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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254号: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

摘要1:【执行实施要点】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摘要2:【摘要】(1)对于被保全的款项,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执行前,可以依法对该款项作出扣划裁定(以下简称为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2)执行立案前,对被保全人申请扣划保全款项用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可以准许并扣划被保全人相应款项。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笔记】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法院能否作出执行立案前保全扣划措施?

摘要1:解读:(1)裁判生效后、立案执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划其已被保全的款项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2)对于不存在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划裁定;通过上述程序债务得以全额清偿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指导性案例254号
【注释】在执行立案前被保全款项可以不解封直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财产保全扣划环节的审执衔接|1.对保全阶段已足额控制的无需变价财产,被保全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予以扣划用于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予以准许。2.人民法院适用执前保全扣划机制,应由审判部门依法审查,以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移送执行部门实施,并将案款发放债权人。债务人申请执前保全扣划,债务全额清偿后,人民法院可以向债务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参考案例:(2024)闽0205民初413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财产保全扣划环节的审执衔接

摘要1:【入库编号:2024-17-5-103-001】
【裁判要旨】
1.对保全阶段已足额控制的无需变价财产,被保全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前予以扣划用于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予以准许。
2.人民法院适用执前保全扣划机制,应由审判部门依法审查,以原案号作出扣划裁定,移送执行部门实施,并将案款发放债权人。债务人申请执前保全扣划,债务全额清偿后,人民法院可以向债务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
【关联索引】执行: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24)闽0205民初4139号民事裁定(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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