案例:(2016)黑05民终744号
→【备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1)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2)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3)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摘要1:租赁期间届满时装饰装修处理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租赁期间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参考案例:(2016)黑05民终744号
→【备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1)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2)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3)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摘要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
摘要2:
摘要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摘要2:
摘要1:【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1.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摘要2:无
摘要1:【要旨】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但装修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争议。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三种装修工程范围必须要有资质外,其他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
【解读】对于家庭住宅装饰装修合同而言,因其标的额小且不具备建设工程的公共性、行政管制性等特征,多地法院将该类案件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之外,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请求发包人承担违法发包连带责任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甘02民终460号
摘要1: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一九九七年六月四日 建设部)
摘要2:无
摘要1:【摘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最高人民法院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也指出,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摘要2:无
摘要1:解答:出租人同意按照承租人的装饰装修风格进行房屋的重新装修,鉴于出租人就房屋所增设的权利负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对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按照其装饰装修风格进行房屋的重新装修,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的最终解除虽系双方的最终合意,但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出租人就涉案房屋所增设的各种权利负担和限制,对于出租方要求对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自行恢复原状的相应价款以及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38号
摘要1:解答: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租赁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由于公平原则是《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对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也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判令受益人予以补偿。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以及之外其他损失均可以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双方责任的认定|1.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明确时,在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原约定范围时,在对方事前未明示认可、事后也未明确追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默示方式推定已经取得对方的同意,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法定条件。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合同约定解除后实际损失难以鉴定确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案例:(2020)云民再3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02民终9296号
【裁判要旨】写字楼租赁中,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按照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现值及未摊销费用两者中较低的数额予以确定,且摊销期间根据承租人的预期期限(非租赁期限)确定。
【裁判摘要】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残值损失的确定以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基础,同时考虑因合同解除未摊销的费用,当摊销后的费用高于装饰装修现值时,应以装饰装修的现值为准。本案中,《房屋租赁协议》虽然仅约定了3年的租赁期限,但亦约定贝克休斯油田公司代表处享有3次的续约机会,每次3年,故贝克休斯油田公司代表处的装修费用预期的期限是12年。根据贝克休斯油田公司代表处提供的装修证据,经摊销后的装修费用高于通过评估确定的装修现值,故一审法院根据评估的装修现值确定中天宏业公司应赔偿的装修损失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为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现值及未摊销费用(按预期期限)两者中较低的数额。
摘要1:解答:因出租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装饰装修残值摊销期间应当根据租赁期限加上承租人享有续租期限作为承租人预期期限确定。——参考案例:(2017)京02民终9296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租赁期间装饰装修物的处理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参考案例:(2016)黑05民终744号
→【备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1)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承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2)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3)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摘要1:解答:即使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只要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承包人有权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1】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装饰装修承包人仍然有权请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36.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否包括装饰装修工程
【注释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注释4】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实现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在工程整体估价时能够单独计算装饰装修工程的价格。
【注释5】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再强制要求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包人不得仅因装饰装修工程价款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便要求对建设工程整体进行处分。
【注释6】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范围——(1)如果装饰装修工程不具备折价或拍卖条件,承包人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2)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建筑物因装修增加的价值部分而不能及于整个建筑工程的价值。
【总结】(1)新建工司法解释第37条规定删除了旧第18条规定中但书内容“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装饰工程承包人对装饰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再以装饰工程发包人是建筑物所有权人为条件;(2)装饰工程承包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时依法可对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中因装饰增值部分优先受偿——装饰承包人不得仅因装修价款主张拍卖建筑物以实现其优先受偿权,而只能在建筑物整体折价、拍卖时主张其装修价款优先受偿权(裁判主文可表述为“在案涉××工程整体折价、拍卖时,装饰工程承包人在工程价款××元范围内有权对案涉××工程折价、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摘要2:【注解1】】装饰装修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限于因装饰装修使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不及于整个建筑物的价值。——参考案例:(2014)沈中民二终字第2800号
【注解2】(1)工程项目本身能否单独变卖折价并非行使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唯一决定因素,仅以装饰装修工程无法单独变卖折价为由对优先受偿权请求不予支持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2021)辽民终1003号;(2)在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情形下,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包人未举证证明工程确实不具备折价或拍卖的情形认定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3463号;(3)发包人未举证证明装饰装修工程不能单独折价或者拍卖,建设工程价款有权在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3)川01民终23876号
【注解3】(1)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应予支持;(2)根据现有证据案涉装饰装修工程并不具备单独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破产管理人明确案房屋已经销售完毕,对小区不会进行折价或拍卖),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3)苏05民终1334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30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摘要2:【解读】涉及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1)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摘要1:【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1-2-115-003】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联索引】移送管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0号民事裁定(2019年2月14日);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24日)
摘要2:【裁判摘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情形,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请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案涉纠纷是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66号,安徽镜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备注】展厅装修装饰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摘要1:解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解读】因装饰工程引发的劳务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总结】
(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一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所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包括个人住房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和其他装修工程合同纠纷)均一律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人民法院案例库:(2021)最高法民辖59号;(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2)装修工程是否必须要有资质要求,无资质装修合同是否无效?|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的三种装修工程范围必须要有资质外,其他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参考:【笔记】无资质的装修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3)装修工程合同是否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1)构成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土程等施土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2)非专业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参考:简法|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属于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规定?
