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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权

摘要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权规定在《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第806条(建设工程合同解除):
(1)发包人合同解除权——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包人合同解除权——A.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B.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法律后果——A.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B.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民法典第793条的规定处理。

摘要2:【注解】规划设计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参考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川民终453号

不可抗力

摘要1:不可抗力的原意是“上帝的力量”,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意志所支配的现象,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可抗力并非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参考案例:(2023)兵04民再2号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摘要1: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或当事人约定情形,合同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标签】D557【债权债务终止情形】;D558【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D559【债权的从权利消灭】;D560【债的清偿抵充顺序】;D561【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D562【合同约定解除】;D563【合同法定解除】;D564【解除权行使期限】;D656【合同解除程序】;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D567【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D678【债务法定抵销】;D569【债务约定抵销】;D570【标的物提存的条件】;D571【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D572【提存通知】;D573【提存对债权人效力】;D574【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D575【债务免除】;D576【债权债务混同】;D580【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D934【委托合同终止】
【注解1】(1)法人终止并非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2)股东作为公司权利义务承受人,应承担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参考案例:(2022)京01民终3393号
【注解2】(1)合同期限届满属于《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第6项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债权债务终止情形,产生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参考案例:2019)京03民终3829号;(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不会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参考案例:(2014)岩民终字第1166号
【注解3】未达到销售额双方可提出终止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212号
【注解4】“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涵盖合同无效情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31号
【注解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导致给付义务消灭,不影响后合同义务的存在|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开发人对涉案软件仍负有保管义务,由于涉案软件所存储的云平台系开发人租赁,其明知云平台的租赁期限和停止租赁会导致涉案软件灭失的后果,却放任该后果的发生,应当返还相应的开发费用——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民终1297号
【注解6】附解除条件合同之解除条件成就合同终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641号

摘要2

合同解除

摘要1: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具备法律规定成立及生效条件后,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效力期间,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先灭的一种行为。
【民法典标签】D562【合同约定解除】;D563【合同法定解除】;D564【解除权行使期限】;D565【合同解除程序】;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
【目录】概念;解除权性质;合同解除法律特征;合同解除种类;合同解除其他分类;合同解除程序;合同解除权消灭;合同解除效力;合同解除五个方面不受影响;合同通知解除或者债务抵销异议解决......提示4:附解除权的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区别;提示5:合同解除4种类型;提示6:书面合同的口头解除无效;提示7:解除合同后诉讼时效起算;8: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管辖;提示9:《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前提是发出解除
【注解1】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意味着合同被视为自始不存在,非违约方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给付之物),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1.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注解2】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形成权包括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两种情形:(1)确认之诉——形成权人已经在诉讼程序外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因有异议提起诉讼,该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2)形成之诉——形成权人直接提起诉讼方式行使形成权,该诉讼的性质属于形成之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0.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形成权的诉讼类型
【注解3】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如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2)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1.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审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注解4】(1)一审法院可以释明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一审法院未释明(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职权,没有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当事人不得以一审法院未释明为由提起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摘要2:(续)(3)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1.二审法院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释明及处理
【注解5】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内容是基于委托方特定需求量身定制的情形下,对于已履行部分不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1号
【注解6】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诉前已解除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一审受理费用宜由双方共同承担。——参考案例:(2019)粤民终301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269-001】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自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参考案例:(2017)赣民再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52-006】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及怠于通知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均可视为通知。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2)民申字第154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管辖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管辖条款作为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属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其效力不受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解除、是否被撤销等的影响。——参考案例:(2023)鲁民辖终5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履行地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1)鄂0104民初109号

合同法定解除事由

摘要1: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本质上均属于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解除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违约行为产生解除权。
【注释】《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并非都是根本违约解除权规定——(1)第1款第1项为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合同解除权;(2)第2项为因拒绝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3)第3项为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4)第4项为因根本违约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5)第5项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摘要2:【注解】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或者盈利目的能否实现是否等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同于目标公司的经营目标或者盈利目的能否实现。——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686号

预期违约

摘要1: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或行为表明在履行期限届至时不履行合同。

摘要2:【注解1】丧失履约能力而不能提供担保属于预期违约行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作出的尽职调查证明对方不具备履约能力,有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有权以预期违约为由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377号;(2019)最高法民申597号
【注解2】合资合同一方第三人将作为出资的设备和房产交合资公司实际使用,只有少部分房产未办理过户手续,其履行了主要义务,不构成预期违约。——参考案例:(2002)民四终字第3号

