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合同解除是指当合同具备法律规定成立及生效条件后,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效力期间,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者向将来先灭的一种行为。
【民法典标签】D562【合同约定解除】;D563【合同法定解除】;D564【解除权行使期限】;D565【合同解除程序】;D566【合同解除的效力】
【目录】概念;解除权性质;合同解除法律特征;合同解除种类;合同解除其他分类;合同解除程序;合同解除权消灭;合同解除效力;合同解除五个方面不受影响;合同通知解除或者债务抵销异议解决......提示4:附解除权的合同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区别;提示5:合同解除4种类型;提示6:书面合同的口头解除无效;提示7:解除合同后诉讼时效起算;8:确认解除合同效力案件管辖;提示9:《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适用前提是发出解除
【注解1】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合同解除的溯及力意味着合同被视为自始不存在,非违约方可基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非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违约方返还已给付之物),继续性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1.合同的解除有无溯及力
【注解2】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形成权包括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两种情形:(1)确认之诉——形成权人已经在诉讼程序外以通知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因有异议提起诉讼,该诉讼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2)形成之诉——形成权人直接提起诉讼方式行使形成权,该诉讼的性质属于形成之诉。——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0.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行使形成权的诉讼类型
【注解3】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如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2)如果当事人坚持不提出请求,可以在裁判文书中指出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以便尊重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1.当事人仅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否一并审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注解4】(1)一审法院可以释明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2)一审法院未释明(一审法院并没有违反职权,没有出现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当事人不得以一审法院未释明为由提起上诉),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作出判决,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摘要2:(续)(3)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71.二审法院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的释明及处理
【注解5】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内容是基于委托方特定需求量身定制的情形下,对于已履行部分不适用恢复原状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知民终1561号
【注解6】因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诉前已解除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一审受理费用宜由双方共同承担。——参考案例:(2019)粤民终3017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269-001】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自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参考案例:(2017)赣民再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52-006】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及怠于通知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均可视为通知。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2)民申字第1542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管辖条款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管辖条款作为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属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其效力不受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解除、是否被撤销等的影响。——参考案例:(2023)鲁民辖终5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消费者与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履行地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1)鄂0104民初109号
摘要1:【要旨】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条件——(1)首先要区分该约定是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附解除条件合同还是《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如果属于附解除条件合同,则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解除权人无需发出解除通知;(2)如果属于约定解除条件合同,即使约定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合同自动解除,合同并不能自动解除,解除权人还需要发出解除通知,合同在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才能解除。
【解读】(1)依据《合同法》第45条之规定,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2)依据《合同法》第93条之规定,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仅仅具有解除的条件还不能使合同消灭,必须有解除行为才能使合同实际解除;(3)所谓的“合同自动解除”是指依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而非《合同法》第93条约定解除权的合同;(4)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依据《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当条件成就时合同当然且自动地消灭,无须当事人再做出意思表示);(5)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6)区分合同解除附条件和合同效力附条件,主要还是看该条件是在防范一方违约还是通过附款限制合同的效力,而防范一方违约即与合同履行有关即为合同解除附条件;否则即为限制合同的效力的,应为合同效力附条件。
【注释1】《民法典》第565条规定的自动解除是指通知解除的通知中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
【注释2】(1)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未规定合同自动解除情形;(2)《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行使约定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权时应当向对方发出通知,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不宜认为该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8.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满足某种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当该条件成就时,能否认定此合同不经通知对方即已解除
摘要2:【注释3】合同不经解除通知能否自动解除?——答:(1)合同不经解除通知不能自动解除;(2)合同经解除通知的,解除合同通知可以载明限期未履行债务自动解除(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注解1】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实际发生时不产生合同自动解除的法律效果。——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725号
→【备注】现行法未采当然解除主义,具备解除事由仅为合同解除的前提(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欲使合同解除还必须当事人的解除行为。
【注解2】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是否必然导致合同解除?|约定解除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参考案例:(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221号
【注解3】合同约定“自动解除”是否需要通知解除?——(1)合同义务不能成为附解除条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可能成为附解除条件而只能是约定的解除条件;(2)约定未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自动解除”仍需通知解除才能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02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保险合同中的“自动解除”的认定|......虽然这一规定并非商事合同当事人完全不能变更的强制性规定,但“当事人约定自动解除”并不意味着出现违约情形即当然解除,而不需要根据本条规定通知对方。——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02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52-006】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及怠于通知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均可视为通知。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2)民申字第1542号
