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发包人义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义务;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义务;确认工程量进度和相关签证义务;发包人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义务;发包人检查不妨碍正常作业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
民法典标签:D797【发包人的检查权】|D798【隐蔽工程】|D799【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D803【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D80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D80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D807【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注释1】(1)《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2)对于承、发包人的法人资格及承包人的施工资质不做要求——A.抢险救灾;B.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C.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注释2】(1)发包人需将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实践中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向相关单位支付,在工程款结算时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水电费用可以作为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图纸施工隐蔽工程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98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在承包人不能提供隐蔽记录且不能举证证明已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检查的,承包人应就已施工隐蔽工程承担举证责任。
→【备注】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再以现场破坏性勘验方法质疑隐蔽工程真实性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
摘要2:【注解1】指定发包区别于直接发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2号
【注解2】以原发包人的资质证书重新设立的企业与名称变更后的发包人视为共同发包人。——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注解3】发包人成立的项目公司是否应当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成立项目公司对工程进行管理,发包人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参考案例:(2004)昆民一初字第162号;(2)发包人为开发工程项目设立公司如与发包人不构成人格混同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074号
【注解4】(1)作为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对工程款的清偿问题承担责任;(2)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
【注解5】承包人可以向与发包人具有合伙关系其他合伙人主张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524号
摘要1:发包人责任
摘要2:
摘要1:工期是指约定工期与可顺延期限(即由发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之和。
【目录】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顺延工期;工期延误举证责任分配;延期竣工诉讼时效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是否存在工期索赔?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工期顺延权如何认定?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工期顺延权如何认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的其他情形还有那些?
【注释1】工期是指建设工程从正式开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经历的时间。
【注释2】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需要证明工期延误的存在——只需发包人出示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对照以证明实际工期天数、开工日期或者竣工日期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即可。
【注释3】承包人抗辩工期顺延的举证责任分为——(1)存在工期应当顺延的事由;(2)该事由实际影响工期的天数。
【注释4】承包人逾期申请工期顺延的影响——(1)工期顺延等事由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若合同明确约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即视为工期不顺延应遵照执行;(2)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应当理解为有关工期延误的签证的程序性约定,并不代表承包人放弃实体性权利。
【注释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价与最终结算价不一致时,表明实际工程量大于合同预计工程量,法院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日平均造价折算顺延工期。
【注解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主张工程无法使用存在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241号
【注解2】工期延误违约金应当反诉而非抗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25号
【注解3】挂靠的承包方之所以能够进场施工系因发包方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未审查挂靠的承包方是否具备承担项目的能力、是否具有良好资信,在项目停工后又重新完善招投标手续另行发包,故安发包方对造成项目停工亦有明显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83号
【注解4】(1)双方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但没有证据证明过错程度应自行承担各自损失。——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95号;(2021)最高法民申270号;(2)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均存在过错,法院可以根据鉴定报告决定扣除延误工期期间。
摘要2:(续)——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257号
【注解5】工期不可调整约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1.1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控制点工期时,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的(除不可抗力以外的)雨雪、冰雹、台风、高温天气、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扰民和民扰、市政影响等不利因素及发包人分包工程的影响,因此施工过程中,除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不管发生任何情况,均不顺延工期。乙方不得因工程款支付问题以任何形式拖延或停止施工。”根据合同约定,不论是否存在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均不影响工期延误问题的认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937号
【注解6】因发包人指定分包导致工程延误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参考案例:(2015)民一终字第104号
