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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当事人可以针对“本院认为”部分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应当对“本院认为”部分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注释】“本院认为”部分不能作为执行依据。——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以判决主文或判决理由作为执行依据的请示的复函》
【注解1】(1)“本院认为“部分不是最终判项,不具有既判力;(2)“本院认为”部分如在其他诉讼中被作为证据使用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纠正。——参考案例:(2019)粤民再24号;(2021)鄂10民再30号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当事人原则上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231号;其他参考案例:(2021)湘10民申281号、(2021)闽民申5305号
【注解3】(1)生效裁判具有既判力仅限于生效裁判的判项;(2)对于“本院认为”部分的认定,如有证据可以推翻的,在后裁判不受在先裁判的影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做出独立认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384号
【注解4】判决理由并不具有既判力。——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118号
【注解5】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并非判决主文,不具有既判力,仅针对原审判决部分说理的异议启动再审程序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509号
【注解6】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088号
【注解7】当事人对“本院认为”部分关于诉讼时效的认定有权申请再审|(1)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的结论,裁判理由是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裁判主文如何作出进行的阐述,本身不构成判项内容,故原则上如果当事人对裁判主文认可不会因为裁判理由遭受不利益;(2)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将来可能会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故当事人对于二审判决就“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作出的认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23)豫民申5696号
【注解8】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对本案结果并无任何影响,不属于对本案裁判结果有实质影响的基本事实,再审申请不符合再审事由规定。——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5106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再审请求可以不受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在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虽非针对二审判决主文提及,仅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主张,如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的情形下,即使二审裁判结果系维持原判,也有必要通过再审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作出评判,不应受生效裁判既判力范围以及当事人再审请求仅应围绕裁判主文主张的限制。——参考案例:(2023)皖民再105号
→【备注】当事人可对二审判决“法院认为”部分认定的部分事实申请再审的情形——(1)该部分事实的认定已实质性改变一审裁判结果;(2)在后续执行程序中将实质性影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及实现程度;(3)且在当事人基本已无其他路径对上述事实的认定正确与否获得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