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标签】D557【债权债务终止情形】;D558【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D559【债权的从权利消灭】;D560【债的清偿抵充顺序】;D561【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D562【合同约定解除】;D563【合同法定解除】;D564【解除权行使期限】;D656【合同解除程序】;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D567【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D678【债务法定抵销】;D569【债务约定抵销】;D570【标的物提存的条件】;D571【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D572【提存通知】;D573【提存对债权人效力】;D574【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D575【债务免除】;D576【债权债务混同】;D580【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D934【委托合同终止】
【注解1】(1)法人终止并非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2)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应承担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3393号
【注解2】(1)合同期限届满属于《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第6项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产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3829号;(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不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参考案例:(2014)岩民终字第1166号
【注解3】未达到销售额双方可提出终止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212号
【注解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
【注解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导致给付义务消灭,不影响后合同义务的存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开发人对涉案软件仍负有保管义务,由于涉案软件所存储的云平台系开发人租赁,其明知云平台的租赁期限和停止租赁会导致涉案软件灭失的后果,却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应当返还相应的开发费用——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7号
【注解6】附解除条件合同之解除条件成就合同终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641号
摘要2:
摘要1: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具备法律规定成立及生效条件后,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效力期间,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先灭的一种行为。
【民法典标签】D562【合同约定解除】;D563【合同法定解除】;D564【解除权行使期限】;D565【合同解除程序】;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
【目录】概念;解除权性质;合同解除法律特征;合同解除种类;合同解除其他分类;合同解除程序;合同解除权消灭;合同解除效力;合同解除五个方面不受影响;合同通知解除或者债务抵销异议解决......提示4:附解除权的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区别;提示5:合同解除4种类型;提示6:书面合同的口头解除无效;提示7:解除合同后诉讼时效起算;8: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管辖;提示9:《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前提是发出解除
【注解1】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意味着合同被视为自始不存在,非违约方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给付之物),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1.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注解2】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形成权包括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两种情形:(1)确认之诉——形成权人已经在诉讼程序外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因有异议提起诉讼,该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2)形成之诉——形成权人直接提起诉讼方式行使形成权,该诉讼的性质属于形成之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0.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形成权的诉讼类型
【注解3】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如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2)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1.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审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注解4】(1)一审法院可以释明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一审法院未释明(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职权,没有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当事人不得以一审法院未释明为由提起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摘要2:(续)(3)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1.二审法院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释明及处理
【注解5】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内容是基于委托方特定需求量身定制的情形下,对于已履行部分不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1号
【注解6】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诉前已解除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一审受理费用宜由双方共同承担。——参考案例:(2019)粤民终301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1】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自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参考案例:(2017)赣民再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及怠于通知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均可视为通知。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2)民申字第154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管辖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管辖条款作为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属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其效力不受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解除、是否被撤销等的影响。——参考案例:(2023)鲁民辖终5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履行地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1)鄂0104民初109号
摘要1:解答:条件属于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1)若合同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则解除该合同不需要通知;(2)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解除该合同需要通知合同相对方。
【注释1】(1)合同效力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终止;(2)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解除合同。
【注释2】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成就均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事由:
(1)解除行为不同——合同解除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成就当然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无需解除行为)。
(2)适用条件不同——合同解除适用条件包括法定解除事由、约定解除事由和当事人达成协议等三种情形;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只能由当事人约定。
(3)适用领域不同——合同解除只能适用于合同关系;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还可适用于遗嘱等法律行为。
(4)效力不同——合同解除发生溯及效力或者不发生溯及效力;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成原则上不发生溯及效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注释3】《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具体违约行为和非违约事由(区别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1)当事人可以将具体违约行为约定为解除事由(具有违约救济性质);(2)当事人也可以将非违约事由约定为解除事由(与违约救济无关,属于当事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的某种利益安排);(3)约定的解除事由违反法律、性质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无效(如约定对方起诉则本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剥夺对方诉权而无效)。
【注释4】合同附解除条件不适格视为未附条件——(1)合同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B.(2)“解除条件”实质上属于约定解除合同事由则当事人可以行使约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须通知解除)。