【注解7】合同没有约定情况下,因无法证明降雨客观上造成确实无法施工以及无法施工的天数,施工人主张从工期中扣除降雨天数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1879号
【注解8】两个以上先后施工人导致工程逾期完工且无法确定施工人责任,发包人工期索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28号
【注解9】“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期顺延不赔偿”约定有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6号
【注解14】自工程停工至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
【注解10】承包人逾期竣工而造成发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相关部门没收,承包人根据可预见规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参考案例:(2015)锡民终字第00822号
【注解11】(1)由于双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事实存在交叉,不能区分各自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具体时间段,根据各自原因导致延误工期的求时间对工期迟延责任进行裁量。——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3886号;(2)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存在违约行为且难以确定双方应承担责任大小和损失数额的,发包人向承包人主张工期逾期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民一终字第111号
【注解12】双方已就延误工期问题达成不再追究的合意,发包方无权追究承包方工期延误责任。——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
摘要1:(1)索赔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确认事实、追加价款、顺延工期、确认结算的请求。
(2)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的损害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注释】停窝工损失中的待工工资不应该将建设工程施工利润计算在内。
【注解1】(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程序索赔停工、窝工损失不予支持;(2)承包人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的,应当就停工原因、损失已实际发生以及损失具体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3)施工方主张发生停窝工损失的事实,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注解2】两个以上先后施工人导致工程逾期完工且无法确定施工人责任,发包人工期索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28号
【注解3】违约金属于索赔事项,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发出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索赔金额,在诉讼中要求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注解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期顺延不赔偿”约定有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6号
【注解5】自工程停工至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
【注解6】损失索赔必须坚持合同相对性和损失填补原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38号
【注解7】双方索赔确认单可以作为主张损失赔偿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参考案例:(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089号
【注解8】仅凭工期延误不能推断出停窝工损失|工期延误与工程停窝工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不能推断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停窝工事实的结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787号
【注解9】停窝工损失项目|(1)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办公设施摊销费、差旅费等均属公司正常开支,不属工期延长的直接损失;(2)因工期延长,活动房租赁期限相应延长,为此多支出的租赁费、为维护施工现场安全多支出的保安人员工资以及多支出的
摘要2:(续)生活水电费,应属于工期延长增加的费用;(3)承包人主张因工期延长增加人工费不予支持|项目施工采用工程量报价单报价,施工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均已包含人工费成本,而根据双方所订建设施工合同,该综合单价属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后的最终综合单价,承包人请求增加人工费,没有合同依据;同时,承包人亦未提供其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的凭证。——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310号
摘要1:解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的停工、窝工损失排除适用条款依法有效。——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1004号
【注解】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放弃停工费、窝工费——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自愿放弃向发包人主张因发包人导致的窝工停工损失的索赔权利,承包人不能再向发包人索赔窝工停工损失。
摘要2:【注解1】双方所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只约定对承包人延误工期进行处罚,对发包人延误工期可顺延工期,但对是否赔偿并不明确,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不仅需顺延工期,而且还需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据此,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损失具有合同根据。——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310号
【注解2】无效合同约定发包人到期的停窝工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在承担停窝工损失,参照约定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注解3】合同中约定限制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合同约定承包方不得单方停工,承包方不得行使先履行义务抗辩权而停工,承包方停止施工构成违约。——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34号
→【备注】(1)合同中约定限制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法律并无明确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裁判中认为此种约定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
【注解4】合同专用专用条款中关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的约定有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
摘要1:解读:民扰问题导致损失要视其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约定判断责任归属——(1)民扰是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应该由发包方赔偿承包人损失(《民法典》第804条规定);(2)民扰问题是由承包方原因造成的,应该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责任;(3)民扰问题是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承包方与第三人之间纠纷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约定处理(《民法典》第593条);(4)发包方对承包方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
