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证据“三性”是指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系(相关性)、合法性(允许性)。
问题01|什么是证据“三性”?问题02|证据“三性”排列顺序如何规定?问题03|对证据的质证是否就是对证据“三性”的质证?问题04|什么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05|什么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06|什么是非法证据?问题07|陷阱取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问题08|什么是证据的关联性?问题09|能否以证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为由不予采信?问题10|认可证据是认可证据哪些内容?
摘要2:【注解】不应当就无关联性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
摘要1:“吾无隐乎尔”|2019年新《证据规定》解读和证据风险防范
我们经常听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为王”等耳熟能详的说法,可见证据的重要性!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证据举证时限》)等。不论是日常生活还是打官司,当事人都要多点证据意识,运用证据打赢官司。
摘要2:概述|证据1.什么是证据和起诉条件证据?2.什么证据“三性”?3.什么是学理上证据分类?4.证据种类有哪些?
一、证据种类1.什么是当事人陈述?2.什么是书证?3.什么是物证?4.什么是视听资料?5.什么是电子证据?6.什么是证人证言?6.1什么是证人?什么是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哪些情形可以证人不出庭作证?6.2什么是证人费用?7.什么是鉴定意见?什么是鉴定程序启动?什么是重新鉴定?8.什么是勘验笔录?
二、当事人举证1.什么是举证指导?2.什么是免证事由?2.1什么是无争议事实责令提供有关证据规则?3.什么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4.什么是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5.什么是延期举证?6.什么是举证期限法律后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和反诉的期限)?6.1.举证期限一览表7.什么是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和证据接收规则?8.什么是证据交换?9.什么是被告答辩?10.什么是自认?10.1什么是自认类型?10.2什么是自认撤回?11.什么是新证据?12.什么是证据释明?1什么是举证责任【删除】 ?2什么是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3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删除】 ?4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删除】 ?5什么是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侵权纠纷举证责分配【删除】 ?6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7什么是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8什么是物件致损举证责任分配?【删除】9什么是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0什么是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1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致损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2什么是医疗行为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3什么是合同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14什么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删除】 ?
三、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证据保全1.什么是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2.什么是诉讼证据保全?2.1什么是诉前证据保全?
四、证据质证1.什么是证据质证?2.什么是鉴定人、勘验人询问规则?3.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五、证据认证1.什么是证据证明?2.什么是瑕疵证据补强规则?3.哪些证据是有完全证明力证据【删除】 ?4.什么是最佳证明规则【删除】 ?5.什么是妨害举证推定规则?6.法院如何对证据进行证据认证?
【其他】1.什么是2019年《证据规定》适用
摘要1:当事人提供证据有哪些要求(证据提交、接收规则)?
摘要2:问题01|什么是证据原件原物优先原则?问题02|如何理解视听资料原件、电子数据原件?问题03|存疑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否符合证据“三性”?是否具有证明力?问题0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是否符合证据“三性”(尤其是真实性)?是否具有证明力?问题05|民事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认定?问题06|当事人提交经法院核对无异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对方当事人庭审质证是否有权请求出示证据原件或者原物?问题0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原始载体和证据质证有哪些风险?问题08|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能否代替原件?问题09|什么是当事人证据编排规则?问题10|什么是法院证据签收规则?问题11|法院在送到被告起诉状副本时未同时送达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否违反程序?
摘要1: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
【质证的规则】;【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质证的程序】;【当事人陈述的处理】;【当事人接受询问】;【当事人具结】;【当事人拒绝人民法院询问的后果】;【证人资格】;【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证人出庭作出的处理】;【证人具结制度】;【证人作证方式】;【证人连续陈述】;【询问证人】;【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计算标准、预交和支付】;【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的条件】;【书面证言和视听资料证言的审查】;【证人保护和伪证制裁】;【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要求】;【鉴定人对异议及询问的答复】;【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对鉴定人的询问】;【专家辅助人的申请和通知】;【专家辅助人询问以及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活动的范围】
问题01|什么是证据质证?问题02|视为质证过的证据包括哪些?问题03|什么是质证顺序?问题04|涉密和涉隐私证据如何质证?
