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承诺能否以行为方式作出?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480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2)承诺以行为方式作出必须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果不具备“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之条件则受要约人的行为不构成承诺。
【注释】根据《民法典》第484条第2款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1)要约对承诺行为有具体要求的,依其要求判断承诺的生效时间;(2)要约对承诺行为未作具体要求的,依据交易习惯、行为的性质判断承诺的生效时间。
摘要2:【注解1】要约表明受要约人可以直接发货而受要约人仅为发货作出准备行为(备货)但未实际交货,该准备行为不构成承诺。——参考案例:《【经典案例】黄岩第三罐头厂诉宁波工艺品公司买卖合同中传真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案》
【注解2】不具备“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之条件,受要约人的行为不构成承诺|(1)会计师事务所向受托人发出要约,受托人将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发送给对象,因不具备“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之条件不构成承诺。——参考案例:(2020)豫民申6174号;(2)针对托运人的要约,承运人直接扣划保证金不构成承诺。——参考案例:(2021)鲁民终1115号;(3)要约人明确表示“双方来往以书面形式确定”,受要约人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