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
摘要1:先(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非预期违约抗辩权)。
【解读】先履行抗辩权实际上是指后履行义务以先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
【注释】《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应理解为约定了固有的先给付义务情况下的未届期抗辩权的宣示条款——固有的先给付义务人(先给付义务的履行是后给付义务的履行的前提即只有先给付义务人完成履行后给付义务人的对待给付才会到期)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之前,后给付义务人享有未届期抗辩权。(备注:“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给付义务均已届期,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履行抗辩权;但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不得主张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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