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民事主管(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目录】民事主管功能;民事主管意义;民事主管标准: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即发生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关系)
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主管范围);法院与其他机构受理民事案件冲突处理原则;行社脱钩相互划转存款纠纷法院不受理;被执行人不能对执行程序中的拍卖人提起民事诉讼;金融不良资产剥离中先行提交行政处理约定有效;房地产权属争议;土地原始确权;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政策性债权转出资;公证可诉性;风险处置案件审理范围;管辖权异议与法院主管异议区别——当事人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非管辖问题而是受理问题;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起诉讼条件;因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纠纷不予受理;对非法经营行为查处认定不属民事诉讼范畴
摘要2:【注解1】农村新型社区建设涉及的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由政府统筹协调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参考案例:(2016)鲁民终2043号
【注解2】(1)判断基于同一纠纷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证据,以及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2)判断基于同一纠纷提起的两次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应当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证据,以及行使权利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前诉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及诉讼主要不适格为由驳回起诉,并未对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后诉提交新的证据可以确定诉讼主体适格且有相应的请求权,不属于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21)豫民申9943号
【注解3】在婚外情给付返还案件中仅把配偶列为第三人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24)粤01民终712号
摘要1:禁止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既定裁判而消耗,对同一诉权、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
【注解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7条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8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与“对赌协议”有关的案件中允许投资方在今后目标公司有利润时(即“发生新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与禁止重复起诉并不冲突。——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6.与“对赌协议”有关的另行起诉问题
【注解2】二审和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重复起诉不予受理——(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38条第2款规定,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2)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10条第2款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注解3】原告两次起诉依据的合同违约条款不同仍属于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65号
【注解4】原告诉请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反诉确认合同无效,因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已被本诉包含无须独立提出,反诉请求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对反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12号
【注解5】(1)因不存在劳动关系被驳回起诉后又以雇佣关系起诉赔偿损失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22)闽09民终262号;(2)前诉生效民事裁定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人事关系,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范围,双方之间的涉案争议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后诉再次诉请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等具有同一性,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23)闽民申3476号;(2023)闽09民终470号
【注解6】前案法院基于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未涉及恢复原状,对原告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请实际上并未进行认定处理;前案判决合同解除后,承租人仍然持续占用该山场,后按诉请判令承租人赔偿经济损失并不属于重复处理。——参考案例:(2017)闽民申1575号;其他参考案例:(2023)闽民终1058号/(2018)闽72民初613号
【注解7】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但释明待原告有证据证实后可另案起诉,原告有证据后另案起诉应进入实体审理。
摘要2:——参考案例:(2019)甘04民终926号
【注解8】前案系发包方起诉请求判令承包方退还超支工程款,后案系承包方起诉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其中工程款构成款项在前案中未进行审理,且承包人在前案中亦未提出反诉,承包人亦无法通过申请前案再审途径获得欠付工程款救济,前后案件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183号
【注解9】调解书具体履行行为不构成新的事实(为履行调解书签订合同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构成新的事实),不具有可诉性,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9号
【注解10】工程款与利息分别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972号
【注解11】后案诉讼请求虽包括但多于前案诉讼请求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部分诉讼请求与此前其向法院起诉并由法院已作出裁判案件中的诉讼请求存在重合情况,但该两案中后案诉讼请求虽包括但多于前案诉讼请求,两案诉讼请求不尽相同的,不应认定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90号
【注解12】原审认定构成重复起诉依据的一审未生效裁判文书并非生效裁判,即使该法律文书被撤销也不属于裁判依据错误再审事由。——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262号
【注解13】(1)据以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备注:被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认定重复起诉事由已不存在,不构成重复起诉;(2)生效判决未被撤销前构成重复诉讼,生效判决被撤销后不构成重复诉讼。——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369号
【注解14】原审判决未作处理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再次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参考案例:(2017)渝民申25号
【注解15】基于合同纠纷同时基于公司法规定诉请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不予处理,后再起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10272号
【注解16】调解书载明利息部分另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就利息部分提起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435号
- 日期: 08-06 21:0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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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3号函)
【摘要】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摘要2:
