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摘要1:不可抗力的原意是“上帝的力量”,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可抗力并非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参考案例:(2023)兵04民再2号
摘要1:不可抗力的原意是“上帝的力量”,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可抗力并非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参考案例:(2023)兵04民再2号
摘要1:不可抗力是指“三不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注释】(1)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赔偿损失责任,双方应各自负担自身损失(《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如对解除合同有过错造成扩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扩大损失赔偿责任)。
【注解1】不可抗力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消灭,相应民事责任可以免除,不免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注解2】意外事件不免责|旅游合同中游客因为可预见到的天气原因导致航班晚点,无法准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于当日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应属于意外事件,由此给旅游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要求免责。——参考案例:(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
【注解3】合同履行中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06)民二终字第160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可抗力并非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参考案例:(2023)兵04民再2号
摘要1:【要旨】(1)抽象行政行为一般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违约责任。(2)政府合法的行政征收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违约责任。(3)行政处罚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因行政处罚而执行政府决定不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责任。(4)开发商因政府部门变更规划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属于因第三人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而不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注释】(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解释》第32条第1款规定,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事由;(2)因政府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情势变更而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审判实践中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当看两个方面|(1)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政府行为是否确实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影响。只有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能认定政府行为构成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如果不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四川省攀枝花科技有限公司诉攀钢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载《商事审判指导》(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92页
【注解】因政府政策导致一方义务履行不能,对于不能履行该项义务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2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请求权人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3.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8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适用情势变更规定及双方损失合理分担的认定|情势变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双方当初订立合同的基本情势,若非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继续履行原定的合同条款将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要求变更、解除合同。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由于情势变更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存在违约问题,至于应否产生其他的损害赔偿责任,则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分析。本案因国家政策的调整,继续履行合同确实存在合作一方利益失衡的问题,符合合同履行障碍中的情势变更情形。依据该原则解除合同后,因情势变更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受有损失的一方在合同被解除的
摘要2:(续)同时,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可要求合同解除请求方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应当充分注意利益均衡,根据公平原则合理确定损失的处理。——参考案例:(2023)宁民终73号
→【备注】因情势变更不是法定的负责事由,受有损失的一方在合同被解除的同时,根据合同性质和履行情况,可要求合同解除请求方承担相应的补偿或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虽合同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解除,未有证据证明迟延履行的,不能轻易认定一方违约|在涉矿产资源增资扩股、合作合同纠纷中,应依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判断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在一方主张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对方应当依约继续履行支付义务;一方反诉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对方应当返还已支付的出资额情况下,应当查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原因。当出现因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时,应当结合合同约定、政策调整等因素确定双方责任。在合同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一方需返还另一方出资额,并以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考虑政策调整因素的影响,判令违约方承担返还已收取的出资款及未及时返还的资金占用费损失较为妥当。——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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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2)用人单位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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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1)政府行为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应限于政府为了应对重大、突发的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的各种社会事件等作出的具有宏观性应对措施,或者针对社会经济生活作出具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政策调整等;(2)如果政府出于一般社会管理需要,就社会生活中某一具体的事项作出的具体行为,并不具有社会影响的宏观性和全局性,在合同法领域则不能将该政府行为定性为不可抗力,而应属于商业风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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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征收属于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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