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教你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官司

摘要1:【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摘要2:【注解1】企业间以担保为目的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4)通民初字第10581号;(2016)京03民终3343号
【注解2】租赁合同末位淘汰约定效力|(1)租赁合同领域扣点租金情况下的“末位淘汰制” 有效;(2)当解释和内部规则缺乏与承租人的合意即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约定不明应视为合同解除条件未成就,不能据此行使末位淘汰解除权。——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05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双方责任的认定|1.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意思表示明确时,在履行过程中单方变更原约定范围时,在对方事前未明示认可、事后也未明确追认的情况下,不能直接以默示方式推定已经取得对方的同意,应严格执行“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的法定条件。2.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和因过错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属于不同的两种情形,应区分处理。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意一方违约,并且,在双方就终止合同达成一致但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前,双方协商解决纠纷期间,当事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合同约定解除后实际损失难以鉴定确定的条件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等综合因素,酌定给予亏损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参考案例:(2020)云民再38号
→【备注】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在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情况下,不能再认定任何一方违约。

租赁合同纠纷精解

摘要1:【目录】1.什么是租赁合同?2.什么是租赁合同特征?3.什么是租赁合同成立?4.什么是出租人义务? 5.什么是承租人权利义务?6.房屋租赁纠纷管辖如何确定?7.什么是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8.如何认定租赁合同效力? 9.房屋租赁合同未到期强行解除出租给善意第三人,原承租人能否请求继续履行合同?10.什么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的主体?

摘要2: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8【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

摘要1: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标签】D703【租赁合同定义】;D704【租赁合同主要内容】;D705【租赁最长期限】;D706【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对合同效力影响】;D707【租赁合同形式】;D708【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D709【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D710【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D711【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D712【出租人维修义务】;D713【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D714【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D715【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D716【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D717【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转租期间效力】;D718【推定出租人同意转租】;D719【次承租人代位求偿权】;D720【租赁物收益归属】;D7121【租金支付期限】;D722【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D723【出租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D724【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D725【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D726【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7【委托拍卖情况下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D728【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D729【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D730【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D731【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D732【房屋承租人死亡的租赁关系的处理】;D73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D734【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注释1】土地租赁合同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支付租金的合同。
【注释2】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
【注释3】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两种形式——(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针对农用地或者其他未利用地);(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针对农村建设应用地,属于土地租赁合同范畴)。

摘要2:【注解1】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名为租赁实为买卖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5)三中民终字第11359号
【注解5】不属于“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租赁合同而非土地承包合同。——参考案例:(2016)闽民申903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二十年|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参考案例:(2023)鲁民再104号

【笔记】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716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不因此无效。
【注释1】(1)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2)承租人擅自转租与次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出租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租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议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其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注释2】(1)《民法典》对转租合同的效力没有直接明确规定;(2)结合《民法典》删除原《合同法》第51条规定+《民法典》第597条规定未取得出卖物处分权的买卖合同并非无效合同+《民法典》第723条规定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标的物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转租他效力不受出租人是否同意影响。
【注释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部分转租——(1)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2)出租人有权选择仅解除涉及转租部分合同或解除整个租赁合同。
【注释4】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或转租期限超过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影响的是转租合同的履行而非转租合同的效力,转租合同仍然有效。

摘要2:【注解1】(1)现行法律亦未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无效;(2)是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处的“处分”系指“处分行为”,即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表现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而本案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仅为“负担行为”,即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效果的行为;鉴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仅为“负担行为”,故不属于无权处分(次承租人基于与房主的租赁关系,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其转租的行为并未损害房主的利益,亦不能算作无权处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情形。综上,各方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合法有效的。——参考案例:(2021)京03民终1917号
【注解2】(1)目前尚无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合同无效。(2)认定转租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参考案例:(2014)临商终字第467号
【注解3】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未规定转租合同无效,即无论何是否取得房屋产权人的同意均不会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参考案例:(2021)粤20民终10450号
【注解4】承租人擅自转租获得租金差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1)因擅自转租的合同有效,承租人作为转租合同中的出租人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具有合同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不应返还给次承租人或出租人;(2)承租人转租房屋从而收取租金并非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不当得利。——参考案例:(2018)鄂05民终3122号
【注解5】无权转租的解除权的行使主体是出租人,次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4)盐民终字第1409号
→【备注】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次承租人能否以对此不知情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次承租人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合同——(1)次承租人基于误信承租人转租系经出租人同意的事实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或欺诈,次承租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非合同解除权;(2)如果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收回房屋,转租合同客观上成为不能履行的合同,次承租人可以承租人违约违约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