摘要1:起诉条件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注释1】垄断民事纠纷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1)能够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实际损失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2.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符合怎样的资格条件
【注释2】原告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3.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解1】附条件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附条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无法具体明确,不符合法院司法裁判的要求,应当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
【注解2】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具体执行分配方案修正意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无明确修正意见应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7)粤民终2831号;其他参考案例:(2018)豫民终1810号
【问题】什么是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是用来判读某一请求的内容是否具有该案判决之必要性和是否能够达到实际效果所设置的一种要件|(1)判决必要性是指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来加以解决;(2)判决实效性是指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达到解决争议的效果。
→我刚《民事诉讼法》未对诉的利益作出明确规定;
→无利益即无诉权,诉的利益是将实体法和程序法连接起来的媒介。
摘要2:【注解3】起诉状报送单位错误不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76号
【注解4】原告主张将其与被告恶意串通所得归国家所有的诉讼请求,系对双方法律行为性质及效力的确认以及对涉诉财产处理结果的主张,原告对提起的诉具有诉的利益。——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010号
【注解5】管辖规定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301号
【终结6】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以作为公司一方的托运人与另一公司存在人格混同为由主张该公司不是适格原告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7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1)建设工程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实际施工人提起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及确认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以未提出实质性的异议,因此双方之间并无实质性的纠纷,双方可依法自行履行为由驳回起诉显属不当。——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20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适格原告的判断标准|合同纠纷案件的起诉人虽非签订合同的主体,但是其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为适格原告。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被告是否认可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均非否定原告诉权的理由。——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9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部分继承人不得违背约定单独提起诉讼|著作权继承人行使诉讼权利,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如果著作权继承人就诉权行使已事先达成协议,明确约定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作出决定,方能实施相关诉讼行为,部分继承人违反协议约定而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068号
→【备注】(1)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这不仅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而且也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必须受其先前处分诉讼权利行为的限制和约束。(2)当事人约定为相应共同诉讼行为应遵守约定,部分当事人自行起诉,不享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
★【人民法院案例库】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认定。——参考案例:(2023)冀民再35号
→【备注】委托代理合同的主办律师虽非委托代理合同签订主体但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1:【要旨】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在民事诉讼法上有明确的区别。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发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条件,用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是对诉权有无的判断。驳回诉讼请求是指经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则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实际上该当事人承担了败诉的结果。驳回起诉应当以起诉是否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为判断标准。驳回诉讼请求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前提,在实体上进行审理后的判断结果。被告主体有误不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情形,原告拒不变更被告的,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摘要2:【解答】被告主体有误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而不能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1:【裁判摘要】
一、对于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的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变更举办人身份的,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二、对于经教育部门许可并通过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当事人以其系该民办学校实际出资人为由诉请确认其出资份额的,因该类民办学校系公益性组织,对该类学校的出资在本质上属于向社会的捐赠,民办学校对于已投入的资产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且投入的财产终极归属于社会而非归属于出资人,故出资人对学校财产不具有财产权益,其要求确认出资份额的诉请没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依据。
三、对于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基础的事实确认,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请求。当事人诉请要求确认没有法律权利基础的某项事实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摘要2:【解读】民事诉讼中不应对民办高校举办者身份予以确认,出资人诉请成为实质举办者的,应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摘要1: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审理)——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情形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摘要2:【注解】(1)显无正当理由的,可迳行裁定驳回起诉——(2018)最高法行申7447号;(2)履职之诉中被告明显无职责,可迳行驳回起诉——(2016)最高法行申1820号。
摘要1:【风险提示】有具体的事实、理由是起诉的重要条件之一,当事人和代理人对于起诉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务必十分重视。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不当的,对于缺乏事实和理由的起诉属于不合格的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对于超出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作出裁判的,有可能属于再审事由;二审上诉超出一审事实和理由的,有可能构成新的诉,二审法院不予审理。
摘要2: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责任但未陈述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能否驳回起诉?
