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类型

摘要1:合同类型分为——(1)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2)单务和双务合同、(3)有偿和无偿合同、(4)要式和不要式合同、(5)诺成和实践合同、(6)有名和无名合同、(7)主从合同、(8)束己和涉他合同;(9)由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债权合同;(10)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11)本约合同和预约合同;(12)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标签】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广义合同|狭义合同|最狭义合同|单务合同|双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主从合同|主合同|从合同|束己合同|涉他合同|第三人合同|关联性合同
【注解1】虽未约定转让价款但约定以“使转让人持有一定股份、聘任转让人为技术人员”为偿付方式,该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965号
【注解2】实务中通常认为借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参考案例:(2014)民申字第684号;(2020)鲁民申2859号;(2021)川01民终3748号
【注解3】(1)主从合同的认定需符合如下要件:即两个合同之间具有发生上的依附性,效力上、转让上的从属性,以及消灭上的从属性等特征;(2)两份合同高度依存且紧密联系,生成经济上的一体交易功能,但不具有效力上从属性不属于主从合同。——参考案例:(2017)京01民终4355号
【注解4】离婚协议中涉他合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但须为女儿设定居住权,女儿有权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参考案例:(2017)苏06民终2412号
【注解5】(1)《主播经纪合作合同》订立时一方或双方是否获利均不确定不属于射幸合同;(2)《主播经纪合作合同》不因不具备演出经纪资质无效;(3)《主播经济合同》同时具有委托合同、经纪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特征,为综合性的民商事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参考案例:(2021)鲁民申4802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网络营销类经纪合同的违约认定及解除路径|1.关于违约的认定及法定解除权。一般情况下,网络营销人员选择与MCN机构签约的商业逻辑在于,MCN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一般具有资本、渠道、人才等方面优势,可以更好得帮助网络营销人员进行内容分发、资源整合、团队化运营等,以期获得高额收益。基于此,如果网络营销人员认为MCN机构未能提供足够的推广资源支持或其未能获取高收入回报,通常会主张MCN机构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时,MCN机构应承担已对网络营销人员提供推广资源支持的举证责任。法院将结合MCN机构是否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宣传推广支持等合同义务、MCN机构在履约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属于根本性违约等,综合考量网络营销人员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2.关于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一方面,MCN机构及旗下网络营销人员的经纪代理合同,并非简单的利益交换,通常均涉及网络营销人员的主观意志、配合度等问题,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和身份特点,一般不适宜强制履行。另一方面,MCN机构旗下的网络营销人员往往是其核心资源,在投入资金资源将网络营销人员推广为 “网红”后被单方解约,势必会造成公司利益的减损。故在审查是否应解除合同时,也应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平衡,防止违约方恶意违约而损害守约方的利益。如合同形成履行僵局,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不存在明显的恶意,另一方虽可能因合同提前解除而丧失合同继续履行期间的预期利益,但亦可通过违约解除的相关后果主张损失赔偿以弥补损失,双方的利益并不会因为违约方解除合同而造成明显的失衡。在此情况下,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利于破除合同僵局,实现实质正义。——参考案例:(2021)沪01民终5026号

合同相对性原则

摘要1: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的“法锁”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第三人不受合同约束。
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关系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原则上仅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拘束力而不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注释1】合同相对性立法条文变化——(1)原《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民法典》第465条第2款更加明确合同相对性“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明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释2】(1)合同相对性针对负担合同;(2)对于处分合同其权利变动的结果对世上所有人生效,并非“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注释3】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绝对,但合同相对性例外必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如《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第522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注释4】合同效力不影响合同相对性认定——(1)合同无效仅导致合同中关于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改变合同主体之间事实上的法律关系的相对性,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责任仍应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2)合同无效不能成为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非合同当事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理由。——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72号
【注解】与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诉讼,不因合同相对性原则而没有诉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723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委托人可以就其间接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履行争议提起诉|基于合同相对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仅对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介入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委托人据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应以合同相对性为由,裁定驳回委托人的起诉。——参考案例:(2022)粤15民终1402号

买受人检验义务规则

摘要1:【解读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的检验期限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620-623条之规定:
(1)约定检验期限: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A.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B.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C.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2)没有约定检验期限:
A.应当及时检验。
B.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3)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约定检验期限和合理期限、2年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4)推定数量和外观瑕疵检验:
A.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
B.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读2】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时检验标准如何确定?——根据民法典第624条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发生冲突时,要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摘要2:

【笔记】实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第三人能否认定为合同当事人?

