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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认证

摘要1: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判断,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被告答辩义务和答辩内容】;【举证通知书的送达时间和内容】;【举证期限的确定】;【证据裁判主文和认定证据的基本原则】;【提高和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单一证据审核认定】;【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核认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公文书证的复制件、副本、节录本证明力】;【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因素】;【电子数据推定真实】;【证明妨害规则】;【证人证言审核认定】;【采纳证据的理由必须公开】;
问题01|什么是认证? 问题02|什么是单一证据审核认定规则?问题03|什么是全部证据综合判断规则?问题04|什么是认可证据?问题05|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证据表示认可能否作为当事人认可证据?问题06|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否适用认可证据规定?问题07|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的让步认可的证据,能否认定为认可证据?问题08|拟制自认的规定能否适用于认可证据?问题09|什么是证据裁判主义?
【解读】证据共通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受诉法院对某一证据进行调查的结果不仅可以作为证明申请证据调查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证据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明未申请证据调查的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证据材料,并且不以当事人援引该证据调查的结果为必要(《民事诉讼法》第2条、第64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4条第2款;2019年《证据规定》第88条)。
(1)当事人在提交证据后不存在当事人审查撤回证据或主张提交行为无效的制度余地;
(2)例外情形为:A.与案件审理无关且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证据本身不具有可采性);B.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存在任何违法情形(如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等)。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2.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如何审核认定
【注解1】(1)根据《证据规定》第92条规定,通过援引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负有对私文书证形式真实性的举证责任;(2)若援引的私文书证中所载内容是对援引的当事人不利的内容则一般应当认定该部分内容具有实质证明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15.私文书证审核认定规则

摘要2:【注解2】(1)法律文书中对于证据采纳均要求说明理由;(2)仅笼统地表述“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或者“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等不属于在裁判文书中真正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24.法律文书中是否需要具体阐述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
【注解3】(1)诉讼行为分为:A.作因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期待通过法院的裁判以产生其效果的行为;B.作用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2)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诉讼行为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即便当事人欠缺效果意思或者该意思存在瑕疵,通常而言不影响诉讼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但亦存在撤回其表示的可能性(有必要在程序的稳定和行为当事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形式主义原则下亦应考量因效果意思的瑕疵而导致的无效撤销的情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所作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是否存在特例
★【人民法院案例库】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伪造的证据的认定|判断一份证据是否是伪造的证据,应该充分考虑是否难以获得直接证据,案件发生的背景和可以核实的相关事实,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对于故意伪造并提交证据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制裁。——参考案例:(2014)民提字第196号

【笔记】当事人提交证据后能否撤回证据?撤回证据是否影响自认?

摘要1:解读: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当事人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允许其撤回证据;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44号
【注释】(1)诉讼行为分为|A.作因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期待通过法院的裁判以产生其效果的行为;B.作用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2)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诉讼行为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即便当事人欠缺效果意思或者该意思存在瑕疵,通常而言不影响诉讼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但亦存在撤回其表示的可能性(有必要在程序的稳定和行为当事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形式主义原则下亦应考量因效果意思的瑕疵而导致的无效撤销的情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所作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是否存在特例

摘要2:【注解】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出异议,一方当事人在庭后撤回了该份证据,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自认,并未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2014)民申字第1694号
→【备注】(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构成自认;(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后撤回该证据——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构成自认。

【人民法院案例库】鉴定机构要求撤回已被采信的鉴定意见的处理

摘要1:【入库编号:2023-16-2-333-003】
【裁判要旨】在民事诉讼案件中,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证据种类之一,该证据经当事人质证、法院查证属实作为生效裁判的定案依据后,未有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鉴定机构即作出撤销鉴定意见的决定,妨碍了民事诉讼,应属无效。
【关联索引】一审: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1)观民一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2013年3月20日);二审: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一终字第01295号民事判决(2014年1月7日);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提字第00081号民事判决(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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