摘要2:★【人民法院法院案例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辖59号
→【备注】自然人委托装修公司的个人房屋进行装修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案例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93号
→【备注】展厅装修装饰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摘要1:——对设计咨询合同的性质应综合判断
【裁判要旨】当设计方缺乏相应资质时,就设计咨询合同的效力认定,应以合同约定的具体设计内容为基础,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或装饰装修设计合同。若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则应当依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若系装饰装修合同,则需进一步审查房屋的性质与用途、设计工程的规模、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及难易程度、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效力。
【摘要】本案设计咨询合同系针对涉案项目的方案设计至施工图设计咨询,合同具体文字表述显示,摩斯公司委托树权公司进行的设计工作明确排除了机电、消防、给排水、暖通及结构专业等方面内容,故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并不涉及工业建筑设计领域,属室内装饰装修范畴。因此,该合同并未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当属合法有效。
【案号】一审:(2016)沪0104民初24412号;二审:(2017)沪01民终13460号
摘要2:【解读】应以设计内容为基础,判断设计咨询合同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还是装饰装修设计合同。
摘要1:解读: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范围,属于施工工程,应当适用《民法典》第807条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摘要2: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辖16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能否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律规定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勘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也便于裁判生效后的执行工作。在实践中,有些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的争议除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等,还涉及当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本案中,建华诚公司以与贞玉民生药业公司存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设计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这三种合同均属为建设房屋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基本是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其争议会经常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故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依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有关规定,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样性质、具有建筑和安装内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其合同履行基本也在建筑物所在地,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同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密切关联性,同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与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如设计合同,设计工作必须从工地勘察开始,但设计工作主体实际是在设计单位内完成;勘察合同的履行尽管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也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
摘要2:【注解1】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4)铁路修建合同纠纷;(5)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注解2】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摘要1:解读:(1)集体土地承租人并非集体土地征收行为的相对人,如与征收行为也不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2)集体土地及其上房屋承租人作为集体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如与征收行为存在行政法上利害关系,对集体土地征收引起的行政补偿行为有权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解析1】房屋承租人是否属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的被征收人?|(1)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上房屋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与征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2)承租人属于被征收人(例外情形)——用于经营的租赁房屋被征收时由承租完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和改扩建项目的价值、经营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应当依法补偿给承租人,此时承租人属于被征收人。
【解析2】集体土地上房屋承租人对拆除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注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如承租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行为的适格原告。
【注解1】承租人对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对拆除房屋行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1)普通承租人不能针对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2)拆除房屋行为可能对合法经营的承租人权益造成损害,承租人与所租赁房屋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再150号
【注解2】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与征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120号
【注解3】用于经营的租赁房屋被征收时,由承租完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和改扩建项目的价值、经营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应当依法补偿给承租人,承租人有权直接获得相应补偿(属于被征收人)。——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行终411号
【注解4】集体土地承租人对该集体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京03行终258号
【注解5】(1)承租人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承租人与征收决定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2)用于经营的房屋承租人与补偿决定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承租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参考按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387号
摘要1:解读:(1)目前法律和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房屋承租人可作为征收补偿的权利主体;(2)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出现征收拆迁情形下的有关征收补偿(主要是停产停业损失、装饰装修补偿)分配规则,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明确约定时,承租人可根据公平原则请求人民法院当事人利益进行合理调整。
【注解1】不可抗力|征收及拆迁行为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
【注解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解除合同,装饰装修残值之外的其他损失也可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07号
【注解3】征收补偿原告主体资格|(1)承租人不是被征收人,与征收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不是适格行政诉讼原告。——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4120号;(2)针对房屋征收决定可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并不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承租户,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对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14)浙行终字第284号;(3)公房的承租人在其所租住的公房被征收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参考案例:(2016)甘71行终143号;(4)用于经营的房屋承租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用于经营的租赁房屋被征收时,该房屋的价值应当补偿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但由承租完成的室内装饰装修和改扩建项目的价值、经营用设备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应当依法补偿给承租人。——参考案例:(2017)湘行终411号
【注解4】租赁合同未就合同解除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处理进行约定,参照征收补偿估值中二次装修及附属物单项补偿款,按照剩余租赁期限占全部租期比例,酌定应补偿二次装修及附属物已属公平合理。——参考案例:(2020)闽民申1267号
【注解5】房屋承租人无权分割征收补偿款,但可依据租赁合同中相关约定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向出租人(或房屋所有人)主张确定征收补偿各项目对应款项的归属。——参考案例:(2021)浙0213民初2350号;其他参考案例:(2013)津法民初字第02266号;(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785号
