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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出租人能否向承租人加价收取电费?

摘要1:解读:(1)只有国家法定机构才能行使电力定价或变更电价的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对电力进行定价或变更电价;(2)出租人在国家核准的电价基础上加价向承租人收取电费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但分摊电损费通常并不构成违法。
【注释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14号)三、非电网直供电公摊、损耗的分摊......转供电主体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降低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超过10%。
【注释2】电价的强制性规定涉及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电费加价条款违反《电力法》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公共利益或违背了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无效。

摘要2:【注解1】加价收取电费如有合同约定并不构成不当得利。——参考案例:(2021)粤01民终2887号
【注解2】转供电关系除了收取电价和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转供电中的线损电价之外,不得加收其它任何费用。——参考案例:(2020)川07民终3236号
【注解3】电价不属于租赁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的范围,约定电价超过国家核准电价的部分无效,顺某公司应返还多收取的电费。——参考案例:(2020)粤12民终1028号;(2021)粤民再277号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6民终240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川06民终240号
【裁判摘要】二审期间本院实地调查走访,根据德阳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解释,本案中,电费发票载明客户名称“四川金路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号3210069002”为供电公司客户,共创物业公司依据该客户电表总表向供电公司缴纳电费后,再与分表用户双方协商分摊结算电费。亿东宾馆虽有独立的只读电表,但非供电公司的直供电用户,2011年起共创物业公司向亿东宾馆提供物业服务,其向德阳供电公司缴纳电费,与亿东宾馆进行分摊电费结算,依照亿东宾馆用电量按1.45元/度收取费用,每年度水电费明细表详细载明电费1.45元/度、每月电费金额、收(欠)费情况,业主签名栏有亿东宾馆经营者张芹或其员工签名确认,亿东宾馆已支付电费的事实,可以视为双方达成合意按照1.45元/度包干价结算电费,并已实际履行。二审中,双方确认亿东宾馆除交纳电费外,没有分摊线路电损、设备维修等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故,亿东宾馆上诉主张应退还多收电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亿东宾馆认为共创物业公司多收电费行为违法,共创物业公司如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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