→【备注】租赁合同约定“自承租人逾期2个月未支付租金时解除”——不属于合同“解除条件”,而属于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事由,出租人可以行使约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摘要2:【注解1】租赁合同末位淘汰约定效力|(1)租赁合同领域扣点租金情况下的“末位淘汰制” 有效;(2)当解释和内部规则缺乏与承租人的合意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约定不明应视为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能据此行使末位淘汰解除权。——参考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58号
【注解2】附解除条件合同之解除条件成就合同终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64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及怠于通知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均可视为通知。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2)民申字第1542号
摘要1:解答:(1)《合同法》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对守约方一种保护措施,但不得滥用。(2)合同履行完毕,守约方再依约解除合同,不仅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初衷和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3)故对守约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加以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121号
【注释】履行完毕合同和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069号
摘要2:【注解】合同履行殆尽(合同几乎全部履行完毕)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121号;(2012)民二终字第104号
【注解2】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合同权利义务已自然中止,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5)湘高法民二终字第185号
摘要1:解答:约定违约方只要有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实属对合同解除条件约定不明,守约方不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
【注释】当事人仅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并未明确违约行为的具体样态及内容,通常认定为“解除事由约定不明”而不具有效力。
【解读】《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法上的条件的特征——(1)应当是合同订立时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2)应当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3)应当是合法的事实;(4)不能与附条件的合同的内容相矛盾;(5)该条件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
【注释1】约定违约方任何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因没有明确具体违约情形,守约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注释2】部分判例认可约定任何违约行为均可解除合同享有约定解除权。
【注解】(1)合同关于“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及相应可期待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的约定,应当理解为无论任何一方违约,也无论何种违约,当事人双方均应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与同等的违约金数额;(2)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可得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各承担500万元违约金。——参考案例:《深圳市×××酒店有限公司与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备注】单一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只要违约就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不区分违约过错的程度以及违约行为的轻重、违约程度与违约责任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的违约金。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自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参考案例:(2017)赣民再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使用笼统用语表述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以根据具体违约情节确定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具体,但对违约行为使用“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等笼统用语表述,未区分违约情节轻重程度的,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严重不匹配。此种条款属于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应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数额。——参考案例:(2018)赣民再228号
→【备注】约定违约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均应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是否有效?——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明确但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应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摘要1:解读1: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对解除合同的对价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为“协商一致”之协议解除合同。
→【备注】该观点已被《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规定所改变。
→→《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协议解除,当事人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83-195页】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要求通知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协议解除。
→→【解析】本案中,管理处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后,明田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应该说双方均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但均是以对方违约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在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义务处理上双方并未达成一致,不能认定双方已经对合同解除“协商一致”。
→【备注】合同一方发出解除通知书,对方认可解除合同但认为是基于通知方违约事实而解除合同,应当认定双方协议解除合同,在双方达成解除合意时解除合同(《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2条第2款规定)。
解读2【以此为准】《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规定——(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备注】当事人未对解除合同善后事宜作出处理不影响合同已经解除的结果。
【注释】《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52条采用搁置争议的做法,只要双方均有解除的意思表示即可适用《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得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认定,对解约后果再行协商或判决。
摘要2:【注解1】(1)双方当事人未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时合同未协议解除;(2)合同在双方达成解除合意时协议解除。——(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027号
【注解2】另外裁判观点|原被告均要求解约但所主张解约原因及责任承担不同可认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号
【注解3】双方对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一致,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基本达成一致,仅就融资安排费的支付存在争议,法院可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合同全部事实,结合法律、法规及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认定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平合理分配双方责任.——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313号
【注解4】(1)不产生合同解除法律效果的解除合同通知的法律性质系发出解除合同的要约;(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后,又表示“同意与贵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但绝对不能同意贵公司的解除理由”且未主张行使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法律性质系发出的解除合同的新要约,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3)对方回复内容仍然是主张合同解除并要求承担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责任可视为对解除合同新要约的承诺。——参考案例:(2021)湘01民终3575号
摘要1:解读:合同单方解除权不包括违约方解除合同和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情形——(1)《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的规定进行,而不包括《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规定;(2)对于《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规定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行使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形成之诉而不是对解除权行使的确认之诉。
摘要2:【注解】违约方不能单方通知解除合同|违约方以单方意思表示主张解除的合同,守约方不同意,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627号