根本违约

摘要1:根本违约是指违约方造成结果严重,使得合同目的落空、不可期待。
【注释】《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关于合同法定解除并非都是根本违约解除权规定——(1)第1款第1项为因不可抗力产生的合同解除权;(2)第2项为因拒绝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3)第3项为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4)第4项为因根本违约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5)第5项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解1】双方约定以房产抵债,债务人未办理产权证的,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参考案例:(2004)民二终字第168号
【注解2】一方当事人持续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参考案例:(2006)民一监字第162-1号
【注解3】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与合同约定标准,从而订立合同预期的经济目的无法实现,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06)民二终字第61号
【注解4】药酒买卖合同的卖方不能提供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买方有权可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06)民二抗字第28号
【注解5】游戏玩家长时间连续游戏行为不符合人类生理规律,游戏公司对游戏账号作出永久封禁措施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22)京04民终328号
【注解6】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将产品商业化认定为技术合同的合同目的。——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251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091-007】卖方许诺“买房送学区名额”未履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清楚、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应认定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出卖人未实现许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参考案例:(2020)浙07民终1953号民事判决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的根本违约及违约方解除权的获得|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产生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后果,但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延迟履行义务等。现实生活中的违约情形纷繁复杂,应当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2.拒绝履行。又包括: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非主要债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法进行补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3)吉民再158号

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摘要1:不可抗力是指“三不能”(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注释】(1)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赔偿损失责任,双方应各自负担自身损失(《民法典》第180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如对解除合同有过错造成扩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扩大损失赔偿责任)。
【注解1】不可抗力免除民事责任的规定是指合同解除后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消灭,相应民事责任可以免除,不免除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490号
【注解2】意外事件不免责|旅游合同中游客因为可预见到的天气原因导致航班晚点,无法准时到达指定出发地参团出行,于当日要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不属于不可抗力,应属于意外事件,由此给旅游公司造成损失的,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要求免责。——参考案例:(2008)厦民终字第2422号
【注解3】合同履行中因国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同解除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06)民二终字第160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不可抗力并非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损失扩大有可归责事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不可抗力不能作为责任全免的唯一判定标准。——参考案例:(2023)兵04民再2号

简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是否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摘要1:解答:(1)《合同法》第55条只规定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是否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应当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注释】解除权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解除权。

摘要2:【解读】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应当认定为双方达到事实上变更合同,视为已经放弃合同解除权。
【注解1】(1)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守约方不仅没有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相反继续受领违约方履行直至履行完毕,应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注解2】解除权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解除权导致解除权消灭,即使弃权行为生效时除斥期间尚未届满。——参考案例:(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562号
【注解3】解除权人在违约方逾期付款之后出具收据的行为应当认定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了解除权。——参考案例:(2011)徐民终字第2123号

简法|合同履行完毕守约方还能否依约解除合同?

摘要1:解答:《合同法》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对守约方一种保护措施,但不得滥用。合同履行完毕,守约方再依约解除合同,不仅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初衷和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故对守约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加以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注释】履行完毕合同和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069号

摘要2:【注解】合同履行殆尽(合同几乎全部履行完毕)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121号;(2012)民二终字第104号

简法|约定违约方只要有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是否有效?

摘要1:解答:约定违约方只要有任何违约行为,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实属对合同解除条件约定不明,守约方不享有合同约定解除权。
【注释】当事人仅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而并未明确违约行为的具体样态及内容,通常认定为“解除事由约定不明”而不具有效力。
【解读】《合同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法上的条件的特征——(1)应当是合同订立时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2)应当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3)应当是合法的事实;(4)不能与附条件的合同的内容相矛盾;(5)该条件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
【注释1】约定违约方任何违约行为则守约方均有权解除合同,因没有明确具体违约情形,守约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注释2】部分判例认可约定任何违约行为均可解除合同享有约定解除权。
【注解】(1)合同关于“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及相应可期待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的约定,应当理解为无论任何一方违约,也无论何种违约,当事人双方均应承担同等的违约责任与同等的违约金数额;(2)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赔偿对方500万元损失、可得利益及相关所有费用”的约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各承担500万元违约金。——参考案例:《深圳市×××酒店有限公司与丽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丽江××大酒店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
【备注】单一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只要违约就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而不区分违约过错的程度以及违约行为的轻重、违约程度与违约责任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的违约金。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269-001】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自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参考案例:(2017)赣民再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使用笼统用语表述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以根据具体违约情节确定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虽然具体,但对违约行为使用“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面履行”等笼统用语表述,未区分违约情节轻重程度的,可能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与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严重不匹配。此种条款属于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应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数额。——参考案例:(2018)赣民再228号
→【备注】约定违约方有任何违约行为均应支付一定金额违约金是否有效?——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明确但违约情形约定不明,应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确定具体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违约金数额。

【笔记】口头租赁合同是否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707条规定,对于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口头租赁合同,不再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而是只有“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视为不定期租赁”(即口头租赁合同如果能够确定租赁期限的,仍然认定为定期租赁合同,只有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口头租赁合同才视为不定期租赁)。

摘要2

【笔记】合同单方解除权是否包括违约方解除合同和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情形?

