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精解
摘要1: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总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注释1】工程总承包规定——(1)《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2)《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第55条;(3)《合同法》(失效)第272条;(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5))《总承包管理办法》。
【注释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2)总承包中的服务不包括工程监理。
【注释3】总承包单位对总承包工程部分专业工程是否存在无资质而需要分包情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三、(一)规定“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对总承包范围内全部专业工程无须逐项取得各专业资质即可进行施工;(2)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备注】鉴于桩基工程是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属于主体结构工程。因此,总承包单位分包桩基工程的,分包合同无效。
【注释4】施工总承包人是自然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订立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建筑法》第26条第1款、《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施工分包合同中任何一方主体是自然人该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1】设计单位可以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总承包业务。——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95号
【注解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出去,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否则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9)鄂01民终4199号
【注解3】(1)EPC主体结构分包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978号;(2)EPC主体结构分包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08号;(2019)最高法民申5189号
【注解4】总承包合同违反强制招投标规定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
【注解5】发包人直接发包纳入总包不属于肢解发包|发包人将土建、桩基、基坑维护、外墙涂料、门窗工程、栏杆、钢结构、外场市政、弱电和燃气等直接发包并与总包约定“所有分包工程纳入总包管理、总包方就整个项目之类等向发包人负责”,属于有效的总包而不属于肢解分包。——参考案例:(2021)浙民终1112号
【注解6】总承包单位将EPC项目再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据以签订的分项EPC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
【注解7】(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1)陕民终67号;(2)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参考案例:(2020)鲁08民终25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