- 日期: 04-06 09:4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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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答:原告拒绝明确其与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法院宜直接驳回原告起诉,而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确定法律关系。
【解读】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注解】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经人民法院释明,当事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就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而非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91号
摘要1:解答:(1)《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2)在公司法定代表人没有依法作出变更登记前,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以工商登记法定代表人不是适格法定代表人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1313号
摘要2:
- 日期: 03-22 09:4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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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既判力
摘要1:解读:(1)撤销之诉的判决通常具有普适性的效力,效力及同一行政行为针对的另一部分没有起诉的相对人,对于嗣后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2)例外的情况是违法事由仅仅与前案原告相关或者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对前案原告与本案原告不同处理的可能,则可以否定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及于本案原告并允许本案原告提起撤销诉讼。
摘要2:【注解1】(1)通常情况下,撤销诉讼具有代表诉讼或者客观诉讼的性质,撤销之诉的判决具有普适性的效力,因此应当承认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及于与原告利益相同的第三人,包括同一行政行为针对的另一部分没有起诉的相对人。对于第三人嗣后提起的诉讼,应当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为由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2)例外的情况是,如果违法事由仅仅与原告相关,或者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对原告与第三人不同处理的可能,则可以否定撤销之诉判决的效力及于第三人,允许其另行提起撤销诉讼。——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2955号
【注解2】本案诉讼标的已为另案生效裁判所羁束,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9)浙行终587号
【注解3】(1)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标的就是被诉行政行为;2)所谓“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是指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被诉行政行为已经为他人另案起诉的生效行政判决效力所拘束,立案后人民法院将无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再行审理和判决的情形;(3)房屋征收决定已由其他被征收人提起诉讼并作出生效裁判,原告再次就该征收决定起诉的,应当认定“诉讼标的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9673号
- 日期: 03-22 11:3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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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起诉
摘要1:解读:原告因拒绝变更被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行政行为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
【注释】原告错列被告——(1)拒绝变更被告被法院驳回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行政行为起诉属于重复起诉;(2)法院未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径行驳回后原告起诉适格被告不属于重复起诉。
摘要2:【注解1】一审法院未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径行予以驳回,不妨碍原告就适格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鉴于原告主观上一直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救济,再审裁定作出之前的时间可不计算在起诉期限之内,在其诉权不因一审裁定而丧失。——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1801号
【注解2】因拒绝变更被告被驳回起诉后又起诉同一行政行为属重复起诉|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负有释明的指导义务,在不影响被告及第三人诉讼权利的情况下,原告增加诉讼请求以使其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告因拒绝变更被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又针对同一行政行为起诉的,属于重复起诉。原告通过信访程序救济权利不是耽误法定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但信访部门或者有权机关在起诉期限届满前已经承诺处理信访事项的除外。——参考案例:(2012)辽行终字第23号
→【备注】(1)行政强制拆除事实行为,只要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作出该行为具有较大可能性,在立案环节即可先予认可被告适格,立案后由审判部门审查;(2)一审法院未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径行予以驳回,不妨碍原告就适格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鉴于原告主观上一直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救济,再审裁定作出之前的时间可不计算在起诉期限之内,在其诉权不因一审裁定而丧失。
摘要1:解读:法院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确权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1)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主张权利;(2)而非中止审理。
【解析】(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12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包括对标的物归属审查,既然能够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或者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就不需要另外通过确权之诉加以解决,案外人不可针对保全标的物单独提起确权之诉;(2)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在法院保全之后单独提起确权请求获得胜诉判决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
【注解1】(1)执行标的物已被查封、扣押、冻结后,案外人单独提起确权之诉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案外人异议程序主张权利;(2)案外人对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确权只能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提起案外人异议进而导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而不能另行提起确权之诉。
【注解2】保证金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原告主张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依照案外人异议之诉寻求救济而非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备注:本案原审系在济南中院裁定冻结案涉保证金账户并进入执行程序以后作出优先受偿权判决,再审判决以保证金账户资金优先受偿权作为确权纠纷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似有不妥】。——参考案例:(2020)闽09民再21号
【注解3】未提执行异议即诉讼请求确认被查封财产权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不予受理。——参考案例:(2009)昌民初字第132号;(2010)海南二中民终字第111号
【注解4】查封前已经提出不动产确权之诉应当实体审理,不宜裁定驳回起诉而要求其必须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参考案例:(2018)京03民终10065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确权诉讼中涉案房屋已被法院在先查封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解决|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23)冀02民终7205号
摘要1:解读:对于当事人多个诉讼请求,其中部分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其他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于驳回起诉部分采用只在说理部分表述,在判决主文中一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吸收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终537号《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李某某二审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法院在认为当事人该项诉讼请求不属于审理范围的情况下判决予以驳回确有不当,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该判项内容,改判驳回该项起诉。
【注解2】既有程序性裁定又有实体判决的,作行政判决——(2017)最高法行申6897号:人民法院将原告对多个相互关联的行政行为提出的诉讼合并一案立案审理,并在审理和裁判中对每一个被诉行政行为分别作出相应的实体判决和程序性驳回起诉裁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在裁判文书中既有程序性裁定,又有实体判决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以“行政判决书”作为裁判文书的名称。
摘要1:问题:当事人对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定是否享有上诉权?
