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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

摘要1:先(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后履行义务人针对先履行义务人的先期违约而非预期违约抗辩权)。
【解读】先履行抗辩权实际上是指后履行义务以先履行义务为前提条件。
【注释】《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应理解为约定了固有的先给付义务情况下的未届期抗辩权的宣示条款——固有的先给付义务人(先给付义务的履行是后给付义务的履行的前提即只有先给付义务人完成履行后给付义务人的对待给付才会到期)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之前,后给付义务人享有未届期抗辩权。(备注:“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给付义务均已届期,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有权主张履行抗辩权;但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负有先给付义务的,不得主张履行抗辩权。”)

摘要2

简法|合同一方未履行非对价在先义务,另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摘要1:解答:《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即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给付义务才能成立先履行抗辩权——合同一方未履行非对价在先义务,另一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解读】
(1)约定付款方在××××年××月××日之前付款,并约定付款方付款之前收款方应当提供等额的税收发票,因提供发票义务不具有对价性,收款方未提供发票的,付款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2)约定收款方在××××年××月××日之前提供税收发票,付款方在收到税收发票后××日内付款,收款方未提供发票的,付款方因约定付款条件不成就而未付款不构成违约责任。
【摘要】俞××虽主张其已向华辰公司支付了大部分订金,履行了支付订金的主要义务,并享有不安抗辩权,但按照《商铺认购书》的约定,华辰公司应在收到俞××订金后30日内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与俞××签订购房合同。据此,应认定俞××负有先履行义务,其应在2007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6360万元订金,但俞××至今仅支付了5860万元订金,其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