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摘要1:不可抗力是指“三不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注释】(1)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赔偿损失责任,双方应各自负担自身损失(《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如对解除合同有过错造成扩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扩大损失赔偿责任)。
【注解1】不可抗力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消灭,相应民事责任可以免除,不免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注解2】意外事件不免责|旅游合同中游客因为可预见到的天气原因导致航班晚点,无法准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于当日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应属于意外事件,由此给旅游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要求免责。——参考案例:(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
【注解3】合同履行中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06)民二终字第160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可抗力并非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参考案例:(2023)兵04民再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