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

摘要1: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自愿依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主体、合同履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费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顺序即债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等)。

摘要2:【注解】(1)履行期限只是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2)“等拆迁款到账户时付给”不是合同所附的一个“期限”,实为约定不明的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参考案例: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0203民初228号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摘要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标签】D557【债权债务终止情形】;D558【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D559【债权的从权利消灭】;D560【债的清偿抵充顺序】;D561【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D562【合同约定解除】;D563【合同法定解除】;D564【解除权行使期限】;D656【合同解除程序】;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D567【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D678【债务法定抵销】;D569【债务约定抵销】;D570【标的物提存的条件】;D571【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D572【提存通知】;D573【提存对债权人效力】;D574【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D575【债务免除】;D576【债权债务混同】;D580【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D934【委托合同终止】
【注解1】(1)法人终止并非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2)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应承担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3393号
【注解2】(1)合同期限届满属于《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第6项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产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3829号;(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不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参考案例:(2014)岩民终字第1166号
【注解3】未达到销售额双方可提出终止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212号
【注解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
【注解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导致给付义务消灭,不影响后合同义务的存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开发人对涉案软件仍负有保管义务,由于涉案软件所存储的云平台系开发人租赁,其明知云平台的租赁期限和停止租赁会导致涉案软件灭失的后果,却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应当返还相应的开发费用——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7号
【注解6】附解除条件合同之解除条件成就合同终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641号

摘要2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务清偿顺序如何规定?

摘要1:解读1: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的数笔债务清偿顺序已经被《民法典》第560条替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才适用法定清偿顺序。
【解析1】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的数笔债务清偿顺序——(1)已到期的债务→(2)没有担保的债务→(3)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4)负担较重的债务→(5)先到期债务。
【解析2】《民法典》第560条规定的数笔债务的清偿顺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1)已到期的债务→(2)没有担保的债务→(3)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4)负担较重的债务→(5)先到期债务。
解读2: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的同一笔债务清偿顺序已经被《民法典》第561条规定代——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解读3:抵销顺序(《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6条)——
(1)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处理。
(2)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处理。
【注释】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履行抵充某宗或几宗债务的现象——(1)必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必须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必须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数宗债务。

摘要2:【注解1】(1)违约金不等同于利息;(2)违约金、利息合计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同时支持不意味着可以同时先行抵充,违约金并不在优先抵充的顺序之列。——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申706号
【注解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笔款项标明“工程款”应解释为指定抵充工程款本金。——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9号
【注解3】数笔债务的担保均足额但不完全相同情形下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按照负担较重的顺序确定。——参考案例:(2017)浙08民终1507号
【注解4】双方未对“欠款总额”中的货款及违约金的支付先后顺序进行约定,双方连续发生多笔交易、陆续付款,且欠付货款系同种类债务,在清偿时应优先充抵先到期的货款,在充抵货款还是违约金的顺序上先充抵货款后充抵违约金。——参考案例:(2018)鲁02民终7678号;(2018)鲁0281民初2108号

【笔记】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能否优先于主债务清偿?

摘要1:解读:(1)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并不优先于利息、主债务;(2)在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60条规定确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

摘要2:【注解1】(1)违约金不等同于利息;(2)违约金、利息合计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同时支持不意味着可以同时先行抵充,违约金并不在优先抵充的顺序之列。——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申706号
【注解2】“利润”“违约金”虽未直接表述为利息但其本质上就是借款利息,应当适用先息后本规定。——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149号
【注解3】民间借贷逾期赔款可视为迟延偿付欠款的利息损失适用先息后本规定。——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728号
【注解4】(1)违约金优先于本金进行抵充不符合规定。——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申1503号;(2)违约金不能作为利息冲抵。——参考案例:(2011)二中民终字第15914号;(3)违约金不适用先息后本规定。——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706号;(4)违约金不适用先息后本规定。——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3497号
【注解5】违约金实质为迟延偿还欠款的利息损失适用先息后本规定。——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932号
【注解6】尽管在违约金的计算上约定采取以工程款本金为基础按照一定利率及逾期时间计算,类似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但不改变其系违约金而非利息的性质,不宜认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利息。——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237号
→【备注】“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使类似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不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利息。——参考案例:(2022)鄂执复2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