解读:(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异议的、驳回起诉可以上诉,对于其他裁定不能上诉;(2)根据《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规定,除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注释1】《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1条规定,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2)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3)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4)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6)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注释2】(1)当事人对法院仲裁司法审查裁定不享有上诉权,也不能申请再审;(2)但不予受理、驳回申请、管辖权异议的仲裁司法审查裁定可以上诉和申请再审。
→【备注】(1)驳回申请可以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18)渝民终568号;(2)不予受理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可以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22)陕民终35号
【注解1】当事人法院经审理对审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裁定不享有上诉权。——参考案例:(2021)京民终918号
→【备注】(1)《仲裁司法审查规定》第20条规定中的驳回申请情形是指法院立案后发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被依法驳回申请的情形;(2)当事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不享有上诉权。
【注解2】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对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以及驳回起诉等三类裁定可以上诉,其他事项所作的裁定不可以上诉。——参考案例:(2018)湘民终125号
→【备注】(1)一审法院经实体审查作出的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不属于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该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无权提起上诉;(2)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注解3】在管辖权异议中法院已经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系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申请,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18)粤民终1911号
【注解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摘要2:——参考案例:(2017)京03民特监8号
【注解5】(1)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2)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350号
【注解6】(1)对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可以申请执行监督;(2)对上一级法院的执行监督裁定不服可以向再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参考案例:(2015)执申字第33号
【注解7】在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法院已就当事人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申请予以裁定驳回且该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再就同一争议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不属于法院主管的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022号
【注解8】(1)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进行监督,并未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予以体现,故执行监督程序的启动应从严把握。(2)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仅为向法院提起诉讼,除发现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存在严重错误且对当事人实体及程序权利构成损害的情形外,不应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参考案例:(2018)川执监131号
【注解9】对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上级法院可以进行执行监督。——参考案例:(2013)执监字第204号
【注解10】仲裁机构对管辖异议作出决定后,或者其他法院对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提出的主管异议做出裁判后,法院不予受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参考案例:北京四中院十大典型案例|1、2
【注解11】(1)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可以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18)豫民申6552号;(2)法院以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可以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17)京03民特286号;(2018)京01民终2958号;(2018)京民申173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一般不予再审的例外情况|......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当事人对于合同是否存在仲裁条款存有争议,而根据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仲裁条款的印章系事后加盖,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自不存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参考案例:(2022)闽07民再3号
→【备注】因未达成仲裁条款而裁定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摘要1:解读:(1)《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被告不适格且在释明后仍不变更裁定驳回起诉。(2)一审法院未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径行予以驳回,不妨碍原告就适格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权不因一审裁定而丧失。(3)二审发现被告不适格,法院亦应当向原告释明,原告同意变更被告的,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或者指令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法院才能够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注解1】被告适格不仅要求形式上适格(即《行政诉讼法》第49条第2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还要求实质性适格(即《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和《行政诉讼司法》第49条第3向“有事实根据”),错列被告(指不符合实质性适格被告要求)且拒绝变更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366号
【注解2】对于无行政主体认领强制拆除行为的案件在立案环节不宜强求所列被告确为行为实施主体(即在立案环节不宜强求符合实质性适格被告要求)。——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行申5042号
【注解3】被告不适格且在释明后仍不变更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314号
【注解4】二审发现被告不适格的处理|(1)法院亦应当向原告释明;(2)原告同意变更被告的,法院可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或者指令有管辖权的法院重新审理;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的,法院才能够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5617号
【注解5】(1)行政强制拆除事实行为,只要被诉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作出该行为具有较大可能性,在立案环节即可先予认可被告适格,立案后由审判部门审查;(2)一审法院未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径行予以驳回,不妨碍原告就适格被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鉴于原告主观上一直试图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寻求救济,再审裁定作出之前的时间可不计算在起诉期限之内,在其诉权不因一审裁定而丧失。——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1801号
- 日期: 06-29 20:4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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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1)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级别管辖移送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撤销下级法院移送裁定,同时指令原受诉法院或者同级其他下级法院审理;(2)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可以依职权撤销原受诉法院的立案决定并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74号
摘要2:【注解1】(1)法院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不得裁定驳回起诉;(2)二审中级法院可以撤销原审基层法院驳回起诉裁定,将案件移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参考案例:(2018)闽01民终7410号
【注解2】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参考案例:(2021)吉03民初105号
摘要1:解读:(1)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撤销;(2)宜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注释】行政诉讼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审查对象,被诉”行政行为“不存在即不存在合法性审查对象,属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之驳回起诉的情形(区别于民事诉讼之缺乏事实依据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摘要2:【注解1】所谓“事实根据”,是指一种“原因事实”,也就是能使诉讼标的特定化或者能被识别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事实。通俗地说,是指至少能够证明所争议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客观存在。——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行申2301号