摘要1:解读:即使合同大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只要违约方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守约方仍然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3号
【注释1】(1)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要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具有法定性而非约定性,轻微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需要判断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而非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有约定性而非法定性;但轻微违约虽然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可以不适用合同解除双方返还之规定,而是适用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
【注释2】另外裁判观点|合同履行殆尽(合同几乎全部履行完毕)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121号;(2012)民二终字第104号
摘要2:【注解1】买卖合同中,出卖方少交货及与合同约定质量不符部分货物的价值不高,但并未因此实质剥夺买受方再次转售从而获取利润的机会,其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一般违约,并不构成根本违约。——参考案例:(2006)民二终字第111号
【注解2】欠付租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是否可以藉此行使合同单方解除权?|在合同一方主体存在违约行为时,如果没达到《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行使条件,而合同本身也没有约定单方解除权,那么守约一方无权行使单方解除权,只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08)民一终字第124号
【注解3】(1)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2)一方在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但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不应认定为根本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参考案例:(2013)苏民终字第0286号
【注解4】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成就,享有约定解除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207号
摘要1:解读: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即不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注释1】当事人不得将“显著轻微的”违约行为约定为解除事由(此类解除事由与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目的相悖)。
【注释2】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但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不能解除合同。
【注释3】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虽然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但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应否予以解除的认定问题|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确定合同应否解除。——参考案例:(2021)鲁民终477号
摘要1: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2条第2款规定——(1)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当事人一方主张行使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解除权行使条件但是对方同意解除,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2)除当事人一方另有意思表示外,双方当事人均不符合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是均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注释】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不成立但双方均同意解除可以认定合同解除。
摘要2:
摘要1:解读:双方当事人仅就退场形成初步意向但并未实际退场,不能推断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退场意向作出的时间并非双方解除合同的时间。
【注释】《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时未对合同解除后的违约责任、结算和清理等问题作出处理,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就合同解除已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即使为对解除后果作出处理,也应当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摘要2:【注解】双方当事人仅就退场形成初步意向但并未实际退场,不能推断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退场意向作出的时间并非双方解除合同的时间。——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272号
摘要1:解读: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但未明确排除法定解除权的,仍有权单独行使法定解除权。
【注解】(1)在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并存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选择行使法定解除权;(2)当事人对法定解除权进行处分的权利,排除或放弃法定解除权的约定无效。
【解析】(1)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两种解除事由适用范围不重合,两者均可适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29号;(2)约定解除事由是对法定解除事由具体化(如对《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合理期限”的具体化),应当适用约定解除事由(但未被约定解除条件限定的其他法定解除事由仍可适用);(3)约定解除事由排除法定解除适用适用范围无效,应当适用法定解除事由(如约定根本违约不得解除合同,仅非根本违约才能解除合同,该约定无效)。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约定解除权还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仍有权选择行使法定解除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29号
【注解2】双方在合同中预先放弃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有效,当事人仍可行使法定和约定解除解除权。——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50号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约定两份合同“关联解除”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实质是对合同解除事由的约定,一份合同的解除导致另一份合同的解除条件的成就,享有解除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摘要2:【注释】约定两份租赁合同解除效力相互捆绑应如何处理?|(1)“同时租赁,同时终止”约定条款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经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同时租用、同时终止”条款实则是对合同解除的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一份合同的提前终止导致另一份合同解除条件的成就,享有解除权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221号
摘要1:解读: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不能主张违约责任和违约赔偿损失——(1)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已就有关损失的赔偿或者分担在解除协议中作出约定的,当事人不得在履行解除协议之外又要求赔偿损失,除非解除协议中另有约定;(2)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未就损失赔偿或者分担在解除协议中作出约定,应结合当事人过错并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分担损失。
【注释1】(1)协议解除非违约解除,当事人不得在解除协议达成后再另行主张违约金或违约赔偿损失,但另有约定除外(如协议另行约定因违约情形采取协议解除方式并保留违约责任);(2)当事人协议解除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过错原则和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
【注释2】协议解除不能主张违约责任——(1)协议解除,不影响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就“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但因并非违约解除故无权“请求赔偿损失”;(2)《民法典》第566条第2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协议解除并非违约解除故不适用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
摘要2:【注解】双方当事人因国家政策调整而合意解除合同的,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1)双方合意解除而非违约解除不能要求违约赔偿损失;(2)因合同提前解除而不能使投资成本被收回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予分担。——参考案例:(2008)民抗字第104号
摘要1:解读:(1)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合同解除等同于合同终止;(2)合同约定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应视为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参考案例:(2017)青民再23号
摘要2: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合意解除实质是在原合同当事人之间成立一个新的合同,该新合同的目的在于解除当事人原先订立的合同关系,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2)双方同意退款但不能证明双方已达成了合同解除的合意,应认定合同未合意解除。
摘要2:【注解】(1)双方同意退款可以是合同中止而不是合同解除;(2)守约方有权在合同未解除情形下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预期损失)。——参考案例:(2023)浙02民终987号
【问题】合同未解除能否主张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在合同未解除情形下主张违约金(但不支持预期损失)。——参考案例:(2023)浙02民终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