【注解6】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投入建设、改造和装修部分和营业损失等赔偿金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有权依租赁合同取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参考案例:(2022)闽09民终732号
摘要2:【注解7】被征收人获得收储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承租人不能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参考案例:(2017)鄂民再179号
【注释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即集体土地实际使用人(如承租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承租人并非征收行为的适格原告。
【注释2】对于公房租赁权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没有在全国层面上作出规定,交由各地作出规定。
【法官会议纪要】(1)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承租人是否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征收部门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后,承租人无权提起诉讼主张停产停业损失;(2)在被征收房屋上有经营事实或重大添附的承租人与拆除该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存在重大添附的承租人与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具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案例库】租赁房屋征收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的分配|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合同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的,应予支持。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综合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出租人而言,案涉房屋被征收也意味着其停止出租房屋获利,不应轻易否定出租人根据其租金收入损失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参考案例:(2023)粤13民终4991号
摘要1: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266号)
摘要2:
摘要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34号)
摘要2:【备注】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 “第3.1.4、6.1.11、6.1.12、7.1.12、11.1.12条” 已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的公告废止
摘要1:【裁判摘要1】违章建筑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时的法释〔200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对于案涉房屋的产权状况,曾维莲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该房屋的产权状况以及是否依规划建设。依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违法建造不是所有权设立的法律事实,针对违法标的物,国家不允许合同当事人履行内容违法的合同,国家干预的方式就是认定合同无效,不准许当事人交易。根据前述规定,本案房屋租赁合同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黄××诉请判令撤销其与曾维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1)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无效合同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2)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只有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才能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只能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过错分担无效合同损失——关于装修费,当时的法释〔2009〕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本案中,案涉合同载明,“乙方若进行室内室外装修,费用自理,同时不得有损房屋结构,不得乱搭乱盖”,可知,黄××对案涉房屋的装饰装修经出租人曾维莲同意。依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该装饰装修物是否与房屋形成附合,分别作出处理:一是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其所有权属于承租人,原则上可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因拆除造成租赁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但是,如果出租人同意继续使用的,也可由出租人折价补偿给承租人后,由出租人取得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而继续使用该装饰装
摘要2:(许)由出租人取得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而继续使用该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承租人所有。本案中,黄××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出就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出租人曾××继续使用协商一致,没有证据证明曾××同意利用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未与承租人就补偿价格达成一致的情形下,将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就违反了等价自愿的民法基本原则。二是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当事人按照无效合同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于不能与租赁房屋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需花费巨大,为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效用,只能由出租人取得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所有权,而不允许承租人拆除。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特殊性,应以出租人是否同意利用作为判断出租人是否因取得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而获取利益的标准: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情形下,说明该装饰装修符合出租人的审美情趣和使用要求,对出租人仍具使用价值,出租人因此而获取利益,由出租人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予以折价补偿;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情形下,表明该装饰装修对出租人没有利用价值,出租人并不会因取得该装饰装修而获取利益,装饰装饰物的现值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无效合同的过错分担。正是基于上述考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只有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才能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则只能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按过错分担无效合同损失。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曾××同意利用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在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情形下,对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则只能按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尚存在的价值即现存价值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出租人曾××和承租人黄××按照各自过错承担。
【裁判摘要3】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无论是折价补偿还是分担损失,都应按承租人使用时间折旧后装饰装修尚存的实际价值确定——对于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现存价值,是指附合装饰装修物在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尚存在的实际价值。之所以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按装饰装修现值损失分担,是因为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关于租赁房屋的约定全部无效,其中包括租赁期限。因而不能按照原约定的租赁期限分摊装饰装修费用,同时,在确认房屋租赁合同
摘要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摘要1:【入库编号:2023-01-2-115-002】
【裁判要旨】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关联索引】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辖59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17日)
摘要2:【备注】个人房屋进行装修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摘要1:【裁判要旨】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饰装修物的处理原则依租赁合同的效力状态及终止原因不同而区别对待: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形成附合,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的,各自按过错程度分担现值损失;合同期届满时,承租人不得请求出租人补偿装饰装修费用;合同解除时,由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物的残值损失。
【关联索引】一审:双鸭山市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223号民事判决(2016年5月20日);二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5民终744号判决(2016年10月21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