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03-07 19:4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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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管
仲裁
摘要1:——冲突法规则中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理解
【裁判要旨】本案所处理的是当事人提出的主管异议这一程序性问题,不涉及案件的任何实体问题;另外,本文所关注的是由本案延伸出来的一种法律现象,与本案最终的处理结果并无直接联系。
【裁判意见】航次租船合同约定,如果仲裁,在某国际仲裁中心适用英国法律:
①该约定只是双方对涉案合同纠纷提起仲裁时受诉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作出的特别约定;
②并未排除诉讼管辖,法院具有管辖权。
【案号】(2009)武海法商字第71号;(2009)鄂民四终字第66号
摘要2:
- 日期: 07-15 06:0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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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应当向出资瑕疵的债务人股东追缴出资;(2)管理人不追缴的,个别债权人可以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向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追缴出资,但应当通知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管辖法院应是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
摘要2:
- 日期: 10-06 08:5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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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
摘要1: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注释】(1)票据权利纠纷仅限于因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324)和票据追索权(325)而引发的纠纷,适用票据特殊地域管辖;(2)票据交付请求权、票据返还请求权、票据损害赔偿请求权、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和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等纠纷不适用票据特殊地域管辖。
摘要2:【注解】票据纠纷属于典型的财产纠纷,故票据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一终字第88号
- 日期: 02-02 22:1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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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对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权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即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有管辖权连接点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定的执行管辖法院;(2)执行管辖不同于诉讼管辖,是排除当事人自行约定向无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的,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执行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规定:“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以上规定是对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权的明确规定,具有强制约束力,即当事人只能依法选择有管辖权连接点的人民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法定的执行管辖法院。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该规定是对于当事人协议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相关规定,执行管辖不同于诉讼管辖,是排除当事人自行约定向无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的,因此,协议管辖的相关规定并不适用于执行管辖权。本案中,云南高院查明,被执行人大银煤矿及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均在云南,且执行标的本金已达1.5亿元,因此,云南高院依据中融国际的申请立案执行,依法具有执行管辖权,复议申请人大银公司、郭泽民、郭亚蒙关于该院无执行管辖权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摘要1:解读:财产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保全错误赔偿可由受委托执行法院受理。——参考案例:(2013)廊民二终字第15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诉中行为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由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批复在表述中虽未涉及诉中行为保全,但诉中行为保全措施与诉中财产保全措施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二者在制度设置目的和功效上并无差别。故对于因诉中行为保全引起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适用上述批复精神判定案件管辖法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辖终3号
- 日期: 05-28 16:2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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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协议管辖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出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正当预期,以约定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经查,涉案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自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在上海市徐汇区履行。”第十三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约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上述约定可知,雨润公司与资友公司已在涉案合同中以协议管辖的方式明确了本案诉讼管辖法院为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法院。雨润公司上诉主张,虽然涉案合同中约定了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的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徐汇区,但涉案合同项下产品的初验、终验、交付以及后期运行均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因此徐州市为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实际履行地发生变更,应以实际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对此,本院认为,首先,雨润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对某一具体合同义务的履行地有特别约定。结合涉案合同封面中载明的“有效期限: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内容可知,涉案合同为附期限的合同。而涉案合同第六条中载明的期限亦为2017年5月21日至2018年5月20日,故涉案合同第六条系对涉案合同整体履行地的约定。其次,即使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出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正当预期,亦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准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综上,雨润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为上海市徐汇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
摘要2:(续)条第(一)项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该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关于“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资友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雨润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相关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且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摘要1:解读:协议管辖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法院为合同约定履行地法院,合同实际履行地与约定履行地不一致,出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中协议管辖的正当预期,以约定履行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摘要2:【注解】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且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明确约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的履行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4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