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等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注解1】缺乏勘察资质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及赔偿范围?|勘察单位不具备勘察资质出具的勘察报告有误导致建设工程和出现质量缺陷及停工损失,勘察单位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实际损失、质量缺陷、原因力大小等多个因素综合确定责任比例。——参考案例:(2011)民提字第292号
【注解2】钻探工程施工人具有相应资质的钻探协议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21)粤0606民初37952号
【注解3】工程勘察与矿业勘查、钻探工程具有明显区别|合同约定使用钻机钻孔、开孔,从孔内取出岩心,提供钻孔、钻探资料,按照钻孔以固定单价支付报酬,该合同内容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不符合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法律特征,应认定为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20)新民终13号;(2021)最高法民申1261号
【注解4】(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工程勘察合同是指发包人与勘察人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调、地质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而达成的协议建设工程为项目决策提供可行性资料的设计及具体施工设计达成的协议)。——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辖16号;(2)勘察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参考案例:(2018)川民辖终74号
【注解5】煤炭普查合同是承揽合同。——参考案例:(2019)鲁民申6663号
摘要2:
摘要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委托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工作,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摘要2:【注解1】(1)不具有相应的设计单位资质的设计合同无效;(2)使用设计图纸完成的工程合格,设计人可请求参照设计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474号
【注解2】(1)无工程设计资质除方案设计合同(可作为咨询不要必须具备设计资质)有效外,设计合同无效;(2)设计合同无效参照结算标准计算费用。——参考案例:(2018)沪民申637号
【注解3】(1)设计高尔夫球场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2)与外国设计单位合作的国内设计单位缺乏资质不影响合同效力。——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083号
【注解4】展览陈设设计无需设计资质。——参考案例:(2017)沪02民终5536号
【注解5】(1)设计变更成立及已履行证明|A.证明存在设计变更的证据材料(通常设计变更任务书、设计变更指令或者有关设计变更的会议纪要等或者设计变更的设计合同的补充协议);B.证明设计单位已经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并提交相关设计变更成果文件的证据材料。(2)若设计方案需要变更,变更设计的指令亦需到达设计公司,其更改的方案必然经双方磋商,设计单位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进行了变更的设计并交付变更设计成果——参考案例:(2018)川民申257号
摘要1:发包人义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义务;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义务;确认工程量进度和相关签证义务;发包人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义务;发包人检查不妨碍正常作业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
民法典标签:D797【发包人的检查权】|D798【隐蔽工程】|D799【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D803【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D80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D80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D807【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注释1】(1)《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2)对于承、发包人的法人资格及承包人的施工资质不做要求——A.抢险救灾;B.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C.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注释2】(1)发包人需将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实践中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向相关单位支付,在工程款结算时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水电费用可以作为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图纸施工隐蔽工程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98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在承包人不能提供隐蔽记录且不能举证证明已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检查的,承包人应就已施工隐蔽工程承担举证责任。
→【备注】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再以现场破坏性勘验方法质疑隐蔽工程真实性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
摘要2:【注解1】指定发包区别于直接发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2号
【注解2】以原发包人的资质证书重新设立的企业与名称变更后的发包人视为共同发包人。——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注解3】发包人成立的项目公司是否应当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成立项目公司对工程进行管理,发包人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参考案例:(2004)昆民一初字第162号;(2)发包人为开发工程项目设立公司如与发包人不构成人格混同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074号
【注解4】(1)作为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对工程款的清偿问题承担责任;(2)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
【注解5】承包人可以向与发包人具有合伙关系其他合伙人主张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524号
摘要1:发包人责任
摘要2:
摘要1:(1)索赔是指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确认事实、追加价款、顺延工期、确认结算的请求。
(2)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于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的损害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注释】停窝工损失中的待工工资不应该将建设工程施工利润计算在内。
【注解1】(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程序索赔停工、窝工损失不予支持;(2)承包人要求赔偿停窝工损失的,应当就停工原因、损失已实际发生以及损失具体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3)施工方主张发生停窝工损失的事实,应当有监理单位签证或者施工方与建设方往来函件予以证实。——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注解2】两个以上先后施工人导致工程逾期完工且无法确定施工人责任,发包人工期索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28号
【注解3】违约金属于索赔事项,在合同履行期间并未发出书面通知并详细说明索赔金额,在诉讼中要求支付违约金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注解4】“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工期顺延不赔偿”约定有效。——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76号
【注解5】自工程停工至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
【注解6】损失索赔必须坚持合同相对性和损失填补原则。——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38号
【注解7】双方索赔确认单可以作为主张损失赔偿因果关系的表现形式。——参考案例:(2011)豫法民三终字第00089号
【注解8】仅凭工期延误不能推断出停窝工损失|工期延误与工程停窝工之间并无必然的联系,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不能推断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停窝工事实的结论。——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7787号
【注解9】停窝工损失项目|(1)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办公设施摊销费、差旅费等均属公司正常开支,不属工期延长的直接损失;(2)因工期延长,活动房租赁期限相应延长,为此多支出的租赁费、为维护施工现场安全多支出的保安人员工资以及多支出的
摘要2:(续)生活水电费,应属于工期延长增加的费用;(3)承包人主张因工期延长增加人工费不予支持|项目施工采用工程量报价单报价,施工中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均已包含人工费成本,而根据双方所订建设施工合同,该综合单价属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后的最终综合单价,承包人请求增加人工费,没有合同依据;同时,承包人亦未提供其实际支出该部分费用的凭证。——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310号
摘要1:解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缓建,承包人不收取停、窝工费,并自愿放弃向发包人索赔的权利”的停工、窝工损失排除适用条款依法有效。——参考案例:(2015)民申字第1004号
【注解】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放弃停工费、窝工费——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自愿放弃向发包人主张因发包人导致的窝工停工损失的索赔权利,承包人不能再向发包人索赔窝工停工损失。
摘要2:【注解1】双方所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只约定对承包人延误工期进行处罚,对发包人延误工期可顺延工期,但对是否赔偿并不明确,该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不仅需顺延工期,而且还需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据此,由发包人承担延误工期损失具有合同根据。——参考案例:(2014)民一终字第310号
【注解2】无效合同约定发包人到期的停窝工工期顺延,但发包人不在承担停窝工损失,参照约定执行。——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45号
【注解3】合同中约定限制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合同约定承包方不得单方停工,承包方不得行使先履行义务抗辩权而停工,承包方停止施工构成违约。——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再134号
→【备注】(1)合同中约定限制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法律并无明确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裁判中认为此种约定如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可。
【注解4】合同专用专用条款中关于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的约定有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