摘要1:解读:合同单方解除权不包括违约方解除合同和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情形——(1)《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的规定进行,而不包括《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规定;(2)对于《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规定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行使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形成之诉而不是对解除权行使的确认之诉。

摘要2:【注解】违约方不能单方通知解除合同|违约方以单方意思表示主张解除的合同,守约方不同意,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627号

【笔记】一方长期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另一方能否不经催告直接通知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一方长期不履行合同系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以直接通知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催告程序。

摘要2:【注解】一方长期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系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依法有据(不需要履行催告程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644号

【笔记】双方违约能否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但其中一方违约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摘要2:【注解】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享有解除权的系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备注: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催告对方履行,对方享有合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而拒绝履行,故不适用催告后仍不履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参考案例:(2003)民一终字第47号

【笔记】当事人能否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之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析1:有名不定期合同包括——(1)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707条、第730条、第734条);(2)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48条);(3)不定期合伙(《民法典》第976条)。
解析2:(1)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民法典》第948条第2款);(2)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合伙均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注释】不定期合同风险提示——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
【理解与适用】此外,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当事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并非解除通知无效,而是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但要赔偿因未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或者解除通知延至合理期限之后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82页。

摘要2:【注解】定期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后出租人仍然有权按照原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参考案例:(2023)粤03民终31153号

【笔记】劳动合同能否适用不可抗力规定?用人单位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摘要1:解读:(1)劳动关系是一种从属性的不对等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是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法未引入不可抗力免责条款;(2)用人单位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摘要2

【笔记】合同大部分义务已履行完毕守约方还能否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

摘要1:解读:即使合同大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只要违约方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守约方仍然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3号
【注释】(1)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要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具有法定性而非约定性,轻微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需要判断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而非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有约定性而非法定性;但轻微违约虽然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可以不适用合同解除双方返还之规定,而是适用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合同履行殆尽(合同几乎全部履行完毕)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121号;(2012)民二终字第104号

【笔记】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但违约程度轻微能否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即不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注释1】当事人不得将“显著轻微的”违约行为约定为解除事由(此类解除事由与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目的相悖)。
【注释2】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但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不能解除合同。
【注释3】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虽然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但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应否予以解除的认定问题|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确定合同应否解除。——参考案例:(2021)鲁民终477号

【笔记】超过合同解除权期限还能否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超过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消灭;(2)解除权消灭后不影响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规定行使合同僵局解除权(合同僵局解除权不受合同解除期限的限制)。
【注释】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权期限(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有4种|(1)法定期限——法律规定解除行使期限;(2)约定期限——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3)1年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4)合理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为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
【备注1】违约方以超出除斥期间为由不同意解除合同,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逾期未履行可以基于新的违约事实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
【备注2】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应自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起算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
【注解1】(1)一方违约后如不采取补救措施恢复正常履约则违约状态将持续,守约方行使解除权未过解除权行使期限;(2)即使守约方享有的约定解除权按合同起算时间已超过1年的除斥期间,由于违约方处于持续违约状态,致使当事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守约方仍有权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1)黔01民终13008号
【注解2】非基于当事人行使单方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而是合同履行已陷入僵局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决定解除合同不适用除斥期间。——参考案例:(2024)内07民终2597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法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认定问题|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经当事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能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故其行使期限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合同关系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的保护。因此,即便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亦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超过法定或者约定期限行使解除权,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参考案例:(2020)闽民终60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起算点的认定|因各方对于合同目的有明确预期,亦在合同中对于各方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约定,在作为合同履行前提的取得《支付许可证》不能如期实现的情况下,一方在持续为取得《支付许可证》积极协调,力求促进交易目的达成,故以双方最终协商不成的时间作为一方行使解除权的起算时间点有相应事实依据,亦未超出当事人合理预期。——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609号

【笔记】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条件后还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

摘要1:解读: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条件但未明确排除法定解除权的,仍有权单独行使法定解除权。
【注解】(1)在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并存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选择行使法定解除权;(2)当事人对法定解除权进行处分的权利,排除或放弃法定解除权的约定无效。
【解析】(1)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两种解除事由适用范围不重合,两者均可适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29号;(2)约定解除事由是对法定解除事由具体化(如对《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合理期限”的具体化),应当适用约定解除事由(但未被约定解除条件限定的其他法定解除事由仍可适用);(3)约定解除事由排除法定解除适用适用范围无效,应当适用法定解除事由(如约定根本违约不得解除合同,仅非根本违约才能解除合同,该约定无效)。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约定解除权还能否行使法定解除权?|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仍有权选择行使法定解除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229号
【注解2】双方在合同中预先放弃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约定有效,当事人仍可行使法定和约定解除解除权。——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再50号

