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抵押合同?2.什么是独立抵押合同?3.什么是抵押物?4.什么是可以抵押财产范围?5.什么是禁止(不得)抵押财产范围?6.什么是抵押权涉及抵押物范围?7.什么是抵押物转让?抵押物能否转让?8.什么是侵害抵押物行为?9.什么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9.1什么是房地一体抵押原则?10.什么是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11.什么是交通运输工具抵押?12.什么是共有财产抵押?13.什么是一并抵押?14.什么是未来财产抵押(房地产项目、预售房屋、在建工程抵押)?15.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16.什么是商品房按揭贷款?17.什么是浮动抵押?18.什么是最高额抵押权?19.什么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20.什么是抵押权?21.什么是抵押权取得方式?21.1什么是抵押权善意取得?22.什么是抵押登记?23.什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24.什么是无效抵押权?25.什么是抵押权实现?26.什么是抵押权竟存与次序?27.什么是抵押权消灭?

摘要2:民法典标签:D394【抵押权的定义】;D395【抵押财产的范围】;D396【浮动抵押】;D397【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D398【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限制】;D399【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D400【抵押合同】;D401【流押】;D402【不动产抵押登记】;D403【动产抵押的效力】;D404【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D405【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D406【抵押财产的处分】;D407【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D408【抵押权的保护】;D409【抵押权及其顺位的处分】;D410【抵押权的实现】;D411【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D412【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孳息的效力】;D413【抵押财产变价后的处理】;D414【数个抵押权的清偿顺序】;D415【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D416【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D417【抵押权对新增建筑物的效力】;D418【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D419【抵押权存续期间】;D420【最高额抵押权的定义】;D421【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D422【最高额抵押合同条款变更】;D423【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D424【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抵押不破租赁原则

摘要1:租赁权与抵押权顺位关系存在双重标准,即“抵押不破先租赁原则”和“抵押破后租赁原则”。
【注解1】(1)《民法典》第405条规定先租后抵,原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2)《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先抵后租的情形,《民法典》第405条规定的反向解释为,如果先抵押后出租,则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应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关系。
【注解2】《担保法解释》(废止)第66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担保法解释》第66条未被吸收到《民法典》中,也未保留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但与《民法典》并不冲突,仍可以指导司法实践(《担保法解释》第66条针对的应是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则不能适用;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应当适用《担保法制度解释》第54条第2项关于未经登记动产抵押的出租规定)。
【注解3】先抵押后出租执行标的上的租赁权不能对抗抵押权。——参考案例:(2021)桂执复149号
【注解4】房产查封后设立租赁权不能对抗执行房产受让人。——参考案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九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典型案例之八——查封、抵押在先而租赁在后,承租人所提异议不作为案外人异议处理》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能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因此,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且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的,执行法院依法有权将租赁权除去后进行拍卖。——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3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案外人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合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是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应结合租金支付、水电费转账记录等综合判定|判定租赁权是否具有对抗抵押权效力时应注意:一是案外人是否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合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二是案外人对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负举证责任,有关事实真伪不明时,案外人承担不利后果;三是不能仅以案外人提交租赁合同、租赁物移交确认书等书面所载内容认定案外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而应结合租金支付、水电费缴纳等费用转账记录、租赁物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证言、当初设定抵押时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等公信力较高、不易事后伪造材料加以认定。——参考案例:(2021)粤04民终1930号

【笔记】租赁合同落款时间存在倒签可能性,能否认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房屋办理抵押登记之前?

摘要1:解读:租赁合同落款时间存在倒签的可能性,目前尚无鉴定租赁合同签订的确切时间的有效技术手段,承租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租赁合同确于落款之日签订,应当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取得租赁权。
【注释】租赁合同落款时间存在倒签可能性但无法鉴定的,此时举证责任在承租方,承租方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租赁合同确于落款之日签订的,由承租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否采信,应综合考虑案涉交易情况等相关事实,结合社会生活一般常识进行判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房屋租赁协议》能否采信,应综合考虑案涉房屋拍卖经过、当事人主张权利方式、证据提交时间等相关事实,结合社会生活一般常识进行判断。——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44号

【笔记】数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跨越抵押权设立日期能否对抗已登记抵押权?

摘要1:解读:数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跨越抵押权设立日期,案外人仅可以依据抵押权成立前签订的特定租赁合同所设立的租赁权对抗已登记抵押权,而无权以租赁关系延续为由基于数份租赁合同所设立的租赁权笼统主张对抗已登记抵押权。

摘要2

【笔记】承租人对法院要求腾房等不带租拍卖如何救济?