摘要2:
摘要1:解读:施工合同约定28条索赔期,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28天期限内提出索赔其索赔权丧失。
摘要2:【注解1】另外裁判观点认为|发包人以逾期索赔失权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窝工损失不予支持|(1)逾期索赔失权约定系当事人双方自行实现索赔目的的程序约定,当事人一方提出索赔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方式导致的后果是不能自行结算,但不能据此排除其自行结算未果后转而寻求司法救济进行强制结算的权利;(2)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索赔事由和请求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判断。——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56号
【注解2】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出索赔申请,但之后的协议中双方承诺承担因各自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另一方可根据之后协议主张工期延误赔偿责任。——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
【注解3】(1)施工方未按照施工协议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窝工损失赔偿且主张窝工损失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2)合同履行中双方均明知相关的施工期限发生变更,承包方未提出工期变更或顺延申请,发包方也并未依据施工协议提出工期要求,相关工程款结算中也未就工期延误损失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工期延误已达成一致意见或均放弃相关损失主张。——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
【注解4】双方虽对工期顺延及索赔程序进行了约定,但并未明确承包人未提出工期顺延或未按约定程序索赔或不及时索赔的法律后果,发包方认为承包方未按约提出工期索赔请求在工程交工后予以索赔不应支持的合同根据不足,不予采信。——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310号
【注解5】(1)法定的停窝工损失赔偿请求权行使不依赖于合同中约定的索赔程序;(2)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主要用于工程量变更、进度款支付等合同明确约定的款项(即合同之债)。——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89号
→【备注】索赔分为|(1)法定之债索赔——不依赖于合同中约定的索赔程序(如停窝工损失索赔);(2)合同之债索赔——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如工程量变更、进度款支付等合同明确约定的款项,逾期索赔可能导致权利丧失)。
摘要1:解读: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实际发生的情形下,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可根据公平原则委托鉴定单位对工期延误损失进行司法鉴定。
【注释1】法院在当事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实际损失的情形人同意委托鉴定单位作出司法鉴定并采信鉴定单位的审定结果之前提条件——(1)有违约行为;(2)有损失后果(当事人如无法提供证据直接证明工期延误损失,则必须提供间接证据证明存在工期延误损失);(3)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约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释2】当事人申请工期延误损失鉴定时应当同时申请对工期延误原因、工期延误天数进行鉴定。
【注释3】因发包人原因(《民法典》第803条)、发包人风险(非发包人原因造的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费用的风险,主要有不利地下条件、分包延误)和工程变更,承包人均可要求工期延误损失赔偿。
【注释4】承包人工期延误损失一般包括停窝工产生的费用(《民法典》第804条)——(1)人工误工;(2)材料涨价;(3)临时设施及机械设备租赁造成损失;(4)工程延误期间管理费用;(5)承包人垫资的贷款利息;(6)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违约赔偿;(7)由承包人承担的延长保险期限所产生的保险费用。
【注释5】发包人工期延误损失——(1)贷款利息;(2)盈利损失;(3)增加监理费;(4)土地出让金;(5)甲供材料价格上涨损失;(6)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延期期间的租赁费、管理费;(7)延期保险期限所产生的保险费等。
【问题】承包方不能提供停窝工证据能否通过委托鉴定方式确定停窝工损失?——(1)承包人不能提供停窝工证据(处于停窝工期间的现场机械停滞台班数、停窝工工日以及周转性材料的签证),因没有停窝工数量证据不能确定停窝工损失;(2)承包人通过鉴定确定停窝工时间计算出停窝工损失不予支持(仅有停窝工时间证据,没有停窝工数量证据)。
摘要2:【注解1】(1)如工程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确定责任方,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法院可以同意承包人的鉴定申请,委托专业审价单位审定受损方因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停工损失,作为确定工期延误损失的依据;(2)法院在承包人没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实际发生的情况下仍采信鉴定单位的审定结果,前提是存在工程延误的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参考案例:(2012)沪高民一(民)终字第28号
→【备注】停工损失客观存在——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直接证明工期延误的损失已经实际发生,则必须提供违约方致使工期延误带来损失的间接证据证明存在工期延误损失。
【注解2】(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中明确列明了费用索赔争议鉴定;(2)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31号
→【备注】停工损失、工程欠款利息及违约金属于工程造价鉴定范畴。
【注解3】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确认窝工损失金额。——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注解4】工期延期竣工是客观事实且能够明确责任方,停工损失也客观存在,可以采信审价意见确定损失数额。——参考案例:(2010)沪高民一(民)终字第1号
摘要1:解读1:因发包方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停建、缓建的,承包方的预期合同利益仍然可以实现,只是由于发包方停建、缓建的违约行为增加了承包方的履约成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80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发包方赔偿范围为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预期利润)。
解读2:如果因发包方原因在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未开工),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发包方应当赔偿承包方预期利润损失(发包方赔偿范围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注释1】《民法典》第584条为规定违约损失范围的一般条款,适用条件为“未开工”——合同签订后没有施工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典》第584条规定。
【注释2】《民法典》第804条为发包人原因造成损失和费用的承担特别条款,适用条件为“工程中途”——合同签订后已经施工,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赔偿范围应适用《民法典》第804条规定。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