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承包人经营范围和资质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义务;在正常使用条件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注释1】(1)《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2)对于承、发包人的法人资格及承包人的施工资质不做要求——A.抢险救灾;B.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C.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备注】建筑企业资质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4-3.专业承包资质修订情况对照表
【注释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后:(1)施工资质包括施工综合资质1项,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等施工总承包资质13项;(3)专业承包资质18项;(4)专业作业资质1项。→(1)原有的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2)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3)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未甲、乙两级(不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摘要2:【注解】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延期退场、项目经理违约(项目经理缺勤)应承担违约责任。——参考案例:(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8号
摘要1:民法典第800条、第801条、第802条分别规定了勘查和设计人的质量责任、施工人的质量责任、承包人质量保证责任等。
【目录】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质量责任?因发包人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认定和承担责任?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建设工程,责任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责任有哪些规定?
【注释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专项检测资质证书》开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可以作为认定工程质量的途径。
【注释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可以作为确定建设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途径。
【注解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继续施工,后续施工对前面的在建工程存在覆盖,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予以证明,否则不予支持。
【注解2】总承包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的,发包人不可以就工程质量问题起诉实际施工人|总承包合同中虽然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发包人对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的权利,是基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因此发包人不可以突破仲裁协议直接起诉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5011号
【注解3】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未对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进行维修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判决发包人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931号
摘要2:【注解4】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投入使用导致发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属于因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542号
【注解5】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之后应当视为其已完成修复工作,建设单位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京民终80号
【注解6】已经结算的工程款具备支付条件,发包方如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另行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21)豫15民再307号
【注解7】(1)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应当判令施工单位履行修复义务;(2)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修复义务,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
【注解8】发包方对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未提出异议视为工程合格。——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注解9】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质量检测)因欠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不具有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当事人申请再审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835号
【注解10】工程试车投产的行为不属于未经竣工验收情况下擅自使用行为。——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40号
【注解11】电厂机组专业工程中机组等设备试运行并不等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亦不能认定擅自使用。——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490号
【注解12】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厂)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将工程进行试运行、正式投产,应当认定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参考案例:(2022)陕民终242号
【注解13】发包人强制承包人退场后,对已完工工程未经验收即安排案外人继续施工,应当视同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其关于工程质量瑕疵的主张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63号
【注解14】(1)停工原因与合同无效无关,应按照导致停工的过错程度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失仍有权请求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发包人委托的勘察设计和监理单位对停工损失的过错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96号
【注解15】发包人应对设计缺陷自行承担质量责任。——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048号
摘要1:(1)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制度是指建筑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维修制度。
(2)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保金的数额及返还时间见《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
(3)质量保修期(质保期)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详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注解1】发包人对中途解约的在建工程是否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预留部分质量保证金?——(1)对于中途解约的在建工程,如果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2)质量保证金返还时间以合同约定为准,如合同没有约定则以2年缺陷责任期为准(自施工合同解除日起算)。
【注解2】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期限是否有效?——(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是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规范;(2)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期限的约定应为有效。
【注解3】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后不应重新计算质量保修期,仍应按规定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参考案例:(2018)京02民终9196号
【注解4】(1)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只是排除了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2)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并不因竣工验收而免除,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进行保修包括返工、重做及改建等方式而不局限于维修。
【注解5】承包方负有质量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必然裁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1)只有基于承包人之过错造成质量缺陷 ,承包方才承担质量缺陷责任;(2)非承包人过错造成质量缺陷,承包人维修后相关维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摘要2:【注解6】允许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维修的情形——(1)承包人拒绝保修;(2)承包人屡次修复仍未修复合格;(3)双方为了工程款结算或质量纠纷争执已丧失信任;(4)承包人违反施工资质要求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5)紧急情况等。
【注解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主张工程无法使用存在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法使用的损失,发包方应当通过质量保修程序主张。——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注解8】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66号
【注解9】(1)转包的实际施工人依实际施工取得工程款进而对工程负有维修义务;(2)实际施工人拒绝维修的,承包人在修复后有权向实际施工人进行追偿。——参考案例:(2019)皖民申1326号
【注解10】保修人应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租金损失。——参考案例:(2016)晋民申字1579号
【注解11】履行维修义务与支付保养费用两项诉求只能择一主张。——参考案例:(2015)川民终字第791号
【注解12】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修复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参考案例:《江苏南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注解13】保证金并非工程款,当事人仅起诉工程款法院对保证金不予处理。——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286号
【注解14】工程已经竣工并结算,承包人在发包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下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履行保修义务后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发包方先返还质保金符合法律规定。——参考案例:(2022)浙02民终4363号
【注解15】发包人以承包人无资质会导致后期质保问题处于不安状态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拒退质保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青民终123号
摘要1:工期是指约定工期与可顺延期限(即由发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之和。
【目录】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顺延工期;工期延误举证责任分配;延期竣工诉讼时效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存在工期索赔?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工期顺延权如何认定?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工期顺延权如何认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其他情形还有那些?
