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

摘要1:解答:《民法典》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未作禁止性规定。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其实体债权仍然存在,允许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消权,不违反立法本义,符合抵销制度设立目的,无损诉讼时效制度。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8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抵销规定——(1)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以其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通知对方主张抵销,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应予支持。(2)一方的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方主张抵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新规则】​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
由于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主张抵销一方只要为抵销的意思表示,就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故对被抵销的一方而言,抵销具有强制性。若法律允许一方用自然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则将产生强制履行自然债务的结果,从而导致法律体系内部发生冲突。
因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主张抵销。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作为被动债权抵销,此时可认为自然债权的债务人放弃了时效利益。应当指出的是,是否已过诉讼时效的判断时点,应以两项债权适于抵销之时为准,一方因行使抵销权而获得的既得利益应予尊重,不因事后债权罹于时效而受影响。
——《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第674-675页
【注解1】超过诉讼时效的自然债务可以债务抵销。——参考案例:(2007)榕民初字第575号
【注解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被抗辩时不可用于依法抵销。——参考案例:(2011)高新民初字第128号
【注解3】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以互有债权进行抵销时,不能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主张抵销对方的债权,否则无异于剥夺对方的时效抗辩权而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参考案例:(2014)闽民终字第898号
【注解4】因工程款请求权与逾期完工违约金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请求权,不能以其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参考案例:(2021)闽09民终179号
【注解5】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属于自然之债,其应可以通过协商谈判或者被动抵销等途径寻求权利救济。——参考案例:(2014)民二终字第256号
【注解6】依据折中说,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人又多了一条救济途径,就是检索在该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债务人对其是否负有到期同类债权,如有,即使其债权的诉讼

摘要2:(续)时效期间已届满,债权人同样可以行使抵销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再51号
【注解7】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即不得抵销有抗辩权与之对抗的债权。——参考案例:(2017)闽01民终1471号
【注解8】允许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行使抵销权无异于赋予超出诉讼时效债权法律强制力,不符合抵销权和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精神。——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854号
【注解9】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销权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282号
【注解10】已超过执行时效期间债权能否主张债务抵销?|被执行人依据已过申请强制执行期限的生效判决主张债务抵销不为法律所禁止。——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执监83号
【注解11】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能否抵销?|(1)生效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定且债务人有自动履行的义务,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执行只是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并不完全等同于诉讼时效消灭而产生的自然债务;(2)如果申请执行期间届满的生效判决确立的债权不能抵销,也不利于促进债务人自动履行生效判决;(3)未在法定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可以作为主动债权抵销。——参考案例:(2018)浙民再12号

【笔记】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纠纷能否追加让与人为诉讼第三人?

摘要1:解读: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之诉讼第三人(《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7条)——(1)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2)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3)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摘要2:【注解】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未对让与人的权利提出抗辩则不必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