摘要1:【要旨】(1)无解除权人解除合同通知能否因超过异议期而解除,目前司实践中存在支持与不支持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2)占据主流的观点认为不应当支持合同解除,认为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和《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对方逾期提出异议的,解约行为不因此自动生效。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并以对方未在约定的异议期限或者其他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主张合同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是否享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进行审查——(1)经审查,享有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不享有解除权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注释1】当事人通知解除合同须以其享有合同解除权为前提条件。
【注释2】(1)原《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规定只有异议方有权请求确认解除合同效力。(2)原《合同法解释二》已经废止,第24条规定的“约定异议期”和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三个月”后才向法院起诉不予支持的内容已经废止。(3)《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效力。
【注释3】根据《民法典》第565条之规定:(1)对于通知解除,只要对方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效力;(2)《民法典》未规定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效力的异议期间,也未规定超过异议期间逾期不予支持(《民法典》第565条废止《合同法解释二》关于异议期的规定)。
【注释4】(1)根据《民法典》第562条第2勘验、第563条、第565条规定,无论约定解除合同或者法定解除合同,都必须符合相应条件(符合《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规定实质条款,符合《民法典》第565条规定“通知对方”形式条件,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合同不能解除;(2)认定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既要符合《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规定的实质条款,又要符合《民法典》第565条规定“通知对方”的形式条件,在此基础上如果当事人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的,应当认定合
摘要2:(续)同解除通知有效;否则,即使通知到达对方也不产生解除的效力。——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20.应如何认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人民法院案例库】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的司法认定|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合同解除后,一方依据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定金责任等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20)京03民终373号
摘要1:解答:(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答辩同意解除,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即使撤诉,双方之间合同已经解除;(2)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被告未表示同意解除合同的,原告撤诉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解析:《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54条规定——(1)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合同,撤诉后再次起诉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该主张的,合同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2)但是,当事人一方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且该通知已经到达对方的除外。
【解读1】(1)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2)但被告答辩同意解除的,应当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解读2】《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原告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后撤诉——(1)如果起诉状副本已经送达对方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2)如果起诉状副本未送达对方的,则合同不解除。
摘要2:【注解】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已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亦答辩同意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变更解除合同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对方答辩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判决确认合同已经解除。——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16-2-269-001】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自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权人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合同的,其诉状到达对方时可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参考案例:(2017)赣民再58号
摘要1:解答:(1)《合同法》第55条只规定了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是否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应当认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
【注释】解除权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解除权。
摘要2:【解读】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继续接受对方履行合同,应当认定为双方达到事实上变更合同,视为已经放弃合同解除权。
【注解1】(1)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守约方不仅没有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相反继续受领违约方履行直至履行完毕,应视为其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464号
【注解2】解除权人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放弃解除权导致解除权消灭,即使弃权行为生效时除斥期间尚未届满。——参考案例:(2010)青民二商终字第562号
【注解3】解除权人在违约方逾期付款之后出具收据的行为应当认定以默示的方式放弃了解除权。——参考案例:(2011)徐民终字第2123号
摘要1:解答:条件属于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1)若合同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则解除该合同不需要通知;(2)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解除该合同需要通知合同相对方。
【注释1】(1)合同效力附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终止;(2)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有权通知对方解除解除合同。
【注释2】合同解除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成就均为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事由:
(1)解除行为不同——合同解除须有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成就当然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无需解除行为)。
(2)适用条件不同——合同解除适用条件包括法定解除事由、约定解除事由和当事人达成协议等三种情形;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只能由当事人约定。
(3)适用领域不同——合同解除只能适用于合同关系;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还可适用于遗嘱等法律行为。
(4)效力不同——合同解除发生溯及效力或者不发生溯及效力;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成原则上不发生溯及效力,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注释3】《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包括具体违约行为和非违约事由(区别与附解除条件合同之”条件“)——(1)当事人可以将具体违约行为约定为解除事由(具有违约救济性质);(2)当事人也可以将非违约事由约定为解除事由(与违约救济无关,属于当事人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的某种利益安排);(3)约定的解除事由违反法律、性质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无效(如约定对方起诉则本方有权解除合同,因剥夺对方诉权而无效)。
