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

摘要1: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自愿依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履行主体、合同履行标的、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履行地点、合同履行方式、合同履行费用、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履行顺序即债的清偿抵充顺序规则等)。

摘要2:【注解】(1)履行期限只是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并不是对合同效力的规定;(2)“等拆迁款到账户时付给”不是合同所附的一个“期限”,实为约定不明的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参考案例: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0203民初228号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摘要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标签】D557【债权债务终止情形】;D558【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D559【债权的从权利消灭】;D560【债的清偿抵充顺序】;D561【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D562【合同约定解除】;D563【合同法定解除】;D564【解除权行使期限】;D656【合同解除程序】;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D567【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D678【债务法定抵销】;D569【债务约定抵销】;D570【标的物提存的条件】;D571【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D572【提存通知】;D573【提存对债权人效力】;D574【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D575【债务免除】;D576【债权债务混同】;D580【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D934【委托合同终止】
【注解1】(1)法人终止并非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2)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应承担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3393号
【注解2】(1)合同期限届满属于《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第6项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产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3829号;(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不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参考案例:(2014)岩民终字第1166号
【注解3】未达到销售额双方可提出终止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212号
【注解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
【注解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导致给付义务消灭,不影响后合同义务的存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开发人对涉案软件仍负有保管义务,由于涉案软件所存储的云平台系开发人租赁,其明知云平台的租赁期限和停止租赁会导致涉案软件灭失的后果,却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应当返还相应的开发费用——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7号
【注解6】附解除条件合同之解除条件成就合同终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641号

摘要2

【笔记】被执行人财产清偿顺序如何规定?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除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1)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金钱债务=主债务+一般利息);(2)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解析:(1)金钱债务=主债务+一般利息;(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和一般利息,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先清偿利息后清偿主债务。
【注释1】当事人无约定的执行清偿顺序为|(1)一般债务利息→(2)债务本金→(3)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加倍利息)。
【注释2】(1)迟延履行履行只是一项执行措施,迟延履行履行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2)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释3】债务本金、一般债务利息与迟延履行利息的清偿顺序如何确定?——(1)债务本金和一般债务利息先于迟延履行利息受偿;(2)一般债务利息优先于债务本金受偿。

摘要2:【注解】(1)一般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为先息后本;(2)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抵充顺序后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参考案例:(2021)鄂执复27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对于债权清偿顺位,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依法确定|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参考案例:(2022)鲁06执异29号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债务清偿顺序如何规定?

摘要1:解读1: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的数笔债务清偿顺序已经被《民法典》第560条替代——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才适用法定清偿顺序。
【解析1】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的数笔债务清偿顺序——(1)已到期的债务→(2)没有担保的债务→(3)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4)负担较重的债务→(5)先到期债务。
【解析2】《民法典》第560条规定的数笔债务的清偿顺序——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1)已到期的债务→(2)没有担保的债务→(3)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4)负担较重的债务→(5)先到期债务。
解读2:原《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的同一笔债务清偿顺序已经被《民法典》第561条规定代——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解读3:抵销顺序(《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6条)——
(1)行使抵销权的一方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但是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处理。
(2)行使抵销权的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其负担的包括主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在内的全部债务,当事人因抵销的顺序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561条的规定处理。
【注释】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以该履行抵充某宗或几宗债务的现象——(1)必须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2)必须数宗债务的种类相同;(3)必须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数宗债务。

摘要2:【注解1】(1)违约金不等同于利息;(2)违约金、利息合计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同时支持不意味着可以同时先行抵充,违约金并不在优先抵充的顺序之列。——参考案例:最高法民申706号
【注解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一笔款项标明“工程款”应解释为指定抵充工程款本金。——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9号
【注解3】数笔债务的担保均足额但不完全相同情形下债的清偿抵充顺序按照负担较重的顺序确定。——参考案例:(2017)浙08民终1507号

【笔记】违约金能否适用利息清偿顺之规定?

摘要1:解读:(1)违约金具有补偿与惩罚的双重性质,违约金与利息的概念、性质均不相同;(2)违约金的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利息清偿顺序之规定。

摘要2:【注解1】违约金清偿顺序不能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437号
【注解2】(1)在当事人对违约金和利息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宜将违约金等同或者混同于利息;(2)在没有特别约定时违约金并在优先抵充的顺序之列。——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706号
【注解3】合同无效而造成的损失在无约定情况下可以按照先息后本的清偿顺序抵充。——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再207号
→【备注】作为无效合同的资金返还属于当事人之间二次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适用先息后本规定。

【笔记】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能否优先于主债务清偿?

摘要1:解读:(1)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并不优先于利息、主债务;(2)在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60条规定确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的清偿顺序。

摘要2:【注解】“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使类似于利息的计算方式也不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利息。——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执监237号

【笔记】恢复执行后执行和解协议履行部分是否应当优先抵扣主债务?

摘要1:解读:对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恢复执行后在执行款中予以扣除时,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的,按民法债权抵充清偿顺序计算(先抵扣主债务)。
【注释】(1)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2)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对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恢复执行后在执行款中予以扣除时,当事人没有具体约定的,按民法债权抵充清偿顺序计算|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已履行的金额,应当在恢复执行后的执行款中予以扣除。在执行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如果有剩余再清偿迟延履行利息。在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时,若执行款尚不足以支付全部金钱债务,且当事人对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则应按照一般民法债权抵充顺序原则进行支付,即先清偿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清偿利息,最后清偿主债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监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