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

摘要1:【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摘要2:【注解1】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注解2】租赁合同末位淘汰约定效力|(1)租赁合同领域扣点租金情况下的“末位淘汰制” 有效;(2)当解释和内部规则缺乏与承租人的合意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约定不明应视为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能据此行使末位淘汰解除权。——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双方责任的认定|1.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明确时,在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原约定范围时,在对方事前未明示认可、事后也未明确追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默示方式推定已经取得对方的同意,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法定条件。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合同约定解除后实际损失难以鉴定确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案例:(2020)云民再38号
→【备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何一方违约。

租赁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租赁合同?2.什么是租赁合同特征?3.什么是租赁合同成立?4.什么是出租人义务? 5.什么是承租人权利义务?6.房屋租赁纠纷管辖如何确定?7.什么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8.如何认定租赁合同效力? 9.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强行解除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能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10.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主体?

摘要2: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

摘要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7【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1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注释1】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
【注释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注释3】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两种形式——(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针对农用地或者其他未利用地);(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针对农村建设应用地,属于土地租赁合同范畴)。

摘要2:【注解1】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11359号
【注解5】不属于“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租赁合同而非土地承包合同。——参考案例:(2016)闽民申9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参考案例:(2023)鲁民再104号

租赁房屋转租

摘要1:屋转租是指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包括合法的房屋转租和违法的房屋转租。
【注释】(1)原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有权要求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2)转租合同仍然有效,但转租合同客观上成为不能履行的合同,次承租人有权请求解除次承租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
【注解1】房屋转租人向次承租人隐瞒业主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致次承租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次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转租合同。——参考案例:(2013)徐民终字第2177号
【注解2】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前,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与第三人之间的转租合同虽订立在法院查封之后,但该转租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38号
→【备注】在法院查封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在法院查封之后签订的转租合同也属于有效合同。
【注解3】转租条款中未明确约定用作特种经营行业的,禁止转租作此用途。——参考案例:(2016)京02民终8068号
【注解4】(1)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承租人占有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则不存在,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2)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也即不再拥有占有、使用租赁房屋的合法依据,否则形成对出租人所有的租赁房屋的无权占有;(3)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基于《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向次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4)对次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房屋的要求,与对承租人的义务要求是一致的;(5)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次承租人因返还租赁物、丧失占有而产生相关损失应当是基于转租合同法律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20)粤民终2952号
【注解5】生效民事判决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原次承租人已失去依据原租赁协议占用房产的依据,出租人据此向次承租人主张腾退房产及收取房屋占用费,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18)浙民再594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转租后室内家电设施出现安全故障引发损害时的责任承担|1.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出租人有义务保障所提供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的标准。出租人允许承租人转租房屋,并非对出租人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出租人的上述义务并未因房屋转租而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后,相对于次承租人来说,处于“出租人”的地位,对于次承租人同样负有该义务。2.若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未尽到保障房屋附属设施符合安全适用标准的义务,导致次承租人发生损害的,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法上的过错。次承租人可以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各自预防和防范风险发生的能力予以认定。——参考案例:(2021)沪02民终4427号

合法转租

摘要1:合法的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出租房屋剩余租赁期限转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摘要2:【注解】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区别于转租)。——参考案例:(2018)闽72民初613号

