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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钢结构工程承包人能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1:解读:钢结构工程属于项目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子分部工程的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建设工程系社会公益性质工程、子分部工程、非发包人所有,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59号
→【备注】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1)市政重点工程和民生项目,具有社会公益性质;(2)项目的所有权不属于发包人;(3)钢结构工程系项目的子分部工程,并非独立工程,也无法单独拆分进行折价拍卖。
【注解2】(1)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2)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注解3】(1)施工的范围为接通小区电源、安装对讲门铃系统、楼道墙面刮大白工程以及工程粉饰、门窗、水暖安装、电器安装等,这些工程依性质不宜折价、拍卖,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083号;(2)对钢结构工程、门窗、配电箱、电梯等具有附属性质的工程(附属工程),不宜单独处理,一般不能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参考案例:(2013)深中房终字第229号;(2014)成民终字第1739号;(2009)浙涌民二终字第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