【注解2】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优先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存在|(1)法定起诉条件的审查逻辑:在确定了存在可诉的行政行为之后,审查是否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2)起诉需有事实根据(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决定了必须首先存在可诉的行政行为)和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这两个法定起诉条件却需优先审查。——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11588号
【注解3】(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有事实根据,是指诉讼标的能够固定,且能够被特定化或者被识别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事实。一般情况下,起诉人要明确指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书面行政决定等行政行为,应当提供该书面决定,如果是针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则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实施了该事实行为。(2)政府是否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未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不能证明该事实行为存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5059号
【注解4】()1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法定职责的行为可诉,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合法的、值得法律保护的权益;二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政协议约定或者先前行为产生的附随义务等,具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义务。(2)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诉讼,起诉人应当提供证据初步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义务。不能初步证明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6384号
【注解5】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有相应的“事实根据”是起诉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之一。——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3456号
- 日期: 06-05 02:5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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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法院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对其他起诉条件一并审查——(1)认为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可以在裁定中释明,起诉人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认为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裁定中予以明确。
摘要2:【注解】起诉条件的审查范围|人民法院以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对其他起诉条件一并审查→(1)认为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可以在裁定中释明,起诉人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认为不符合其他起诉条件的,也应当在裁定中予以明确。——参考案例:(2015)行终字第1号
摘要1:解读: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法院不能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注释1】法院不得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注释2】《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被告明确但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起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当耐心开展法律释明、诉讼指导等工作,并一次性告知补正,不得径行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摘要2:【注解1】(1)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则应当公告送达;(2)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是否有明确被告无关,也不是可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知民终1195号
【注解2】(1)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或名词、住所等信息虽然不详细但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有明确的被告,不应驳回起诉;(2)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及根据司法协助协定、《海牙送达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并不影响本案有明确被告的情形。——参考案例:(2020)湘民终1605号
【注解3】(1)被告在立案前死亡属于“无明确被告”的情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予驳回起诉;(2)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必须是被告在人民依法立案受理时存在而在诉讼过程中死亡,被告在立案前死亡,原告申请法院中止诉讼并通知被告继承人参加诉讼不予准许,应以“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22)辽12民终905号
摘要1:解读:发回重审案件不能裁定驳回起诉——(1)二审法院经审查后,以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即表明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起诉条件;(2)法院重审时,应当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并重点针对二审法院指出的事实问题进行审查,而不能再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行再245号
【注释】《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4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裁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下级人民法院认为出现新的事实理由需要裁定驳回起诉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借款合同签订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能以其不是实际出借人为由否定其原告主体资格|......3.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审理后,被指令审理法院在案件事实未发生变化的情形下,不得变更裁判理由再次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纠纷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依据该规定就原告主体资格、事实依据、受案范围等问题逐一、一次性审查,避免程序空转、给造成当事人诉累。——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37号
摘要1:解读:公安机关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或者不予刑事立案的,当事人有权就民事案件重新提起诉讼。
【注解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8条规定“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安部门以“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为由撤销案件,应当认为该案在原审裁定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应当依法受理。——参考案例:(2020)闽民再286号
【注解2】刑事案件撤案并不直接导致民事程序的启动,主张刑事案件撤案后应维持被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的原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945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驳回起诉裁定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的,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不能指令再审|当事人对以案涉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服申请再审,因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决定为新发生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依法不能裁定指令审理。——参考案例:(2023)黑民申1624号
- 日期: 12-01 18:59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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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法院并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能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但可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注释】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1)当事人不能以“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2)当事人可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
摘要2:【注解1】(1)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法院并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不存在“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不能以此为由申请再审;(2)对于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当事人可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409号
【注解2】对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的裁定,当事人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应当对案件是否符合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进行审查。——参考案例:(2021)粤民申295号
【注解3】对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的裁定,当事人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应当对案件是否符合移送公安机关的条件进行审查。——参考案例:(2020)沪民申365号
【注解4】生效判决仍可再审撤销原审判决、移送公安及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20)黔01民再180号
