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摘要1:合同效力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拘束力。
【目录】合同一般拘束力(内容都一样);生效合同拘束力(内容具有特定性、不同性);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效力;合同效力种类;合同效力;几份合同不一致以哪一份合同为准,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法院应主动审查合同效力;主张合同无效受合同相对性原则限制;合同有效要件(实质为《民法通则》第55条及《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九民纪要解读:合同效力
【标签】D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D1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6【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D147【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8【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9【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0【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1【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2【撤销权的消灭】;D153【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5【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D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D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D502【合同生效时间】;D503【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D504【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D505【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D506【免责条款效力】;D507【争议解决条款效力】;D508【合同效力援引规定】

摘要2:【注解】(1)一审法院可以释明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一审法院未释明(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职权,没有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当事人不得以一审法院未释明为由提起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3)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1.二审法院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释明及处理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摘要1: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某种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意思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内容予以变更或使合同效力消灭的合同。
【法条链接1】《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但依据的理由却是合同可撤销的事由,此时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1)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2)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后果相同,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49.撤销合同之诉与合同无效之诉中的法院审理范围
【注解2】创建网站的受托人未告知网站重要信息(未如实告知其所创建的网站并不具有终身入驻一淘网资格的事实)构成提供虚假情况,合同可撤销。——参考案例:(2013)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91号

惠尔普法|《民法总则》生效后,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当事人还能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变更合同吗?

摘要1:解答:(1)《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第54条关于可变更合同的规定不再适用;(2)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或者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当事人不能基于《合同法》第54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

摘要2

D143-157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摘要1:标签|D143【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D14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5【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6【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D147【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8【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49【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0【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1【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2【撤销权的消灭】;D153【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4【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D155【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D156【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D157【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

摘要2:【解读】哪些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答: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第148条、第149条、第150条、第151条规定,下列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受欺诈实施的(包括对方知道第三人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3)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备注】(1)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享有合同撤销诉权;(2)合同订立后因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的显失公平适用情势变更制度。
【注解】(1)《民法典》取消了原《合同法》第52条第1项”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一律无效之规定。(2)《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即无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欺诈订立合同原则上均应为可撤销合同;如果所损害的国家利益属于公序良俗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之规定则并非可撤销而是无效合同。
【注释】《日本民法》第119条规定“无效的行为,不因追认发生效力,但当事人明知其无效而为追认的,视为新的行为”——无效的行为的追认并无溯及既往的效力而视为新行为,既顾及意思自治的原则又不会破坏对行为人刑事追责的法理基础。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重大误解?

摘要1:解读:根据《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2条规定,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7条、第152条规定的重大误解的情形为——(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2)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3)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注释】(1)隐藏的不合意(无意识的不合意)是指当事人不知道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往往发生于当事人双方对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理解且各有其正当理由的场合(合同不成立);(2)隐藏的不合意区别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合同已经成立但可撤销)。

摘要2:【注解1】买卖合同签订后标的物价格下跌的,买受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合同。——参考案例:(2020)京0112民初16402号
【注解2】(1)被告在与原告沟通中告知商品价格设置错误,属于对合同主要条款的错误认识,但被告并未以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合同并未因重大误解撤销。(2)原告购买的涉案商品的价格系因价格设置错误造成,合同价格与日常销售价格差距巨大,远低于商品的成本价,被告也在第一时间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如果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将给被告造成过高的履行费用,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因此,对原告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京0491民初24761号
→【备注】(1)价格标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2)价格低于成本价属于履行费用过高的履行不能。

【笔记】可撤销合同是否必须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出?

摘要1:解读:可撤销合同如未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出,当事人可以在抗辩中提出撤销合同。
【注释1】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否以抗辩方式提出撤销合同?——(1)《九民会议纪要》第42条规定“一方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销事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可撤销事由以及是否超过法定期间等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是否可撤销作出判断,不能仅以当事人未提起诉讼或者反诉为由不予审查或者不予支持。”(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可以抗辩方式提出。
【注释2】合同效力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1)合同效力包括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即可撤销合同);(2)不仅绝对无效合同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可撤销合同在当事人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也属于法院依职权审查范围。

摘要2:【注解】撤销权未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出,可以在抗辩中提出。——参考案例:(2022)京民申2566号

【笔记】保险人能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

摘要1:解读:(1)保险人能否行使可撤销合同撤销权存在“同时适用说”“保险法优先说”“错误排除说”三种不同观点——我国目前尚未达成共识,保险法司法解释未作规定;(2)倾向观点为“错误排除说”——即认为应当区别意思表示瑕疵制度中的错误与欺诈分别对待:如果投保人以欺诈的形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除可以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外,还可以行使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如果投保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则保险人只能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不能行使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

摘要2

【笔记】当事人对合同争议条款能否行使撤销权?

摘要1:解读:当事人对合同争议条款不存在可撤销情形,争议条款如何理解、适用的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经第三方进行裁决,不属于行使撤销权范围。

摘要2:【注解】合同约定让利30%结算是扣减30%利润还是结算款直接下浮30%?|对争议条款如何理解、适用的问题不属于撤销权范围。——参考案例:(2025)内04民终5449号
→【备注】撤销之诉不应审理合同争议条款内容——争议条款内容如何理解并非撤销之诉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关于“让利30%指在工程款范围的结算款基础上直接进行让利”的认定,二审法院对此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