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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规则

摘要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为,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除此之外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问题0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有哪些?问题0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间有哪些规定?问题0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问题04|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不予准许的情形有哪些?问题06|2019年《证据规定》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方面有哪些变动?问题07|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范围有哪些?提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10种
【注解1】(1)对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是否准许,属于人民法院依照职权审查的范畴,人民法院对此应当有决定权利;(2)对于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应当由《民事诉讼法》作出专门规定。由于《民事诉讼法》对该事项并未作出规定,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是否予以准许,与其他可申请复议事项也有本质不同。因此,现行法下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时,当事人不可申请复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96.法院对当事人调查取证申请不予准许时,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注解2】(1)仅凭当事人主观推断未出示初步线索材料就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不属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当事人以此为由申请再审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259号;(2)未明确指出刑事卷宗中的哪份材料系本案审理需要的证据,其仅以个人观点与判断作为理由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检察机关案卷材料法律依据不足。——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979号
【注解3】“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是指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而不能是尚不明确或已无法查询的证据。——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40号;(2020)最高法民申3789号
【注解4】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不属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而是适用“书证提出命令”制度、举证妨碍推定制度、证据保全制度等。——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注解5】修正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已删除原规定中第十九条关于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的告知形式以及申请人的复议权规定,法院在判决中阐述不予准许的理由,未另行制作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不构成程序违法。——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420号

摘要2:【注解6】当事人为发现线索能否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申请如此宽泛的证据调查收集目的在于从中发现线索,对于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的必要性缺乏有力的基础事实依据,不予准许其调查证据申请。——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905号
【注解7】当事人应否提交相关证据系根据举证责任确定,并非通过调查取证解决,向法院申请调取当事人贷款档案等材料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770号
【注解8】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当事人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辽03民终441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依申请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在刑民交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如果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系审理民事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当事人书面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26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不得作为裁判依据|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庭审质证,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的权利;对当事人没有主张、没有经过辩论的事实,人民法院如果依职权探知并径行认定,必然会造成对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剥夺。——参考案例:(2020)皖民再38号

诉讼代理人

摘要1:诉讼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定或者当事人授权,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当事人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摘要2:【注解1】代理人仅提交授权委托书而未提交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法院应对其诉讼代理人身份不予认定——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复122号
【注解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所执业的律所并不影响其代理资格。——参考案例:(2020)沪01民终10695号
【注解3】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是原告第一次起诉时的委托代理人,其他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参考案例:(2022)青民申83号

新证据20|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证据规则有哪些规定?

摘要1:解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1)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2)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3)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4)要证明的事实以及(5)明确的线索。

摘要2:【注解1】对当事人隐瞒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应进行民事制裁|一方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隐瞒证据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损害对方的民事权益获得不当利益,是虚假诉讼的典型形态。借款关系中,出借人在债务已基本消灭的背景下,利用借款人不掌握还款证据的客观情况,恶意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款项,企图通过法院诉讼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且在借款人已经提供还款证据线索的情况下,仍然拒不承认还款事实,其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积极追求对己有利的裁判结果,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不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民事制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在当事人已经将与案件事实密切相关的证据线索提交法院,向法院说明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原件的原因且申请法院调取的情况下,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应当依法调查收集。——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28号
【注解2】调查令申请书未说明其申请调取的文件材料与本案争议焦点的充分关联性,其申请缺乏必要性,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5)闽民终545号
【注解3】“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参考案例:(2016)鲁民申80号
【注解4】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另一方当事人诉前委托鉴定结论。——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742号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9001行初54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9001行初54号
【裁判摘要】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关于“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之规定,律师具有自行调查取证权。律师依法向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时,行政机关负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如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党某某系河南××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济源人社局进行调查取证,合法正当。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济源人社局拒绝党某某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某某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因此,济源人社局拒绝党某某调查取证的理由并不正当。关于济源人社局辩称的党某某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造成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负有保密的义务,如出现泄密事件则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济源人社局的该项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济源人社局作为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正当调查取证活动无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属违法行为。

摘要2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23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终233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于××起诉彭××,但未提供彭××的出生时间和具体的身份证号码,彭××的身份属于不明确。因彭××系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代表,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身份不明确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审判和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不明确则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于××的起诉。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本案于××起诉时提供了彭××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已足以使其与他人相区别。且二审阶段,于××经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彭××的户籍登记信息。彭××的身份信息明确,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被告,并未告知于××进行补正即径行驳回起诉,存在不当,应予纠正。