摘要1:解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除非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的第三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和实际履行义务的第三人(第三人履行义务合同)并非合同当事人。
(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22条)——A.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且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2)由第三人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23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24条)——A.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B.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解】
(1)第三人实际享有权利的合同,属于《民法典》第522条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且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2)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合同,属于《民法典》第523条规定的“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除非构成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原则上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并不及于第三人,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
——参阅:《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07.第三人实际履行合同情形下合同当事人的认定

摘要2:【注解1】合同实际当事人认定|从缔约情况看,自然人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称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协议与其无关;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看,实际享有相应权利及履行相应义务的也是自然人,其他合同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因此可以认为自然人是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84号
【注解2】(1)未在合同上签章,亦无证据证明授权他人代表其参与缔约,不是合同的缔约方;(2)合同约定由非合同缔约方履行债务,该约定实为由第三人履行的约定,因其履行导致的责任应由缔约方承担。——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242号
【注解3】(1)对合同相对人的认定应予综合分析;(2)承包人借用拥有用工资质的公司名义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承包人应为合同相对人。——参考案例:(2022)藏民再20号
【注解4】名义发包人和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应当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78号
→【备注】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借用资质,名义承包人请求名义发包人和实际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应予支持。
【注解5】合同约定持股100%股份股东个人享有合同全部权益,但合同签约主体、合同履行均是公司,股东个人主张合同中权益归其个人享有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241号
→【备注】公司签订合同载明由100%持股的股东个人享有合同的全部权益,该项约定的内容不明确,股东个人主张其系该合同项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基于该合同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笔记】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能否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1:【解读】法定或当事人约定享有债务履行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1)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未按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且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注释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22条)之适用条件——(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必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约定,且第三人不包括债权人的代理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履行辅助人等);(2)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履行行为性质要求。
【注释2】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民法典》第522条)之规则内容——(1)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履行请求权求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但第三人不得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等民事权利,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对债权人的抗辩。
【问题】第三人能否请求债务人向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享有法定或约定债务履行请求权即同时享有违约责任请求权(即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为第三人享有法定或者约定债务履行请求权)——(1)属于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合同;(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3)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
【注释3】《民法典》第522条第2款规定意味着——(1)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通常没有债务履行请求权(只有接受债务履行的权利);(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且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第三人享有债务履行请求权和债务人违约责任请求权。

摘要2:【注解1】第三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并不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基于债的相对性原则,违约责任仍发生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98号
【注解2】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1)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订立协议约定承包人直接向建筑工人支付劳务费,如未支付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建筑工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支付劳务费。——参考案例:(2023)新01民终256号;(2)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以房抵债协议约定债务人直接将房屋过户至第三人名下,债务人据此与第三人就履行事宜达成协议,应认定为约定同意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协议。——参考案例:(2022)闽04民终1370号
【注解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当事人并未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321号
→【备注】(1)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如果约定第三人可以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享有请求权(债权人不享有无请求权);(2)如果未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则第三人无请求权,债务人享有请求权。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能否将涉他合同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摘要1:解读:参考《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第523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摘要2:

【笔记】合同约定由公司持股100%股东享有合同全部权益,股东能否主张合同权益归其个人享有?

摘要1:解读:公司作为合同签约主体和合同履行主体,尽管合同约定由公司持股100%的股东个人享有合同全部权益,但该约定的内容不明确,股东个人主张其系该合同项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基于该合同主张权利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合同约定持股100%股份股东个人享有合同全部权益,但合同签约主体、合同履行均是公司,股东个人主张合同中权益归其个人享有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241号
→【备注】公司签订合同载明由100%持股的股东个人享有合同的全部权益,该项约定的内容不明确,股东个人主张其系该合同项下的实际权利人,有权基于该合同主张权利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