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精解

摘要1:【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如何认定继承开始时间?如何认定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先后顺序?2.什么是遗产?3.什么是继承方式及顺位、接受继承和放弃继续、继承权丧失和恢复、受遗赠权丧失、继承权丧失可诉性?【第二章法定继承】1.什么是法定继承?2.什么是代位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1.什么是遗嘱继承?2.什么是自书遗嘱?3.什么是代书遗嘱?4.什么是打印遗嘱?5.什么是录音录像遗嘱?6.什么是口头遗嘱?7.什么是公证遗嘱?【第四章遗产的处理】1.什么是遗产管理人?2.什么是继承通知和遗产保管义务?3.什么是转继承?4.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的遗产分割?5.什么是胎儿预留份?6.什么是遗赠扶养协议?7.什么是遗产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规则?8.什么是无人继承遗产归属?

摘要2:D1119【继承编的调整范围】;D1120【继承权受国家保护】;D1121【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D1122【遗产的定义】;D1123【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D1124【继承的接受和放弃】;D1125【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D1126【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D1127【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D1标签】→D1128【代位继承】;D1129【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D1130【遗产分配的原则】;D1131【酌情分得遗产权】;D1132【继承处理方式】;D1133【遗嘱处分个人财产】;D1134【自书遗嘱】;D1135【代书遗嘱】;D1136【打印遗嘱】;D1137【录音录像遗嘱】;D1138【口头遗嘱】;D1139【公证遗嘱】;D1140【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D1141【必留份】;D1142【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D1143【遗嘱的实质要件】;D1144【附义务遗嘱】;D1145【遗产管理人的选任】;D1146【遗产管理人的指定】;D1147【遗产管理人的职责】;D1148【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的民事责任】;D1149【遗产管理人的报酬】;D1150【继承开始后的通知】;D1151【遗产的保管】;D1152【转继承】;D1153【遗产的认定】;D1154【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D1155【胎儿预留份】;D1156【遗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D1157【再婚时对所继承遗产的处分权】;D1158【遗赠扶养协议】;D1159【遗产分割时的义务】;D1160【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D1161【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D1162【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D1163【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

遗嘱继承

摘要1:遗嘱内容(民法典第1133条)包括——(1)处分个人财产(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2)指定遗嘱执行人。
【解读】《民法典》删除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备注】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立有公证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的遗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处理即公证遗嘱不具有优先性。
【注释】(1)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视为遗嘱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2)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不能将补偿金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不能以原房屋被拆迁后所得的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7.遗嘱中的房屋在被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
【注解】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参考案例:(2019)京民申5693号
→【备注】已故被继承人立遗嘱时行为能力确认规则|患有精神分裂症数年且病情多次反复,在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订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立遗嘱的效力不予确定。——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558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遗嘱义务与法定义务的位阶比较|1.我国《继承法》将附义务的遗嘱作为公民处分其遗产的一种重要方式列入遗产继承制度中,从法律上肯定了附义务遗嘱的地位和作用。案涉代书遗嘱为附义务遗嘱,亦属于附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该义务施加是单方意思表示,无需与对方协商,也无需征得对方同意,相对人只存在接受与不接受的选择权,义务具有强制性,如果相对人不履行义务,其享有的权利可能被撤销。2.我国《继承法》等都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但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由哪个儿女赡养是父母的自由,指定赡养人并不免除其他子女的赡养义务。对于立遗嘱人的赡养义务,出现了法定义务和遗嘱义务并存的情况。从义务性质来看,遗嘱义务应当具有优先性,而法定义务则具有兜底补充性。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嘱对于遗产的处置要优先于法律的默示处置规则。因此,只有在遗嘱继承人无力承担赡养义务的前提下,其余法定继承人方才承担赡养义务。从遗嘱制度的设立初衷来看,遗嘱制度旨在体现立遗嘱人的意愿,保护其对自有财

摘要2:(续)产的支配权。从案涉遗嘱内容来看,立遗嘱人之意愿并非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对其承担赡养义务。从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来看,其余两位非遗嘱继承人未获得继承收益,如仍让其负担丧葬费不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而四位遗嘱继承人所负担的遗嘱义务亦明显小于其所享有的继承利益。——参考案例:(2020)沪民再1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探求遗嘱人的内心真意是遗嘱解释的首要原则|遗嘱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死因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与合同等双方法律行为存在本质区别,故遗嘱解释不同于一般的合同解释。被继承人立遗嘱的本意是希望其所立的遗嘱能够生效,并能够按照遗嘱人的真意来处理遗产。因此,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而非仅仅因遗嘱存在个别错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参考案例:(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958号
→【备注】对遗嘱的解释应探寻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不能仅因遗嘱存在笔误或部分歧义而轻易否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案例库】侵权行为四要件在金融侵权损害纠纷中的适用规则|1.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是否存在损害的事实、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2.在继承案件中,遗嘱执行人依据被继承人遗嘱对遗产进行转账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不侵犯继承人的继承权。银行在办理遗产转账行为时如果只审查被继承人身份证的真实性,未发现实际办理人即遗嘱执行人人证不符的情况,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存在过失,但由于该过失行为与继承人的财产损失并无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此,亦不侵犯继承人的继承权。——参考案例:(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6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在遗产不宜实物分割的情形下,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需依法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但该遗产不适宜作实物分割的,对该必要份额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参考案例:(2021)苏0311民初3960号

【笔记】什么遗嘱信托?

摘要1:解读: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其遗产的全部或部分在其死后委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依信托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管理及处分信托财产。

摘要2:【注解】1.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未明文提出设立信托,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遗嘱内容具备信托关系法律特征的,应当根据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认定构成遗嘱信托。2.遗嘱信托的执行,应当本着最大化促成遗嘱有效的原则进行。部分信托内容无法执行,不影响遗嘱中与之无关联的其余部分的效力。3.自然人担任民事信托受托人的,无须事先取得行政许可。如果自然人已经明确拒绝受托,在审理过程中反悔并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19)沪02民终1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