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违法转租

摘要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违法房屋转租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出租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行为。
【注释】(1)《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转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转租人继续占用房屋已经没有法律和合同依据,出租人当然有权要求转租人腾退房屋;出租人和转租人解除了租赁合同,转租人和次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已经没有了履行的基础,合同已经无法实际履行,次承租人不能以其与转租人的债权对抗出租人行使物权的权利)。
【注解1】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擅自转租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917号;(2020)沪02民终2453号
【注解2】承租人股权结构的变化并未导致合同主体变化不构成转租。——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6号
【注解3】店面转让费是市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商业习惯,因房屋租赁合同产生的店面转让费纠纷,应当在区分转让费性质的基础上,主要考虑次承租人承租店面经营的时间来确定转让费用在承租人及次承租人间的负担。——参考案例:(2011)永民初字第1190号;(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165号
【注解4】以承租房屋为条件与他人合作是否构成转租?|(1)以承租房屋与他人合作构成转租要符合特定条件:一是在形式上,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是否变更;二是在结果上,是否侵犯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与处分权,是否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并造成出租物的毁损;(2)如果不符合2个条件则不构成转租。——参考案例:(2013)三亚民二初字第91号;(2015)琼民三终字第29号
【注解5】因违法转租解除租赁合同无须追加次承租人参加诉讼。——参考案例:(2021)沪0116民初12804号
【注解6】房屋受让人应受转租异议期约束|若房屋上已经设立租赁、转租合同,房屋产权转让后,即发生了合同权利义务的特殊法定概括移转。房屋受让人继受了原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应受转租异议期6个月的约束。6个月异议期的起算应从出让的原权利人知道转租事宜开始计算,而非从受让房屋时重新起算。——参考案例:(2022)苏0211民初1548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涉众型涉农案件不动产腾退执行的方法指引|在涉众型涉农案件不动产腾退执行中,被执行人将案涉土地违约转租给次承租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府院联动和面对面释法明理,促使申请执行人与次承租人达成和解,避免强制腾退引发后续系列诉讼,促成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参考案例:(2021)沪0116执524号

【笔记】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摘要1:【要旨】(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不能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承担因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参考案例:(2014)天民二终字第156号

摘要2

租赁合同解除权

摘要1:【民法典标签】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
【注解1】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房屋有害气体超标,侵害了承租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致承租人的租赁目的无法实现,相关房屋不应用于出租,已出租房屋无权收取租金,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款项。——参考案例:(2022)苏01民终418号
【注解2】承租人构成违约、出租人已享有合同解除权情况下,出租人锁门行为应视为以事实行为解除租赁合同,不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22)粤0304民初35086号;(2020)粤0307民初35823号
【注解3】出租人发出解约通知后采取上锁措施之日为收回房屋之日。——参考案例:(2023)粤03民终31153号
【注解4】出租人在未提出解除合同并给予承租人合理搬迁期限前直接将商铺上锁属于违约行为,应对承租人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9)粤03民终27892号
→【备注1】(1)承租人拖欠租金行为严重且经多次催告仍未支付的,承租人履行合理通知义务后,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可以认定为以事实行为解除合同;(2)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情况下承租人拒不交还房屋,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可以认定为是收回房屋。
→【备注2】承租人违约情形下,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或锁门等措施私力救济应严格限定在权利范围内并且履行必要的前置通知、催告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
→【备注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1、出租人是否有权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承租人是否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承租人经出租人催告并事先告知将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的情况下,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依约支付租金,出租人采取前述行为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应当支付断电(水、气)期间的租金。
出租人采取断电(水、气)等行为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

摘要2:(续)、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甲醛超标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租赁用途,具有使用、收益价值的租赁物。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甲醛超标无法满足租赁用途,甚至危害承租人健康安全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租金及保证金。——参考案例:(2023)沪0113民初346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双方对涉案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仍签订租赁合同,在租赁物缺陷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合同应予解除,但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双方在签订涉案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的缺陷均系明知,故出租方并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情形,后承租方改良租赁物未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承租方也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承租方主张提前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应认定双方均不存在故意违约的情形。——参考案例:(2022)粤20民终614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已明确告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将行使合同权利收回房屋,且具备收回房屋的客观条件的,出租人负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并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沪02民终3179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1.出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应当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因出租人和第三人权属争议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租赁房屋为另作其他经营活动而支出装修费用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参考案例:(2021)渝04民再5号
【注解5】(1)后因履行中发生纠纷,河东村委、永利公司起诉桂深公司,请求解除《土地租赁合同》、返还案涉土地等。(2)(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77号民事判决,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桂深公司将案涉土地返还给河东村委、永利公司等。(3)后经强制执行,地上建筑物被拆除,河东村委、永利公司收回案涉土地。——参考案例:(2015)柳市民二终字第377号;(2023)最高法民申701号