【注解5】申请人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本案。——参考案例:(2017)新民终537号;(2014)新民监字第30号
摘要1:解读:(1)《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0条第1款规定“代位权诉讼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是不影响债权人根据新的事实再次起诉。”(2)因此,债权人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应当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以案涉纠纷涉嫌刑事犯罪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服申请再审,因公安机关撤销刑事立案决定为新发生的法律事实,当事人可据此重新起诉,依法不能裁定指令审理。
【关联索引】一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初10号之三号民事裁定(2021年12月27日);二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黑民终460号民事裁定(2022年8月11日);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黑民申1624号民事裁定(2023年4月27日)
摘要2:
摘要1:【裁判要旨】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关联索引】其他审理程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特373号民事裁定(2022年7月11日)
摘要2:
- 日期: 04-18 07:4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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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法院有权在民事诉讼答辩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司法审查并根据审查裁定驳回起诉或驳回异议;(2)法院在管辖权异议程序中审查并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作出裁定驳回起诉后,其他法院不能再次就同一仲裁协议效力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注解1】仲裁协议效力审查的“一事不再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参考案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仲裁司法审查典型案例》案例五
【注解2】在管辖权异议中法院已经认定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有效系重复起诉,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申请,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参考案例:(2018)粤民终1911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人民法院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后,当事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处理|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答辩期间以存在仲裁协议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并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参考案例:(2022)粤03民特373号
摘要1:【裁判要旨】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时,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争议,但两者只能选择其一,不能同时选择适用。在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形下,对同一行政行为又申请复议的;在后收到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均不应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或决定驳回复议申请。
【关联索引】一审: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盘中行初字第00004号行政裁定(2012年10月15日);二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行终字第56号行政裁定(2012年11月1日)
摘要2:【注释】(1)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决定》;(2)在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后,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说明其仍然希望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争议;(3)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已自行撤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并受理郭某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程序已重新启动;(4)当事人已先行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其又在起诉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案件的审理期间,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显然是同时选择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解决同一行政纠纷,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依法裁定驳回郭某的起诉。
【裁判要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能同时采用的程序。行政复议为选择程序的,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使用。在行政复议仍在进行的情形下,对该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1:解读:行政诉讼共同被告之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已经受理后因“高无所就”应当由“高”级别法院继续审理或移送管辖,而不应当驳回起诉。
【注解1】(1)如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机关层级不同,则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以共同被告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2)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的前提是有“高”,当共同被告中层级较高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立案后经审查被认为不是适格被告时,则同案中层级较低的行政机关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因“高无所就”而失去了管辖权依据,受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关于“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规定,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如果受案法院认为存在借机抬高级别管辖的嫌疑或者有正当理由认为自己不宜对案件继续审理,也可以不由自己审理,但正确的做法不应当是全案驳回起诉,而应在裁定驳回针对较高层级的行政机关的起诉之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1133号;(2018)最高法行申1119号
【注解2】移送管辖的前提是案件已经受理,尚未被受理在立案阶段即发现案件不属于该院管辖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而并不符合移送管辖的条件。——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行申360号
【注解3】与单独针对层级较低的行政机关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毕竟有所不同,经审查共同被告中层级较高的行政机关不是适格被告时,受诉中级人民法院应首先予以释明,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的,也不宜直接不予立案,而应在裁定驳回针对较高层级行政机关的起诉之后,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4535号
【注解4】(1)人民法院对起诉人错列被告的,不能迳行驳回起诉,而应加以释明引导,以准确确定被告。(2)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明显存在提高级别管辖、错列、多列被告的起诉,或者所诉行为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虽属于受案范围但不属于共同被告、不适宜一并审理的,应当先行释明引导,告知针对适格被告分别起诉,或者修改起诉状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A.起诉人愿意接受有管辖权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起诉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基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审查立案。B.起诉人拒绝按照释明的意见修改起诉状、变更
摘要2:(续)适格被告,也不愿意到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接受起诉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而无需裁定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以免引发无效上诉和申请再审,浪费行政与司法资源,也延误起诉人选择正确诉讼渠道的时机甚至耽误法定起诉期限。——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11236号
【注解5】错列共同被告之级别管辖的适用|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错列较高层级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经依法释明原告拒绝变更的,应裁定驳回原告对错列被告的起诉,同时,应就其他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请求继续进行审理,直至作出相应裁判。驳回裁定和一审判决可分别作出,也可按照“判决吸收裁定”的方式被之后作出的实体结论所吸收,并作为其主文之一,以判决书的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其中任一判项不服,均可按照判决规定的上诉期进行权利救济。——参考案例:(2016)新行终229号
→【备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第1款是针对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情形所做的规定,并不适用错列共同被告之情形。
- 日期: 06-26 15:30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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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原告拒绝陈述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注解】原告以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为由拒绝陈述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参考案例:(2014)二中民终字第08805号;(2015)高民申字第015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