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第2款之规定,鉴定意见(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章,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员签字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2)但是,如果鉴定意见稿上鉴定人已经签章并出庭作证,且当事人对鉴定人身份没有提出异议,正式定稿的鉴定意见书上虽然没有鉴定人签章,属于形式上存在瑕疵,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采性。——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6023号
摘要2:【注解1】(1)司法鉴定意见缺少鉴定人签字,当事人又无提出补正请求的,法院可以重新委托鉴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281号;(2)司法鉴定意见只有一名鉴定人签名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裁定发回重审。——参考案例:(2020)京01民终3798号;(3)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签字系伪造,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参考案例:(2019)黑01民再67号之一
【注解2】评估报告上缺少鉴定或者评估人员签字并不足以否定其证明力(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没有法律规定缺少评估人员签字将导致评估结果无效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摘要1:解读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应当审查——(1)委托法院的名称;(2)委托鉴定的内容、要求;(3)鉴定材料;(4)鉴定所依据的原理、方法;(5)对鉴定过程的说明;(6)鉴定意见;(7)承诺书;(8)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证明(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鉴定机构盖章,并由从事鉴定的人员签名)。
解读2:按照上述形式、程序等方面审查后,建设工程案件还应特别注重以下实质内容的审查——(1)鉴定事项及范围是否与委托相符;(2)鉴定材料是否全面完整并经法定程序质证;(3)鉴定依据是否正确合理;(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是否符合实际状况;(5)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技术规范要求;(6)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是否明确具体,分析过程与结论是否具有逻辑性及确定性,是否与已查明认定的事实存在矛盾的情形;(7)鉴定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的形式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解读3:(1)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意见和鉴定意见书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同一认定意见使用不确定性表述、鉴定意见书有其他明显瑕疵等情形的,视为未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应当要求鉴定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2)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应当责令鉴定人退回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
【问题】鉴定机构拒不提供鉴定的基础数据与计算过程等材料,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6条之规定,鉴定机构拒不提供鉴定的基础数据与计算过程等材料,属于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情形,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院应当依法重新进行鉴定。
【注解1】(1)鉴定意见不是必须采信的证据,法院仍需查证属实才能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2)法院对鉴定意见中鉴定依据不充分的部分未予采纳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不违反证据的审核认定原则。——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769号
【注解2】施工人应对《咨询意见书》所依据材料充分举证,当依据材料的真实性存疑时对《咨询意见书》结论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17)鄂民终1019号
摘要2:【注解3】(1)鉴定报告理据不充分、结论不明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对鉴定人员的答复,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鉴定报告》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2031号;(2014)闽民终字第160号
- 日期: 12-01 19:36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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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司法鉴定意见缺少鉴定人签字,当事人又无提出补正请求的,法院可以重新委托鉴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重庆市明科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两份结算审核报告,均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和盖章。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儋州双联公司的申请,重新委托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理据充分。海南三建公司虽主张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签名、盖章不符合制作要求的可以进行补正,但该公司在原审中并没有提出补正请求。因此,原审法院采信南京永道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
摘要2:
- 日期: 12-01 19:4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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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司法鉴定意见只有一名鉴定人签名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裁定发回重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并予以采信,但该鉴定意见书上仅有一名具有资质的鉴定人签字盖章,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要求,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63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摘要2:
- 日期: 05-31 07:0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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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并未规定不发出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需重新鉴定,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并不当然影响鉴定结果——关于《鉴定意见书》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和《征询意见函》的问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5.2.5规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提请委托人向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明确当事人的答复期限及其不答复行为将承担的后果,即视为对鉴定意见书无意见。但该规范中并未规定不发出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需重新鉴定。具体到本案中,正业所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并不当然影响鉴定结果,正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后,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了异议,正业所另行出具了书面的《司法鉴定意见回复函》,并再次进行了质证。因此,赤水国投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2】鉴定人数并无必须由3人及以上奇数鉴定人员组成合议组的规定——关于鉴定人数问题。《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3.4.3条规定:“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二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可以指定多名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应成立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无必须由3人及以上奇数鉴定人员组成合议组的规定,故赤水国投公司关于本案鉴定人为2人不符合住建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摘要3】(1)建设工程造价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只要有一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印章,应当认定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有效——关于《鉴定意见书》鉴定人资格问题。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三十七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三十八条“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摘要2:(续)司法部《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3.5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1.2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对鉴定人的鉴定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公章”,第3.1.4条规定“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任”,第6.1.1条规定“鉴定机构接受了鉴定委托人的委托后,应成立鉴定项目部(组)。鉴定项目部(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造价工程师。”。建设部在《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性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只要有一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印章,应当认定该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合法、有效,报告中上述签字的造价工程师承担相关责任,其他人员签字并不影响该鉴定报告的合法、有效性。”......因此,一审中两名鉴定人的司法鉴定资格均符合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要求。但是,二审中正业公司出具的《回复函》上所列鉴定人仍为罗××、杨×,而杨×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已被注销,杨×又无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1.4条“鉴定人应在鉴定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对鉴定意见负责任”之规定,杨×已不具备鉴定人资质,因此正业公司二审出具的《回复函》等不能作为补充鉴定意见使用。
【裁判摘要4】工程鉴定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期限的问题,鉴定意见也存在不正确的情形,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应对一审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综上,一审正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无正当理由超出鉴定期限的问题,鉴定意见也存在不正确的情形,一审鉴定时的鉴定人之一杨×已不具备鉴定资质,本案工程造价应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