【笔记】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

摘要1:解读|任意解除是指无需法定或者约定解除事由及双方达成协议,凭当事人单方意思解除合同。现行法律规定任意解除主要情形——(1)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2)以双方人身信任为基础的合同,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933条第句);(3)为保护合同关系中弱势一方,该方享有任意解除权(《保险法》第15条);(4)合同关系的建立以一方需要为前提,该方享有任意解除权(《民法典》第787条)。

摘要2

【笔记】当事人能否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适用要件包括发生不可抗力且不可抗力的效果必须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否则当事人不能以发生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
【注释1】当事人依据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影响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民法典》第590条)和风险负担规则(《民法典》第604条等)的适用。
【注释2】不可抗力解除权人为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

摘要2

【笔记】违约方能否行使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合同解除权?

摘要1:解读:(1)违约方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对方因享有合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而有权拒绝履行;(2)因此,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享有解除权的系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注释】(1)违约方不适用《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2)双方违约时不影响违约方基于《民法典》第563条其他规定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

摘要2

【笔记】违约方承诺宽限期能否构成《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摘要1:解读:违约方提出宽限期且被守约方接受可构成《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合理期限”(合理宽限期)。
【注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合同解除权之“合理期限”主要包括三种期限——(1)债权人单方设置的合理宽限期;(2)债权未设置宽限期情形下由法院认定的合理宽限期,包括违约方提出宽限期且被守约方接受的合理宽限期;(3)单行法对合理宽限期的特殊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的3个月合理宽限期、《技术合同解释》第15条规定的30日合理宽限期)。

摘要2

【笔记】如何认定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合同解除权之主要债务?

摘要1:解读:《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主要债务”(主债务)的判断标准——(1)主给付义务属于主要债务;(2)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通常不构成主要债务,但对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不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也可以构成主要债务。
【问题】迟延履行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迟延履行对债权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的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注释】(1)债务人迟延履行全部债务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2)债务人仅迟延履行部分债务,应视该部分债务是否构成主要债务以决定是否构成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摘要2

【笔记】当事人能否以合同动机(主观目的)未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摘要1:解读:(1)合同目的原则上不包括合同动机(主观目的),当事人原则上不得以动机未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2)但如果当事人将动机记载于合同条款,则动机已成为合同内容使之构成合同目的的一部分,当事人可以合同目的(合同动机)未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摘要2:【注解】(1)当事人对于房屋内部左右布局明确约定并作为特定的合同目的属于有效约定;(2)实际交付房屋内部布局方向与合同所附平面图不符构成根本违约,购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5)通中民终字第03134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091-007】卖方许诺“买房送学区名额”未履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参考案例:
(2020)浙07民终1953号

【笔记】供电合同的供电人能否对用电人短期拖欠电费行为停止供电?

摘要1:解读:供电人利用强势地位随意对用电人拖欠电费的轻微违约行为未经催告直接采取最严厉的停止供电措施,供电人停止供电行为对用电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用电人欠费虽然属于轻微违约行为而不属于根本违约,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供电人可以采取停电措施。

摘要2:【注解】供电人针对用电人短期拖欠电费行为未经催告直接采取停止供电措施构成根本违约。——参考案例:(2009)民二终字第77号

【笔记】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守约方能否在催告函中行使合同解除权?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方因对方迟延履行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定解除权,守约方首先应当催告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在宽限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2)守约方在发送催告函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守约方在催告函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果,守约方在宽限期届满后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才能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备注1】(1)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守约方在催告函中行使合同解除权(即催告函中载明违约方未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则视为自动解除合同)不能产生视为自动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2)《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视为合同自动解除”系针对解除合同通知之再次宽限期而言,而非针对催告函之第一次宽限期而言。
→【备注2】(1)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守约方不能在催告函中行使视为自动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守约方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2)守约方可以在催告函宽限期届满后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行使视为自动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守约方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注释1】《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该条款系针对享有解除权时的通知解除(以享有合同解除权为前提)而非不享有解除权时在催告函中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指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时间分为——(1)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宽限期)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注释2】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守约方在催告函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目的(如:守约方在催告通知中载明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逾期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摘要2:【注释3】(1)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守约方应当及时向违约方发送催告函催促对方限期履行合同义务;(2)催告期限届满后对方仍未履行的,再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行使合同解除权——A.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B.守约方也可以在发送解除通知中再次给予对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再次宽限期),该再次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 ,合同自通知载明的再次期限届满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