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全部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
摘要2:【注解1】受要约人将收到的要约适当修改后交给第三人税务机关不能构成承诺。——参考案例:(2020)浙民再54号
【注解2】(1)超出合同的原有约定提出要求属于变更原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新的要约;(2)对方仅接受该要约的部分内容,对其他要求明确拒绝并提出了实质性反对意见,属于反要约而不属于承诺。——参考案例:(2016)京民申3805号
【注解3】贷款银行在向债务人出具的承诺函中明确载明最终借款合同签订需以上级金融机构审批同意作为条件的,该承诺函只能视为贷款意向,不能作为合同成立及生效的依据。——参考案例:(2013)民二终字第57号
【注解4】为解决违约纠纷,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保包含解决方案的书面文件(要约),另一方在书面文件上签署“以上情况属实”并签字确认,对解决方案未明确作出承诺,合同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20)陕03民终1595号
【注解5】行为人不能以公告或“广告许诺”形式作出承诺。——参考案例:(2001)民一终字第32号
【注解6】不作为的沉默在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交易习惯时不构成承诺|(1)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如不进行续约,请于×年×月×日前予以书面回复”,承租人未作答复不构成续约的默示承诺。——参考案例:(2018)粤民申12181号;(2)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采购单中载明“请务必于24小时内签回本公司,否则视为默认”,对方未作答复不构成默示承诺。——参考案例:(2023)鲁民申5059号
【注解7】通过网络竞价系统进行要约、承诺,即使竞价系统自动生产《竞价结果通知书》,但竞价过程因“竞买一方计算机出现故障”等权限违反交易规则,不能形成有效承诺。——参考案例:(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
摘要1:解读:(1)承诺不得对要约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2)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承诺对要约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解析:(1)通过要约和承诺的合意达成采取“镜像规则”“完全一致规则”(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仅要求承诺不能对要约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为新要约;(2)但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注释1】(1)承诺对要约实质性合同进行变更无效(为新要约);(2)承诺对要约合同非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注释2】通过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后签章人在合同上修改并盖章后将书面合同邮寄给前面签章人——(1)如果修改的是实质性内容,该合同未成立;(2)如修改的是非实质性内容且前面签章人收到后未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合同成立且合同内容以修改的内容为准。
摘要2:【注解1】承诺人虽然对要约人的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形成新要约,但承诺人在发出新要约后又同意按照原要约计算金额并要求要约人支付款项的行为视为接受原要约,合同按照原要约内容成立。——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4号
【注解2】(1)受要约人将收到的要约适当修改后交给第三人税务机关不能构成承诺。——参考案例:(2020)浙民再54号;(2)行为人不能以公告或“广告许诺”形式作出承诺。——参考案例:(2001)民一终字第32号
【注解3】对订单的标注和修改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是新要约,对方未对订单重新确认,双方并未以书面形式成立买卖合同。——参考案例:(2011)民申字第170号
【注解4】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载明的让利比例与投标文件记载让利比例不同应视为新的要约,投标人未提出异议并按照中标通知书载明的比例签订合同,因合同无效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载明让利比例计价。——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840号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140条第2款规定“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2)不作为的沉默原则上不可以成为承诺形式,例外场合(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可以成为承诺形式。
【注释1】沉默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之条件——(1)有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45条、第171条、第551条、第638条、第1124条);(2)当事人存在约定;(3)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
【注释2】以不作为的沉默作出承诺生效时间——(1)承诺期限届满时承诺生效;(2)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意思相反的通知或积极行为则构成对要约的拒绝,该通知到达要约人或完成行为时要约失效,受要约人丧失承诺资格。
摘要2:【注解1】出租人通知承租人“如不进行续约,请于×年×月×日前予以书面回复”,承租人未作答复不构成续约的默示承诺。——参考案例:(2018)粤民申12181号
【注解2】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采购单中载明“请务必于24小时内签回本公司,否则视为默认”,对方未作答复不构成默示承诺。——参考案例:(2023)鲁民申5059号
【注解3】(1)双方未就房屋及后院的改善及增设进行书面约定,对于是否达成口头约定双方陈述不一,亦均未举证,故本院认定就此问题双方未进行约定。(2)对于房屋的改善和增设,并不属于必须进行改善或增设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故在出租人没有以明示方式同意出租人改善、增设的前提下,出租人自行改善、增设不能推定已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予以拆除。——参考案例:(2023)鲁14民终5号
→【备注】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是否构成对租赁物进行改善、增设的认定?——在当事人不存在约定和交易习惯时出租人的沉默通常情况下不视为出租人同意对出租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