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发包人义务——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义务;按约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义务;确认工程量进度和相关签证义务;发包人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义务;发包人检查不妨碍正常作业的义务。发包人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工程款
民法典标签:D797【发包人的检查权】|D798【隐蔽工程】|D799【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D803【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相关物资的违约责任】|D804【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缓建所应承担责任】|D805【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所应承担责任】|D807【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注释1】(1)《建筑法》第83条第3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2)对于承、发包人的法人资格及承包人的施工资质不做要求——A.抢险救灾;B.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C.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注释2】(1)发包人需将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实践中施工现场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发包人向相关单位支付,在工程款结算时发包人已经支付的水电费用可以作为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在结算中予以扣除,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未按图纸施工隐蔽工程应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798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在承包人不能提供隐蔽记录且不能举证证明已通知发包人、监理人检查的,承包人应就已施工隐蔽工程承担举证责任。
→【备注】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发包人再以现场破坏性勘验方法质疑隐蔽工程真实性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
摘要2:【注解1】指定发包区别于直接发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再12号
【注解2】以原发包人的资质证书重新设立的企业与名称变更后的发包人视为共同发包人。——参考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39号
【注解3】发包人成立的项目公司是否应当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1)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成立项目公司对工程进行管理,发包人和项目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参考案例:(2004)昆民一初字第162号;(2)发包人为开发工程项目设立公司如与发包人不构成人格混同则不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2014)苏民终字第0074号
【注解4】(1)作为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对工程款的清偿问题承担责任;(2)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当承担工程款清偿责任。——参考案例:(2014)云中法民二终字第132号
【注解5】承包人可以向与发包人具有合伙关系其他合伙人主张工程价款。——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524号
摘要1:发包人责任
摘要2:
摘要1: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工程款优先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经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解】(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9条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工程竣工为条件
【目录】提示2: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示3:工程未完工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提示4:建筑施工中债权转让后优先受偿权;提示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优先受偿权;提示6:在建工程所有权转移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提示7:人民法院依合同法第286条作出的许可拍卖建设工程的裁定可作为执行名义;提示8:质量优良、提前完工的奖励费用属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9:因价格上涨导致的材料价差损失不属于优先受偿权担保范围;提示10: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提示11: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6个月;问题1:分包人、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2:工程款利息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3: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是否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问题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否以建设工程竣工为条件?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保护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解读1】《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解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摘要2:(续)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38条、第41-42条:
(1)第35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36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第37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第38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第39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第40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第41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8)第42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沿革——(1)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2)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3)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4)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17条至第23条共计7个条文;(5)2020年《民法典》第807条。
★【人民法院案例库】破产中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发包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农民工以承包人所欠工资申报债权的,系建设工程价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该权利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进行清偿。——参考案例:(2020)皖11民终3630号
摘要1:【目录】工程款利息性质;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提示1: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提示2:欠付工程款违约金与利息关系;提示3:合同无效能否请求支付工程款利息?问题解答:合同没有约定计息,但有滞纳金计付标准,可以吗?《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计付标准,而约定了滞纳金计付标准,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适用?标准是否有限制?
【注释1】发包人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是因结算未能达成一致造成的,发包人不构成违约,但发包人应从应付款期限届满日起向承包人裁定相应的利息损失。
【注释2】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违约金和利息存在竞合时应择一适用,但违约金和利息均不足以弥补损失的除外。
【注解1】未明确多项工程的交付时间,利息可从最后工程交付时间计付。——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95号
【注解2】逾期完工违约金高于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是否承担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因合同未约定承包方逾期完工可以作为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的合理抗辩,且发包方从未以逾期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金高于尚欠工程款为由提出拒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其没有实质的支付义务不应就工程款支付利息的主张不能成立。——参考案例:(2019)云民终805号
【注解3】(1)工程款利息以复利形式计息的约定无效;(2)约定利息但未约定利息计付标准按照法定利息标准计息。——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28号
【注解4】计算工程欠款利息时适用银行1年期还是5年期贷款利率的问题?|工程量款拖延时间较长应按照实际拖延时间适用不同档位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再128号
【注解5】主张工程款利息损失过高参照违约金标准予以调减(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801号
【注解6】2019年8粤20日后应按LPR计算利息。——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754号
【注解7】工程欠款利息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不适用于工程欠款违约金。——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665号
摘要2:【注解8】工程款与利息分别起诉不构成重复起诉。——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972号
【注解9】转包关系和分包关系是否适用司法解释关于工程款利息计付时间之规定?|(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系对工程欠款利息计付时间的规定,并未对当事人之间因何种法律关系欠付工程款作出限制;(2)转包关系和分包关系适用司法结算关于工程款利息计付规定。——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4886号
【注解10】不能同时主张工程款利息与违约金。——参考案例:(2006)浙民一终字第299号;(2019)最高法民终612号
【注解11】约定双方结算需经过发包方控股股东的审核后方可进行终审,具体结算时限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另行协商确定,属于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参考案例:(2016)黑民终332号
【注解12】约定工程进度款利息不适用于因合同解除工程款利息。——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940号
【问题】对工程款之外费用能否适用工程款利息规定?——工程款之外费用不属于工程款范畴,不适用工程款利息规定。
摘要1:解答: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包括——(1)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不要求建设工程竣工);(2)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3)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性);(4)发包人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5)建设工程依其性质宜折价、拍卖;(6)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7)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8)承包人没有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或者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
【注释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享有应当以建设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为条件,而不应以合同是否有效为条件。
