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当事人提交证据后能否撤回证据?撤回证据是否影响自认?
摘要1:解读: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当事人提交证据后申请撤回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允许其撤回证据;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744号
【注释】(1)诉讼行为分为|A.作因诉讼行为(取效性诉讼行为)→期待通过法院的裁判以产生其效果的行为;B.作用诉讼行为(与效性诉讼行为)→直接产生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2)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42条)|为了维护诉讼程序的系统性和连续性,诉讼行为以表示主义为原则,即便当事人欠缺效果意思或者该意思存在瑕疵,通常而言不影响诉讼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但亦存在撤回其表示的可能性(有必要在程序的稳定和行为当事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在形式主义原则下亦应考量因效果意思的瑕疵而导致的无效撤销的情形)。——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6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所作诉讼行为的拘束力是否存在特例
摘要2:【注解】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出异议,一方当事人在庭后撤回了该份证据,法院认定一方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自认,并未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2014)民申字第1694号
→【备注】(1)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构成自认;(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后撤回该证据——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构成自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