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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1: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解读】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删除“等价有偿”)。
【注解1】公司未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股东能否向向投资人支付投资回报?|(1)投资人并非股东,不受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有关先分配利润后收回投资的约束;(2)股东出具《承诺书》后违反诚信原则拒不履行承诺,不支持公司及其股东关于《确认书》无效的主张。——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1518号
【注解2】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走道协议》因违规将农业用地变更用途为走道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并不能当然否定原告同意为被告的出行提供便利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在目前各方对于被告是否有条件另辟出行通道各执一词,且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为被告的出行提供了其他可行的便利条件的情况下,判决被告即时恢复原状条件及赔偿损失的事实基础暂不具备。——参考案例:(2021)京民申379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原则|当事人仅对一审法院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有权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所作陈述不存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27号

缔约过失责任

摘要1:缔约过失责任是指订立合同过程中,缔约一方当事人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注解1】当事人以外与合同具有一定关联的人违反诚信原则也可以成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主体|保险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终止《五年还本销售协议》后有义务督促房地产公司及时向社会公告协议终止的事实,致使不法购房者仍然认为有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的行为导致购房者在购房时放弃采取其他法律手段担保债权难以实现,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01)民一终字第32号
【注解2】当事人确定不再具有订约意愿时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否则构成恶意继续磋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参考案例:(2004)民一终字第87号
【注解3】一方在项目前期工作基本完成时不再承诺向另一方支付30%的利润,并提出寻找第三方购买项目的方案,认定违反诚信磋商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95号
【注解4】居间人提供一定中介服务后,委托人故意避开居间人而另与第三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违反诚信磋商义务,应当赔偿合居间人合理损失。——参考案例:(2010)二中民终字第21522号
【注解5】(1)意向书中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暂定价,双方磋商过程中一方抬高对价属于正常的磋商行为,另一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缺乏依据。——参考案例:(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4号;(2)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正式供货合同之前签订的预备合同已就产品价格进行了约定,需方在签订正式合同时基于市场价格出现了较大的波动而提出降价30%不属于恶意磋商。——参考案例:(2008)民二终字第8号
【注解6】家用电器的生产日期属于消费者知情权范围。经营者销售家用电器“库存机”,未主动告知电器的真实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主张免费更换相同型号新电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苏0104民初511号
【注解7】(1)输入法的错误发现和改正方法不具备商业秘密的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2)因分歧太大而未达成协议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参考案例:(2004)鄂民三终字第8号

摘要2:【注解8】(1)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由于缔约当事人之一方未履行向第三人承诺的义务,导致与第三人的合同不能成立,未履行承诺的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参考案例:(2013)冀民二终字第11号;(2)双方共同投标,因产品方提供的产品认证问题导致中标资格被取消,进而导致无法签订买卖合同,产品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参考案例:(2021)京01民终9830号
【注解9】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不得超过履行利益,但不意味着直接以履行利益为标准进行赔偿。——参考案例:(2021)京01民终9830号

合同附随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摘要1:合同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当负担的义务。合同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摘要2:【注解1】移交竣工材料属于附随义务,发包人以未移交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闽09民终179号;(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注解2】发包人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能否拒绝交付竣工资料?|交付竣工资料是承包人的附随义务而非主要义务,发包人拒付工程款不能免除承包人交付竣工材料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425号;(2019)赣民终654号

【笔记】违反预约合同能否请求参照本约合同履行利益赔偿损失?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之规定,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应当综合考虑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订立本约合同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因素酌定;(2)在预约合同已就本约合同的主体、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均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参照本约合同的履行利益承担违反预约合同的赔偿责任应予支持。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约合同是一项以订立本约为目的的独立合同,基于预约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违反预约合同所造成的损失不同于违反本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参考案例:(2017)苏0412民初7515号

【笔记】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摘要1:解读:可得利益以合同有效成立为赔偿前天,故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原则上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摘要2:【注解1】缔约过失责任的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2703号;(2015)民申字第2677号
【注解2】(1)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包括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履行利益损失)。——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2)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以错失收购其他资产良机为由请求赔偿交易机会损失,因未举证证明曾经与第三人就收购其他资产进行磋商,主张预期收益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桂04民终914号
→【备注】(1)交易机会损失是指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相对人丧失与第三人缔约机会的损失(要求具有现实性、替代性、实质性);(2)交易机会损失并非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不成立、无效等情形导致双方未能建立有效交易所生的损失(该损失就是信赖利益损失)。
【注解3】(1)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间接损失。——参考案例:(2022)京03民终6364号;(2)无效赔偿损失仅限于赔偿实际损失,并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参考案例:(2017)黔0181民初110号
【注解4】无效合同返还保证金的利息能否按照年利率24%计算?|(1)合同关于逾期返还保证金按月息三分计息的约定,为合同违约条款,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该约定不能作为裁判依据;(2)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以原物返还为原则,辅之以缔约过失造成的信赖利益赔偿,该种信赖利益赔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将其与有效合同下的包括可得利益赔偿的违约责任情形相提并论;(3)保证金本金的返还即为原物返还,再将保证金占用损失以年利率24%计息,实际上是将当事人对合同有效情形下的可得利益纳入了赔偿责任,此与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规定相悖;参照当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酌定案涉保证金以年利率6%计息;关于缔约过失损害赔偿应包括机会成本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5)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范围内以及可参照的相应事实下行使,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07号
→【备注1】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以原物返还为原则,辅之以缔约过失造成的信赖利益赔偿——(1)信赖利益赔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2)而不能将其与有效合同下的包括可得利益赔偿的违约责任情形相提并论。
→【备注2】合同无效下的信赖利益赔偿一般以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