【注释1】工期是指建设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经历的时间。
【注释2】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需要证明工期延误的存在——只需发包人出示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对照以证明实际工期天数、开工日期或者竣工日期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即可。
【注释3】承包人抗辩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分为——(1)存在工期应当顺延的事由;(2)该事由实际影响工期的天数。
【注释4】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影响——(1)工期顺延等事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若合同明确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即视为工期不顺延应遵照执行;(2)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当理解为有关工期延误的签证的程序性约定,并不代表承包人放弃实体性权利。
【注释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价与最终结算价不一致时,表明实际工程量大于合同预计工程量,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日平均造价折算顺延工期。
【注解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主张工程无法使用存在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注解2】工期延误违约金应当反诉而非抗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25号
【注解3】挂靠的承包方之所以能够进场施工系因发包方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未审查挂靠的承包方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是否具有良好资信,在项目停工后又重新完善招投标手续另行发包,故安发包方对造成项目停工亦有明显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83号
【注解4】(1)双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但没有证据证明过错程度应自行承担各自损失。——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95号;(2021)最高法民申270号;(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报告决定扣除延误工期期间。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257号
【注解5】工期不可调整约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1.1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除不可抗力以外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乙方不得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以任何形式拖延或停止施工。”根据合同约定,不论是否存在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均不影响工期延误问题的认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937号
【注解6】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导致工程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
【注解7】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因无法证明降雨客观上造成确实无法施工以及无法施工的天数,施工人主张从工期中扣除降雨天数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1879号
【注解8】两个以上先后施工人导致工程逾期完工且无法确定施工人责任,发包人工期索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28号
【注解9】“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期顺延不赔偿”约定有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6号
【注解14】自工程停工至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
【注解10】承包人逾期竣工而造成发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相关部门没收,承包人根据可预见规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参考案例:(2015)锡民终字第00822号
【注解11】(1)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求时间对工期迟延责任进行裁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886号;(2)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违约行为且难以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大小和损失数额的,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111号
【注解12】双方已就延误工期问题达成不再追究的合意,发包方无权追究承包方工期延误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
摘要1:问题:鉴定机构加固修复方案是否必须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
解读:(1)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第6.1.5条规定及条文说明,在建工程加固修复方案并未规定以出具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2)根据《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JD0500001-2014)第7.1.13条规定,既有建设工程和灾损建设工程的加固修复方案应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
摘要2:【注解1】出具加固修复方案需不需要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第6.1.5条并未规定出具加固修复方案需要以加固修复设计为前置程序。——参考案例: (2018)最高法民申4997号;(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备注2】《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编号:SF/ZJDO500001-2014)已经废止。——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245号
【注解3】双方对鉴定单位出具的修复方案为依据的修复费用的鉴定结论不认可,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对修复费用进行酌情认定,不采纳修复加固方案。——参考案例:(2021)京民申4374号;(2021)京01民终2106号
【注解4】质量问题成因鉴定和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鉴定需要不同鉴定机构完成。——参考案例:(2016)云34民终170号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2)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发包人提出工程质量异议,属于承包人的保修义务范畴,发包人不能以此对抗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请求权。
【注释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能否证明工程质量合格?——(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一般情况下能够证明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但在特殊情况下(建设工程实际存在明显质量问题且经法院依法委托工程质量鉴定机构鉴定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不能对抗实际存在的质量缺陷的事实,不能证明工程质量合格,此时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质量缺陷责任(即应无偿修复、重建或者承担修复费用,造成建设工程迟延交付还应承担逾期交付工程责任)而非保修责任。
【注释2】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索要工程款诉讼中提出工期和/或质量异议,反诉或反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限——(1)发包人主张工期违约责任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工期违约之日(即工程竣工之日)起3年内提出;(2)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责任应在工程质量责任期届满3年内提出。
【注释3】承包人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发包人主张部分工程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并要求限期整改——(1)根据《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即使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仍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进行整改;(2)法院可以对承包人请求涉及质量问题部分工程的价款暂不处理,待承包人整改合格后由双方另行结算及主张权利。
→【备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司法鉴定发现工程确实未按图纸施工,对有质量问题的部分暂不处理工程款,待修复后另行结算。——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2819号
【注释4】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后不得向承办人主张返修责任而只能主张保修责任,发包人在承包人索要工程款时不得提出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由承包人返修工程。
【注释5】建设工程竣工但未经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处于不确定状态),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并要求进行鉴定应予支持。
【注释6】(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又以工程质量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或延期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2)例外情形工程经鉴定不合格,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要求延期支付工程款。
【注解1】工程验收合格后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能否拒付工程款?|(1)虽然工程整体验收合格,但是分项工程被鉴定存在未按图纸施工等质量问
摘要2:(续)题,发包人可拒付该部分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理、返工或者改建;(2)竣工验收后发生质量问题仍可主张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人进行整改并将部分工程款暂不处理。——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备注】工程竣工已验收合格但发包人有证据证明承包人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仍然有权拒付相应部分的工程款。
【注解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仍可要求承包人修复或在质保金中扣除维修费用。——参考案例:(2014)民提字第00015号
【注解3】案件中提出过质量抗辩不影响另行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书(2019)辽民申6745号
【注解4】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举证不能达到认定工程交付前即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标准,认定属于验收合格后的质量问题,应属于维修问题。——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784号
【注解5】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推定一般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层因工程质量问题向承包人提出异议,发包人申请工程质量鉴定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646号
【注解6】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应如何举证?|(1)发包人应提供其于质保期内向承包人提出了质量保修请求,或者其已实际采取自行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等措施的证据;(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发包人应当就工程质量问题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备注】已经竣工验收工程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就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注解7】承包人提交节点验收证明文件已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责任,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提供证据证明。——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61号
【注解8】发包人对工程完成验收且一、二审未提及工程质量问题,不能以鉴定申请未准许为由提起再审。——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184号
【注解9】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即便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也属于保修责任范围,发包人以此飓风工程余款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256号
【注解10】工程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发包人以局部质量问题主张工程未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4)最高法民申17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