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非意思表示行为、非订约行为)。
【注解1】允诺销售(表明愿意销售行为)|(1)将产品通过陈列或演示、列入销售征订单、列入推销广告或者以任何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明确表示销售意愿的行为即构成许诺销售;(2)许诺销售行为既可以是提出要约,也可以是提出要约邀请,主要取决于其内容是否包含合同必要条款。——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行终451号
【注解2】询价公告构成要约邀请。——参考案例: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鲁11民终187号
【注解3】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22号
【注解4】商品置于包装箱内放在货架顶上且未标注价格不构成要约(因超市主观上不具有销售该商品的意思表示)。——参考案例: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宁民终字第4738号
【注释1】商品标价陈列(通说)——(1)在柜台、货架上标价陈列物品构成要约;(2)在临街的橱窗陈列商品如未表明正在出售即使附有标价不构成要约(主要作用是为了招揽顾客)。
【注释2】顾客将商品放入购物车不构成承诺(有后悔放回商品的可能),在收银台出示商品并要求结账才构成承诺。
【注解5】出租车在运营过程中显示空车应视为一种要约,乘客上车即是承诺,此时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参考案例: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雁民初字第03376号
【注解6】网店单纯显示商品名称、价格、型号等基本信息(不包括库存)仅构成要约邀请;但网店将其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库存等详细信息陈列于其网站之上,内容明确具体,符合要约的特性。——参考案例: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南民初字第141号
【注解7】(1)出版社、杂志社或其他编辑部向作者约稿行为一般为要约邀请,作者投稿为要约,发出用稿通知为承诺;(2)用人单位招聘广告为要约邀请,应聘者报名为要约,录用通知为承诺;(3)自动售后机设置为要约,顾客投币或扫码为承诺,商品掉入取货口并被顾客取走为合同履行完毕。
【注解8】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属于邀约邀请。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一终字第82号
摘要2:
摘要1:“楼盘广告”的性质如何认定?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性质如何认定?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俗称“楼盘广告”,是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代理人制作的,向不特定的的人宣传和发送的有关预售商品房的图片和文字说明。
【注解】对房地产公司未实现所承诺附赠使用面积的裁判路径|附赠使用面积未实现面积达到总承诺面积的10%,属于严重违约,对解除合同的备位请求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21)苏02民终2559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卖方许诺“买房送学区名额”未履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清楚、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认定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出卖人未实现许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参考案例:(2020)浙07民终195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广告宣传等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则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不属于合同内容|虽然行政机关对于开发商虚假广告、虚假宣传等行为进行了行政认定,但对于该行为是否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法院仍应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认定。合同已明确约定将广告宣传等排除在合同内容之外,购房人明知其购买的涉案房屋系毛坯房,故虚假广告宣传对于购房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并无重大影响,其并未基于开发商广告宣传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则无法认定开发商的行为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欺诈。——参考案例:(2020)沪01民终6984号
摘要1:【目录】什么是《招标投标法》适用范围?什么是强制招标范围?什么是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什么是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什么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什么是招标项目审批?什么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什么是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什么是招标公告和预审公告?什么是资格预审文件?什么是招标文件?(备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保证金;标底;限价;招标文件限制;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编制投标文件时间;招标人终止招标后附随义务;总承包招标;技术复杂项目两阶段招投标;踏勘现场;投标有效期)什么是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什么是投标文件?什么是联合体投标?什么是投标禁止行为?什么是开标?什么是评标?什么是中标?什么是招标投标法律责任?什么是招标投标异议与投诉?
摘要2:【注释】《国务院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竟争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17日国务院发布)第三条首次提出“对一些适宜于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
摘要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摘要2:【解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公示信息,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并确保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