【注释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前提;(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或工程未按约定进度完成,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不能行使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释义】立法者认为,承包人按照本条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应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达到付款条件。(2)发包人不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立即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是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3)承包人对工程依法折价或者拍卖的,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4)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后所得的价款如果超出发包人应付的价款数额的,该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发包人所有;如果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承包人的价款债权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不足部分。(5)根据本条规定,按照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承包人不能将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如国家重点工程、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等不易折价或者拍卖,应当拆除的违章建筑无法折价或者拍卖。——参见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 年版,第693~694页。
摘要2:【注解1】(1)工程质量合格是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2)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应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符合建设工程须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889号
【注解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非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条件。——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118号
【注解3】(1)工程未竣工验收不支持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2)常民终字第0001号;(2)工程目前尚未竣工,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讼后,未确定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由于工程价款结算没有完成,不存在发包人在应付款期限内未按期支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情形,不具备优先受偿权的条件,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13)内民一终字第168号
【注解4】经济适用房可以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2)黔高民终字第17号
【注解5】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不符合当事人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840号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限定为与发包人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承包人即“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与发包人不具有施工合同相对性的其他人(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转承包人、分承包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范围。
【注释】行使优先受偿权主体——(1)承包人(包括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专业承包人);(2)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3)消防工程承包人;(4)工程款受让人。
摘要2:【注解】(1)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理解与适用】如果发包人、总包人、实际施工人三方共同签订合同,那么总包人、分包人连带享有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70页。
摘要1:解答:(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为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成本、利润和税金;(2)但不包括工程价款利息、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
【注释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1)全部建设工程价款均可优先受偿(而非限于承包人的劳务承包或者承包人实际投入建设工程的成本);(2)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能优先受偿;(3)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不能优先受偿;(4)发包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预扣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可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5)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显然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
【注释2】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能否优先受偿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采纳否定说:一是《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并未将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部分。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将承包人的利润纳入优先保护的范围,利益的天平已经倾向于承包人一方,不宜将其保护范围再扩大,否则会损害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442页。
【注释3】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理解与适用】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费用不能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理由是,此项费用是在实现优先权的过程中形成的,不是建设工程款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不能就建设工程价款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18页。
【注解】(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2)工程款和钢
摘要2:(续)筋材料价格调整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率调差款、项目签证款均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9号
→【备注】预期利润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未完工程的预期可得利润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范畴,不能就建设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407页。
【总结】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工程款范畴)——(1)工程价款利息;(2)因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施工合同约定的安全奖、优良奖、工期奖(赶工奖、抢工费)、封顶奖等各类工程奖金;(4)包干风险费、甩项工程配合费及补偿款、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停窝工损失)及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仅能就其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一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两个以上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各个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只能就自己所施工部分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无权对其他承包人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人在多个建设工程上存在优先受偿权的,各优先权彼此独立,并依附于各自的建设工程。——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执复48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2)浙09执6号之七
→【备注】(1)工程总承包人对整个工程付出劳动有权就在建工程价款全部享有优先受偿权;(2)工程分包人仅能对其施工部分的工程价款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对其未付出劳动和成本的部分行使权利;(2)执行法院根据各工程分包人施工部分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确定对相应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摘要1: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之规定——(1)承包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无效;(2)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如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6条之规定,已经足以保障建筑工人利益),该放弃行为依法有效。
【注释1】承包人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举证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建筑工人利益实际受到损害,承包人对工程款优先权放弃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6948号;(2)中铁公司举证提交的其欠付分包单位工人工资、劳务费及材料款的催款函,不能证明催款函上载明的欠款即为其欠付的建筑工人的工资,故对于其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直接损害到工人利益尚举证不足。——参考案例:(2019)粤民终1956号;(3)源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放弃涉案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建筑工人的利益。——参考案例:(2019)粤02民终290号
【注释2】总承包合同有效并约定放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而后违法分包或转包——(1)总承包人无权主张优先受偿权;(2)分包人或转包人可以在总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分包人主张工程款及优先受偿权(倒挂)。
【注解1】“损害建筑工人利益”——限定为“因为放弃优先受偿权而得不到建筑工程价款的清偿,进而不能支付建筑工人的工资”之情形,即以“债权不得到清偿”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认定标准。
【注解2】“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法律后果——承包人与发包人关于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约定无效(接近于债权人撤销权)。
【注解3】建筑工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权利救济——(1)承包人未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允许建筑工人单独提起确认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行为无效的确认之诉;(2)抵押权人已经提起抵押权诉讼,应当允许受到损害的建筑工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允许其主张确认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行为无效;(3)应当允许建筑工人对生效判决确认没有优先受
摘要2:(续)偿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4)如承包人拒不行使优先受偿权又不支付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应当赋予建筑工人代位权。
【注解4】《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2条针对的是发承包人之间预先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的规定;(2)承包人单独向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放弃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或者限制并非绝对,而是针对银行债权的相对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不适用《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2条规定,法院将根据承诺的先行条件是否达成来判断放弃或者限制优先受偿权是否有效。——参考案例: (2019)最高法民申3850号
【注解5】承包人对银行作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发包人不能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
