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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主体资格及发包人义务

摘要1:发包人义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义务;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义务;确认工程量进度和相关签证义务;发包人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义务;发包人检查不妨碍正常作业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
民法典标签:D797【发包人的检查权】|D798【隐蔽工程】|D799【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D803【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D80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D80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D807【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注释1】(1)《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2)对于承、发包人的法人资格及承包人的施工资质不做要求——A.抢险救灾;B.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C.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注释2】(1)发包人需将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实践中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向相关单位支付,在工程款结算时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水电费用可以作为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图纸施工隐蔽工程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98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在承包人不能提供隐蔽记录且不能举证证明已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检查的,承包人应就已施工隐蔽工程承担举证责任。
→【备注】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再以现场破坏性勘验方法质疑隐蔽工程真实性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

摘要2:【注解1】指定发包区别于直接发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2号
【注解2】以原发包人的资质证书重新设立的企业与名称变更后的发包人视为共同发包人。——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注解3】发包人成立的项目公司是否应当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成立项目公司对工程进行管理,发包人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参考案例:(2004)昆民一初字第162号;(2)发包人为开发工程项目设立公司如与发包人不构成人格混同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074号
【注解4】(1)作为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对工程款的清偿问题承担责任;(2)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
【注解5】承包人可以向与发包人具有合伙关系其他合伙人主张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5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