【注释4】合同附解除条件不适格视为未附条件——(1)合同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B.(2)“解除条件”实质上属于约定解除合同事由则当事人可以行使约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须通知解除)。
→【备注】租赁合同约定“自承租人逾期2个月未支付租金时解除”——不属于合同“解除条件”,而属于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事由,出租人可以行使约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
摘要2:【注解1】租赁合同末位淘汰约定效力|(1)租赁合同领域扣点租金情况下的“末位淘汰制” 有效;(2)当解释和内部规则缺乏与承租人的合意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约定不明应视为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能据此行使末位淘汰解除权。——参考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58号
【注解2】附解除条件合同之解除条件成就合同终止。——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4641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及怠于通知的法律后果|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均可视为通知。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2)民申字第1542号
摘要1:解答:《合同法》赋予守约方合同解除权是对守约方一种保护措施,但不得滥用。合同履行完毕,守约方再依约解除合同,不仅会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符合当事人缔约时的初衷和尽量使合同有效的立法目的。故对守约方滥用合同解除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加以限制,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公平正义。
【注释】履行完毕合同和无效合同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069号
摘要2:【注解】合同履行殆尽(合同几乎全部履行完毕)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121号;(2012)民二终字第104号
摘要1:解读:对解除合同通知有异议可以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方式来否定解除通知效力。
摘要2: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分为两种情形|(1)通知到达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期限届满自动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摘要2:【注解】当事人多次发出解除通知,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当事人多次发出解除通知,应以首次解除通知的到达时间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4号
摘要1:解读:(1)《民法典》实施后不再适用合同解除异议期间规定;(2)也不再适用债务抵销异议期间规定。
【注解】债务抵销不再规定异议期间和异议程序。
摘要2:
摘要1:合同解除时间认定溯及适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565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摘要2:【注解】当事人未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法院不能依职权直接判决确认合同已经在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解除。
摘要1:解读:合同单方解除权不包括违约方解除合同和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情形——(1)《民法典》第565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主要是依据《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第563条的规定进行,而不包括《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规定;(2)对于《民法典》第533条、第580条规定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才能行使的解除权,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形成之诉而不是对解除权行使的确认之诉。
摘要2:【注解】违约方不能单方通知解除合同|违约方以单方意思表示主张解除的合同,守约方不同意,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627号
摘要1:解读:一方长期不履行合同系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可以直接通知解除合同而不需要催告程序。
摘要2:【注解】一方长期未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系以自己行为表明其不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要求解除合同依法有据(不需要履行催告程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644号
摘要1:解读:即使合同大部分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只要违约方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守约方仍然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3号
【注释】(1)是否构成根本违约需要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具有法定性而非约定性,轻微违约不构成根本违约。(2)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需要判断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而非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具有约定性而非法定性;但轻微违约虽然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而解除合同可以不适用合同解除双方返还之规定,而是适用赔偿损失等救济措施。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合同履行殆尽(合同几乎全部履行完毕)时守约方不得依约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0)民一终字第121号;(2012)民二终字第104号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之规定,行政相对人不能径行单方面通知行政机关解除协议,而是需向法院提起协议解除之诉,由法院判决是否解除协议。
摘要2:【注解】(1)《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2)行政机关恒定被告,行政机关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协议解除异议之诉,行政相对人不能径行单方面通知解除行政协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协议解除之诉。
摘要1:解读: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即不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注释1】当事人不得将“显著轻微的”违约行为约定为解除事由(此类解除事由与现行合同解除制度目的相悖)。
【注释2】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但违约程度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不能解除合同。
【注释3】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47条规定,虽然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条件,但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应否予以解除的认定问题|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交付约定的租赁物,承租人的主给付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确定合同应否解除。——参考案例:(2021)鲁民终477号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法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在到达接收方的地址时合同解除;(2)对方拒收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非没有到达对方,不代表解除失败。
摘要2:【注解】邮件快递单上没有记载相关内容不能推定邮件拒收人已经知道相关内容。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2)根据《民法典》规定为请求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诉讼请求应当表述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书》有效或者无效。
摘要2:【注解】关于解除合同异议案件受理费标准?|(1)按照合同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99号(备注:因该案诉讼请求除了确认之诉外还有继续履行);(2)按件收费。——参考案例: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13民终5186号;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鄂08民终699号
