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
摘要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已经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或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情况,而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以前中止履行并在法定条件下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的权利。
【目录】不安抗辩权性质;不安抗辩权特征;不安抗辩权制度价值;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主体;适用不安抗辩权前提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阶段及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区别;提示1:合同法立法缺陷;提示2: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须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摘要2:【注解1】未及时通知对方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1)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方有权解除合同;(2)未及时通知对方且未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缺乏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为由拒付款项并主张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781号
【注解2】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已对签订前目标公司可能遗漏的债务及相关法律责任作出安排,受让方又以转让方未如实披露债务为由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507号
【注解3】目前在生效裁判执行中适用不安抗辩权制度尚缺乏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2)执复字第4号
【注解4】承包人是基于对发包人建设项目为中国扶贫会计划投资项目的信任而进行全额垫资施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获知中国扶贫会没有对发包人项目投资计划后而停工行为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2398号
【注解5】工程已经竣工并结算,承包人在发包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履行保修义务后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发包方先返还质保金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2)浙02民终4363号
【注解6】发包人未举证证实承包人存在法定情形,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466号
【注解7】交付增值税发票虽为承包人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与工程款支付不具有对价性,永发包人不能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拒绝付款。——参考案例:(2022)浙民终25号
【注解8】发包人以承包人无资质会导致后期质保问题处于不安状态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拒退质保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青民终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