摘要2:【注解1】组织质证时仅有一名合议庭成员参加不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045号
【注解2】庭审质证中对证据未提出异议将导致该事实被法院认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4号
摘要1:【要旨】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在其他诉讼中只能作为一般书证使用,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不具有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参考案例:(2014)民提字第178号
【注解1】鉴定意见虽不是在本案中作出但只要其符合证据三性依然可以取得证据资格作为证据使用。——参考案例:(2022)新民终18号
【注解2】当事人将另案《房地产价值咨询报告》作为本案证据提交以证明其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未申请重新评估,法院采信该报告具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871号
【注解3】经法院委托作出造价鉴定撤诉后该鉴定报告依旧有效|虽然鉴定报告因为当事人的撤诉而未使用,但鉴定报告是对工程造价客观事实的认定,客观事实不因当事人撤诉等诉讼程序而改变,鉴定报告的法律效力依法存在。——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327号
【注解4】另案中作出的鉴定结论只要参与诉讼各方主体一致且未被该另案判决否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工程款数额的依据。——参考案例:(2025)吉24民终1897号
【注解5】刑事侦查程序中形成的造价鉴定,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68号
【注解6】该鉴定意见书是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予认定,虽然是在其他案件中委托的鉴定,但不妨碍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参考案例:(2021)沪01民终12591号
→【备注】当鉴定结果不利于原告方是否可以通过撤诉后重新起诉方式启动重新鉴定?——(1)凡是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的鉴定均视为整案的证据,不因当事人撤诉而影响其效力;(2)严格掌握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对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启动重新鉴定条件不予支持。
摘要2:
- 日期: 07-27 19:1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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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利用telnet远程登录获取软件信息的证据“三性”认定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中,权利人举证难是比较普遍的问题。利用telnet程序命令获取被告服务器的软件信息,是当事人在公证取证和法院证据保全之外取得对方软件侵权证据的又一种尝试。对于该类侵权证据,不能简单予以肯定或否定,应当结合案情,对证据的“三性”进行分析,适当分配举证责任,并根据证明程度的推进转移举证责任,最终认定该证据是否足以证明被告构成软件侵权。
【案号】一审:(2011)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039号;二审:(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04号
摘要2:
摘要1:【解读】证据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三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据的要素属性)和证据的“二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即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证据的结构属性)进行质证;同时具备“三性”的证据即为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注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第2款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属于证据关联性问题;(2)当事人主张证据无证明力和证明力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应当主张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而非对关联性无异议;否则,符合“三性”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第2款规定)。
【解析1】证据质证顺序——(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之规定,质证顺序为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二力(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2)实务中经常采取的质证次序为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力及其大小。
【解析2】质证意见对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但对待证事实或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实质是对证据证明力发表的质证意见。
【解析3】质证意见“无异议”——是指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证明力均没有争议。
【解析4】对于逾期举证证据质证|(1)主张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认为对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证据且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无关,该证据失权(不具有证据能力);(2)如果法庭认为证据没有失权(逾期提供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不产生证据失权的后果)——应当对证据三性和二力进行质证。
【解析5】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不等于证据不具有合法性|(1)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是指证据主体、证据取得方式、证据程序、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不合法包括证据主体不合法、证据取得方式不合法、证据程序不合法和证据形式不合法四种而不包括证据内容不合法;(2)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是指该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有效条件。
【解析6】证据合法性原则上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认定范围,除非采纳该证据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摘要2:【解析7】对证据真实性质证意见——(1)有异议;(2)无异议;(3)无法确认或无法表态(因我方并非该证据的当事人,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无法发表质证意见)。
【解析8】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1)质证时不说对真实性无异议;(2)直接发表对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的意见。
【解析9】质证内容包括——(1)是否逾期举证导致证据失权;(2)证据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二力(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
【注释】所谓证据关联性是指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需的证据——一份证据是否与本案相关关键在于该证据是否系认定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如果该证据对判决结果有影响则该证据一般待证事实有关联,反之则无关联)。
- 日期: 05-31 18:2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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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鉴定意见虽不是在本案中作出但只要其符合证据三性依然可以取得证据资格作为证据使用——《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能否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据此,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与该鉴定意见是在本案中作出还是在其他案件中作出并无必然联系,只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可以取得证据资格,作为证据使用。案涉《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系在(2019)新23民初117号案件中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作出。本案系该案反诉部分撤诉后又重新起诉的案件,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该《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且来源和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使用。至于《产生质量鉴定意见书》是否被法院采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则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以及法院的认证情况。综上,案涉《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在鉴定的申请主体、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材料的审查、鉴定意见的质证等程序和实体上均符合法律规定,旭日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认定南京砝证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2020】砝证质鉴字第047号《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摘要2:
- 日期: 07-05 14:3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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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仲裁庭违反证据质证规定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仲裁裁决。
摘要2:【注解1】仲裁庭违反证据质证规定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仲裁|仲裁庭依据庭后提交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程序违法并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应予撤销仲裁裁决。——参考案例:(2021)陕06民特297号
【注解2】在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并对该证据三性未明确予以认可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却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决依据,且未说明理由,属严重违反仲裁的法定程序。——参考案例:(2019)川11民特1号
- 日期: 07-05 16:4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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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法定程序指的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以及选择的仲裁规则;(2)在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并对该证据三性未明确予以认可的情况下,仲裁裁决却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并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决依据,且未说明理由,属严重违反仲裁的法定程序;(3)仲裁庭最后一次开庭庭审结束时,首席仲裁员都未征询过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亦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即,法定程序指的是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以及选择的仲裁规则。本案中,首先,依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员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和第四十五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的规定及《乐山仲裁规则》第三十条第二款“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和第三十一条“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互相质证"的规定,在2019年2月21日第三次仲裁庭审结束后,仲裁庭一名仲裁员于同年4月2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海天公司单方委托乐山五和联合会计师事务出具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乐五和商(2019)第001号]进行质证,峨眉国资办当即要求鉴定人员到庭解释,但仲裁庭未予回应,也未组织双方对报告所依据的相关资料进行开庭质证。在峨眉国资办对海天公司所举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报告》提出异议,并对该证据三性未明确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案涉仲裁裁决却认定双方当事人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并直接将该报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及裁决依据,且未说明理由,属严重违反仲裁的法定程序。其次,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
摘要2:(续)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及《乐山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的规定,仲裁庭于2019年2月21日最后一次开庭庭审结束时,首席仲裁员都未征询过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亦违反了仲裁的法定程序。综上,案涉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