【注释】对解除合同有异议——(1)请求确认解除行为效力(无效或者有效),应当按件收费(100元);(2)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的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摘要1:解读:《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未规定合同解除通知书是否必须明确合同解除事由。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请求权人对同一诉讼请求提出多个不同的支持其主张的法律规范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1.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合同法上有多个合同解除的法律规范,当事人一并主张多个法律规范支持其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纳入审理范围,不能要求当事人仅选择适用其中一个法律规范或者放弃适用其他法律规范。2.依据不同的法律规范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如果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对适用法律规范顺序的选择。当不具备前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时,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是否具备后一顺位的法律规范适用条件,当认定符合一项法律规范适用条件且请求权成立时,即可作出裁判,对后位的法律规范不再进行审理。当事人未选择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时,应当按有利于请求权人的原则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顺序。3.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调整,导致当事人对相关土地进行商业开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81号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规定,一方因对方迟延履行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定解除权,守约方首先应当催告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在宽限期限届满仍未履行的,守约方才享有解除权;(2)守约方在发送催告函时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守约方在催告函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果,守约方在宽限期届满后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才能产生解除合同法律效果。
→【备注1】(1)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守约方在催告函中行使合同解除权(即催告函中载明违约方未在宽限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则视为自动解除合同)不能产生视为自动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2)《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视为合同自动解除”系针对解除合同通知之再次宽限期而言,而非针对催告函之第一次宽限期而言。
→【备注2】(1)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守约方不能在催告函中行使视为自动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守约方不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2)守约方可以在催告函宽限期届满后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中行使视为自动解除合同的解除权(守约方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权)。
【注释1】《民法典》第56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该条款系针对享有解除权时的通知解除(以享有合同解除权为前提)而非不享有解除权时在催告函中行使合同解除权,是指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时间分为——(1)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宽限期)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注释2】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守约方在催告函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目的(如:守约方在催告通知中载明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逾期视为自动解除合同)。
摘要2:【注释3】(1)违约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守约方应当及时向违约方发送催告函催促对方限期履行合同义务;(2)催告期限届满后对方仍未履行的,再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行使合同解除权——A.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B.守约方也可以在发送解除通知中再次给予对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再次宽限期),该再次宽限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 ,合同自通知载明的再次期限届满时解除。
摘要1:解读:(1)《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视为解除”应理解为合同丧失约束力,但不能直接推定合同已经解除;(2)合同是否可以继续履行涉及双方新的合意,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A.如合同继续履行(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通知或未答复对方但双方经自愿协商或以实际行为达成一致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即相当于恢复已丧失约束力的合同;B.如管理人在期限内决定解除合同则应当通知相对人。
【注释1】(1)基于《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规定的待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权不得在破产程序中实际行权,合同是否解除仍需待破产管理人确定后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具体情况定夺;(2)满足《企业破产法》第18条“视为解除”条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注释2】《企业破产法》第18条的规范意旨在于保护合同相对方的正当权益,限制管理人单方的合同选择履行权,避免管理人长期不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作出决定,使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视为解除”应理解为合同丧失约束力(推定管理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护合同相对人正当权益),目的在于限制管理人单方享有选择合同履行权的合理行使期限。
→【备注】《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意在保护合同相对方的正当权利,避免管理人长期不对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作出决定,使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损害合同相对方利益。故该条规定限制的是管理人的合同履行选择权,即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或答复合同相对方,管理人便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不能直接推定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55号
【问题】破产受理裁定与指定管理人时间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二个月”起算时点?|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与指定管理人时间不一致的,管理人有权自被指定之日起2个月内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企业破产法》第18条是以第13条为基础,默认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即第18条“视为解除”的前提是管理人的履职)。
摘要2:【注解1】破产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合同相对人丧失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不能直接推定解除合同,合同是否解除仍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再55号
【注解2】(1)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未通知相对人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并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仅视为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2)当事人主张合同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解除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1646号
【注解3】无论是《企业破产法》第18条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都是为了在破产程序中尽快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如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行使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即丧失了要求对方继续履行的权利,而不是双方已经在持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管理人未明确通知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即推定解除合同。——参考案例:(2012)民提字第73号
→【备注】(1)破产管理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选择行使继履行合同即丧失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2)管理人未明确通知对方继续履行合同而是双方已经在持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能推定解除合同。
【注解4】另外裁判观点认为|认定合同于破产时已法定解除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17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