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注解1】(1)在供用电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按照拖欠银行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判决按照逾期支付电费其资金占用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赔偿损失。(2)《合同法》已经取消法定违约金,改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自愿原则。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电费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必须在订立供用电合同时就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直接援引《供电营业规则》第98条的具体规定,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参考案例:(2006)民二终字第141号
【注解2】物业管理部门因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未事先通知用户即自行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02)厦民终字第194号
【注解3】电力设施产权人已向供电企业申请并办理用电报停手续后,因供电企业未能严格履行断电及管理义务,致使他人触电受伤的,产权人与供电企业应负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09)赣民再终字第4号
【注解4】供用电合同对电力设施产权分界点的约定与国家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相违背的,不能以此界定该电力设施产权。——参考案例:《文××等人诉当阳市××联营公司与当阳市坝陵办事处文河村委会触电损害赔偿纠纷案》
【注解5】因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之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触电身亡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参考案例:(2008)东中法民一再终字第4号
【注解6】依法经批准及许可进行变电工程改造,对沿线居民的健康不造成影响,但使居民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活动受限的,不构成对居民相邻权的侵犯。——参考案例:(2005)厦民终字第2211号
【注解7】发生高压电触电事故致人损伤的,案发时间电力设施的产权人、疏于监管的供电企业应根据各自原因力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参考案例:(2007)渝一中民终字第1355号
【注解8】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在适用法律上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参考案例:(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952号
【注解9】用户未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供电企业也怠于履行安装告知和检查义务,发生触电造成损害的,供电企业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1)用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发生触电后未能有效避免损害后果,如供电企业怠于检查及告知安装漏电 保护器,违反勤勉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2)供电企业与用户之间签订供电合
摘要2:(续)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未尽检查及安全告知义务的供电企业对用户触电所引起的人身损害,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参考案例:(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790号
【注解10】电线挂断后,该线路的所有权人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及维护义务,致使他人触电身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05)民字第1614号
【注解11】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则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参考案例:(2003)雅民终字第268号
【注解1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而引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适用无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责任。——参考案例:《吕××因触电致残诉南安市××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注解13】供电公司系根据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断电决定而依法对电表实施断电,供电公司的断电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供电监管办法》的规定。根据《供电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供电公司未收到政府部门决定恢复送电通知的情况下,供电公司不得擅自恢复送电。故诉请供电公司恢复供电,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闽01民终4534号
【注解14】供电公司停电系执行行政命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18)甘民终53号
【注解15】【注解】政府要求供电公司实施停电错误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参考案例:(2017)浙行终1128号
【注解16】政府《告知函》亦是请供电单位按规定处理,并非具有强制力的行政命令,该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参考案例:(2018)沪02行终26号
【注解17】在探矿区域内建设电力设施的行为未致使勘探受阻的,电力设施建于探矿区域内无须赔偿。——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2944号
【注解18】触电伤亡民事赔偿主体的确定|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中,因涉及多方主体对供电设施的管理维护义务,在确定触电损害赔偿主体时,不可固守产权归属原则,应建立以产权归属和侵权构成并重的综合判断标准,并结合供电设施管理、维护的实际情况,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综合认定。——参考案例:(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