摘要1:解读:承租人对法院要求腾房等不带租拍卖有异议,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决确认承租人享有租赁权,不得除去租赁权。
【注释1】承租人对不带租拍卖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而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承租人实际上是基于租赁权的实体权利主张买卖不破租赁,要求排除“不带租赁的拍卖”而改为“带租拍卖”,应当适用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注释2】承租人对腾退房屋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行为异议而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要求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限期腾退房屋实质上否认了承租人继续占有房屋的权利,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进行审查。
→【备注】(1)执行行为异议的基础权利为程序权利,异议的目的是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2)案外人异议的基础权利是实体权利,异议的目的是排除和阻却对标的的执行(“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是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中执行标的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解析】(1)带租执行——承租人依据租赁权提出异议要求排除执行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2)不带租执行——承租人提出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
→【备注】另外观点认为|(1)租赁权产生于查封之前依据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2)租赁权产生于查封之后按照执行行为异议进行审查。
【注解】案外人以享有租赁权为由排除案涉房屋的强制交付的,法院应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案外人以享有租赁权为由排除案涉房屋的强制交付的,因租赁关系存在争议,执行法院不得直接带租拍卖,而应适用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相关当事人如对该裁定不服的,应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解决。——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执监434号
【总结】(1)带租拍卖的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不应受理——如果执行法院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移占有、使用,承租人可以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而不应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不带租拍卖的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执行异议之诉应予受理。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申请执行人以其享有抵押权为由,主张解除租赁人对房屋的占有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抵押权人、租赁权人各自享有的权利性质、取得权利时间的先后、有无过错等因素进行实质审查,作出综合判断。成立在抵押权之前,并已占有使用的租赁权可以排除移交租赁物的强制执行。——参考案例:(2023)云民终字600号

【笔记】租赁合同签订在抵押权之前但租赁物交付在抵押权之后能否对抗抵押权?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不破租赁原则必须具备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之要件;(2)相反,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抵押权设立之后或者租赁合同签订在抵押权设立之前但租赁物转移占有在抵押权设立之后均不能对抗抵押权。
解析:(1)同一标的物上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交付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变动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承租人有权继续占有并使用该标的物;(2)同一标的物上租赁关系于抵押权设立后形成,或者承租人未能举证证明在抵押权设立时其已合法占有使用标的物,抵押权人行使权利导致标的物权属变动的,承租人的租赁权则不能对抗该权利变动。
【注释1】(1)原《担保法解释》第65条、第66条和《物权法》第190条均未明确抵押财产出租和转移占有关系;(2)《民法典》第405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明确抵押不破租赁必须具备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否则租赁不破抵押权。
【注释2】转移占有租赁物在抵押权设立之后的租赁关系,即使租赁合同签订时间在前也不能对抗抵押权。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案外人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合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是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必要条件,应结合租金支付、水电费转账记录等综合判定|判定租赁权是否具有对抗抵押权效力时应注意:一是案外人是否在抵押权设立之前合法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二是案外人对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负举证责任,有关事实真伪不明时,案外人承担不利后果;三是不能仅以案外人提交租赁合同、租赁物移交确认书等书面所载内容认定案外人占有使用租赁物起始时间,而应结合租金支付、水电费缴纳等费用转账记录、租赁物所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证言、当初设定抵押时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等公信力较高、不易事后伪造材料加以认定。——参考案例:(2021)粤04民终1930号

【笔记】司法拍卖成交后原有权利负担(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否消灭?

摘要1:解读|法拍卖成交后原有权利负担规则→(1)担保物权原则上应采取涂销主义——担保物权因司法拍卖而消灭,变价款优先支付给担保物权人。(2)用益物权等原则上应采取承受主义——财产查封前设立的用益物权及租赁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于买受人取得所有权后移转给买受人;如果权利设立在担保物权之后,如采取承受主义将使得拍卖的财产因用益物权负担而降低拍卖价格造成担保物权人无法足额受偿,应由执行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权利涤除后再行拍卖。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带租拍卖”中租金归属的确认|1.带租拍卖时,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仍具有约束力,买受人对原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承受,承继原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2.拍卖公告中明示拍卖财产上附属租赁关系但未明确拍卖成交后的租金等归属的,买受人取得拍卖财产所有权时,依法享有收取包括租金收益权在内的排他性物权。——参考案例:(2021)豫执监35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不妨害抵押权实现的,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不予涤除|拍卖财产上形成于抵押权设立后的租赁权,并非一律应予涤除。若租赁权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可以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予以带租拍卖。——参考案例:(2019)浙09执155号
→【备注】(1)抵押权设立后形成的租赁权并非必须涤除——租赁权未妨害抵押权实现的,在财产处置时可带租拍卖。(2)租赁关系的存在与否对于抵押权实现是否有影响是事实判断问题——只有带租拍卖价格比租赁权涤除后拍卖的价格低,才能认定租赁对抵押权实现构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