摘要2

【笔记】当事人申请再审能否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摘要1:解读: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应当自行收集新证据,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不予准许。
【注释1】当事人在原审中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申请再审应当列明以《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5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为再审事由申请再审。
【注释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7条规定——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摘要2:【注解1】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应当自行收集,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新证据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172号
【注解2】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中未主张以《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5项情形申请再审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205号
【注解3】根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38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应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不应代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492号
【注解4】再审立案审查阶段,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人民法院不宜为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否则违背《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公权力介入致当事人举证能力失衡。——参考案例:(2022)粤19民申20号
【注解5】再审审查阶段一方申请开具调查令是否应当准许?|(1)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2)再审阶段一方申请开具调查令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5)最高法民申460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20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中未主张以《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5项情形申请再审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予准许——唐××在其《再审申请书》中并未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为据提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对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在再审审查阶段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不应代替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而且,案涉款项是否为借款对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无意义,无调查收集的必要,故本院对唐××关于向其开具调查令以便其调取另案卷宗材料的申请,不予准许。唐××申请再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再审“新”证据目录》等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唐××不仅未说明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且前述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原判决的裁判结果错误,故本院不予采信。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5)最高法民申460号

摘要1:【裁判摘要】再审审查阶段一方申请开具调查令是否应当准许?|(1)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2)再审阶段一方申请开具调查令不予准许——另外,某某置业公司还以某1公司的出借资金疑似来源于金融机构为由,向本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对此,本院认为,再审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应当自行收集证据,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再审的结论。故对某某置业公司的前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摘要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10个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

摘要1:01开具调查令协助商事仲裁机构调查取证案——广东法院发出全国首份涉澳商事仲裁案件调查令
02深圳某建设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案——横琴法院依托裁审对接平台办结首宗线上仲裁保全案
03林某荣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未产生争议时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受理
04澳大利亚某珊公司与广州某纽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查明并适用澳大利亚仲裁法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
05范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依法确认单边性选择仲裁条款的效力
06余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公司名义订立合同的仲裁条款对其清算组成员的约束
07广州某投资公司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案——仲裁调解书不予执行的审查范围
08L某公司等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承认和执行中国仲裁员独任仲裁的外国仲裁裁决
09胡某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案——依法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
10某置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对仲裁程序不符合约定的异议应及时提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最高法民申180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二审法院未开通审理但已通过调查程序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构成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再审事由——某甲公司主张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剥夺了其辩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本案二审法院组织了调查程序,三方当事人均到庭提交了诉辩意见,进行了举证质证,证人也到庭发表了证言。二审法院已通过调查程序保证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某甲公司的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足以推翻原判决。
【裁判摘要2】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在建筑行业,大型企业需满足主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8亿元以上——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某甲公司主张案涉合同中的“背对背”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国家对于大中小微型企业的认定有明确的标准。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在建筑行业,大型企业需满足主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均在8亿元以上。本案无证据证明某乙公司符合大型企业的标准,某甲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

摘要2:【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闽民终545号
【摘要1】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前提是当事人能够提供指向明确、具备初步关联性的检材或基础材料,实际施工人对于其主张的未计工程量未能提供能够证明由其施工的工程范围基础证明材料,缺乏必要的鉴定基础,其鉴定申请缺乏必要性,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某甲公司所主张的未计扭王字块预制安装工程量及南堤西堤理坡工程量,系本案诉争事实,某甲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其应首先通过举证证明自己主张的施工量。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前提是当事人能够提供指向明确、具备初步关联性的检材或基础材料,上述大部分鉴定申请某甲公司未在一审中提出,且某甲公司对于其主张的未计工程量未能提供能够证明由其施工的工程范围基础证明材料,缺乏必要的鉴定基础,其鉴定申请缺乏必要性,本院对某甲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摘要2】申请现场勘验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不予采纳——某甲公司提交法官现场勘验申请书,申请由法官对案涉工程进行现场勘验,核查扭王字块实际安装面积、铺设密度及整体平整度等,以查明扭王字块的实际安装情况,判断证据的真伪,认定某甲公司是否为项目后期唯一施工人、某乙公司是否自行施工。本院认为,实际施工人对于自己主张的施工量应提供证据证明,某甲公司主张仅凭个人主观观测和对案涉工程的物理外观进行识别以确定其实际施工量及工程价款,不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3】调查令申请书未说明其申请调取的文件材料与本案争议焦点的充分关联性,其申请缺乏必要性,不予支持——某甲公司提交调查令申请书,申请调取以下证据:1.霞浦某与某乙公司的全部结算资料、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支付审批材料以及对应的工程确认清单;2.监理单位福建省某有限公司关于案涉项目的全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量审核记录、工序验收单及监理单位出具的扭王字块预制安装和南堤西堤理坡工程量确认文件;3.设计单位福建某研究院关于案涉项目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图纸;4.勘察单位化工部福州地质工程勘察院提交的全部勘察报告;5.霞浦县应急管理局有关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方案,特别是扭王字块铺装的施工方案。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主张调取霞浦某、某乙公司、监理、设计、勘察等多家单位的大量文件作为证据,但未说明其申请调取的文件材料与本案争议焦点的充分关联性,其申请缺乏必要性,本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