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纠纷能否追加让与人为诉讼第三人?

摘要1:解读:债权转让、债务转移之诉讼第三人(《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7条)——(1)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2)债务转移后,新债务人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原债务人为第三人。(3)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后,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或者受让人就合同权利义务向对方主张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

摘要2:【注解】债权转让的债务人未对让与人的权利提出抗辩则不必追加让与人为第三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323号

【笔记】转租与租赁权转让有哪些区别?

摘要1:解读1:(1)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2)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
解读2:租赁权转让和转租区别——(1)租赁权转让中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2)租赁权转让后仍仅有一个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后存在两个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3)租赁权转让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发生变化;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内容并不一样。(4)租赁权转让承租人须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中出租人同意转租包括概括同意和具体同意,仅是对承租人转租行为的同意。(5)租赁权转让的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转租的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摘要2:【注解】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区别于转租)。——参考案例:(2018)闽72民初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