【笔记】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不因此无效。
【注释1】(1)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2)承租人擅自转租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出租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注释2】(1)《民法典》对转租合同的效力没有直接明确规定;(2)结合《民法典》删除原《合同法》第51条规定+《民法典》第597条规定未取得出卖物处分权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民法典》第723条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标的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转租他效力不受出租人是否同意影响。
【注释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部分转租——(1)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2)出租人有权选择仅解除涉及转租部分合同或解除整个租赁合同。
【注释4】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租期限超过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影响的是转租合同的履行而非转租合同的效力,转租合同仍然有效。

摘要2:【注解1】(1)现行法律亦未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2)是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的“处分”系指“处分行为”,即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表现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而本案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仅为“负担行为”,即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鉴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仅为“负担行为”,故不属于无权处分(次承租人基于与房主的租赁关系,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转租的行为并未损害房主的利益,亦不能算作无权处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形。综上,各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917号
【注解2】(1)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2)认定转租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4)临商终字第467号
【注解3】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未规定转租合同无效,即无论何是否取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均不会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参考案例:(2021)粤20民终10450号
【注解4】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租金差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1)因擅自转租的合同有效,承租人作为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具有合同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返还给次承租人或出租人;(2)承租人转租房屋从而收取租金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参考案例:(2018)鄂05民终3122号
【注解5】无权转租的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出租人,次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盐民终字第1409号
→【备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次承租人能否以对此不知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次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1)次承租人基于误信承租人转租系经出租人同意的事实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或欺诈,次承租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合同解除权;(2)如果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收回房屋,转租合同客观上成为不能履行的合同,次承租人可以承租人违约违约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笔记】以承租房屋为条件与他人合作是否构成转租?

摘要1:解读:以承租房屋为条件与他人合作构成转租要符合特定条件(如果不符合2个条件则不构成转租)——(1)形式上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是否变更;(2)结果上是否侵犯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与处分权,是否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还租赁物的困难并造成出租物的毁损。——参考案例:(2015)琼民三终字第29号
【注释1】(1)法律对“转租”未作出明确的解释;(2)承租人以承租的房屋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合作并不能一概认定为“转租”,是否构成转租取决于两个条件即合同相对人是否发生了变化以及是否给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收益权及回收房屋等对房屋的处分权行使造成困难。
【注释2】(1)如果承租人发生了变化,第一承租人完全脱离出了合同关系,同时后来的承租人又不能及时交纳租金,出租人无法收回房屋或者存在对房屋造成毁损或带来其他不良影响,妨碍了出租人的收益权与处分权,便构成转租;(2)反之,第一承租人未脱离出合同关系,租金也按时交纳,未造成房屋毁损或带来其他不良影响,就不构成转租。

摘要2

【笔记】能否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

摘要1:解读:(1)视为出租人同意转让的适用前提是“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2)承租人应当承担举证证明出租人什么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有转租行为的义务,否则不能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参考案例:(2015)宁民一终字第224号

摘要2

【笔记】出租人同意某次转租意思表示能否认定为概括同意转租?

摘要1:解读:出租人同意某一次转租行为的意思表示如未明确系对承租人在合同期间内所有转租行为的同意,不能认定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转租行为的概括同意。

摘要2:【注解】出租人同意中出租人将房产转租给三家公司的行为效力只限于该次转租行为,效力不能及于整个《租赁合同》的履行,在三家公司的转租期限届满后承租人若将房产再行转租应重新获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将构成违约。——参考案例:(2014)深中法房终字第1518号

【笔记】转租与租赁权转让有哪些区别?

摘要1:解读1:(1)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将房屋另行出租给他人使用并获得收益的行为。(2)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
解读2:租赁权转让和转租区别——(1)租赁权转让中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2)租赁权转让后仍仅有一个租赁合同;房屋转租后存在两个租赁合同关系(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属于相互独立的两个合同)。(3)租赁权转让后合同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发生变化;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内容并不一样。(4)租赁权转让承租人须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中出租人同意转租包括概括同意和具体同意,仅是对承租人转租行为的同意。(5)租赁权转让的次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转租的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摘要2:【注解】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区别于转租)。——参考案例:(2018)闽72民初6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