【注解6】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相对性|承包人仅针对特定银行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对其他债权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然存在。——参考案例:(2014)浙衢民终字第48号;其他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13号
【注解7】《承诺书》是否附条件和附期限?|《承诺书》明确载明自愿放弃工程的优先受偿权,承诺书一经签发不可撤销。在没有证据证明在出具《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应当为出具《承诺书》的行为负责。——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
【注解8】在建工程的承包人向该工程的抵押权人承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放弃行为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无效;不损害工人利益的,放弃行为有效,但仅对该抵押权人产生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的清偿顺位劣后于抵押权的效果,发包人的其他债权人据此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指导性案例250号
摘要1:解读:(1)根据《民法典》第8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5条之规定,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即承包人,法律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该项权利;(2)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1】(1)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必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2)建设工程的勘察人、设计人、监理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以及与发包人无合同关系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人均不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3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注释2】最高法院民一庭2021年第21次法官会议讨论认为——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解析:实际施工人无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注释3】(1)实际施工人无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无权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
→【备注】另外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有权代位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4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 ,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 ,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规定“与该债权有关的权利”是指附属于主债权的权利(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如果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系与发包人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其怠于主张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问题】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例外情形有哪些?——(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时明知挂靠事实的情况下,挂靠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代为行使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同权利,包括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取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备注1】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实际施工人享有
摘要2:(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39号
→【备注2】另外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不能代位行使优先受偿权|(1)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未建立合同关系的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是实际施工人对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合法有效债权,实际施工人无法代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659号
【注释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规定,合同无效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优先受偿权仍应得到支持;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承包人不具有工程款的请求权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释5】(1)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须与发包人存在直接的施工合同关系;(2)合同效力不影响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注解1】实际施工人并非法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体,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2852号
【注解2】(1)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只能为承包人;(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但并未规定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5733号
【注解3】与发包人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最高法民再168号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不包括土地价值,房地产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分别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470号
【注释1】由于承包人的劳动并未物化到土地使用权中,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及于土地使用权的拍卖价款。
【注释2】《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范围应仅限于工程而不及于土地使用权。
【注解1】以折价抵偿方式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所对应土地使用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房地一体”处分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协议约定以建设工程折抵工程价款,用于抵折的建设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作为抵偿标的物,承包人对抵偿的建设工程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备注:抵偿协议在前,抵押权设立在抵偿协议之后)。——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497号
→【备注】该案例似乎认为——折价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
【注解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在 “房地一体化”原则处分时要区分开建筑物的价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仅仅对建筑物的价值部分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参考案例:(2018)桂民终431号
【注解3】土地使用权变更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影响|(1)在发包人已失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承包人未一并起诉土地使用权人,为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辩论权利,法院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审查,承包人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885号;(2)工程土地过户至第三方名下不影响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18)桂民终431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2)浙09执6号之七
→【备注】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建筑物整体拍卖款应当区分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建设工程价值,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属于法定优先权,依法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其效力范围应限于施工者的劳动及投入的材料结合形成的建设工程部分,并不及于该建筑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对建筑物进行整体拍卖后,拍卖款应当区分建设工程对应的价值和土地使用权对应的价值,并由相应优先权人分别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4)沪执复76号
摘要1:解读:(1)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客体不及于建筑物所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仅限于建筑物的价值部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4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客体
【注解】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房地一体拍卖不影响金融机构就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及其效力范围。——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工程分包人享有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的范围认定|执行中,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人和多个建筑工程施工主体的债权的,可以协调各债权人同意,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仅及于建筑部分,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具体分配时,土地拍卖款用于清偿建筑工程抵押贷款,建设工程拍卖款先行用于清偿建设工程款,各分包人仅对其施工部分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参考案例:(2022)浙09执6号之七
→【备注】土地使用权拍卖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人民法院案例库】仅就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不能对确认他人就该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456号
摘要1:解读: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参与分配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权、担保债权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但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有权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于优先权是否成立等实体争议可以依法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异议之诉予以救济;另外观点认为主持分配法院可以告知债权人另行诉讼,在诉讼中申请保全应预留份额)。
【注解2】执行程序中能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建设工程款的数额和性质均无争议,执行法院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予以确认,但涉及实体争议则仍需通过诉讼等程序予以认定。——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最高法执监547号
摘要1:解读:(1)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2)根据建筑行业管理规范和办法,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土石方开挖等内容,故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要求在未受偿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
摘要2:【注解1】发包人将工程的桩基项目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589号
【注解2】(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应当是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2)通风与空调工程的分部工程无法独立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718号
摘要1:解读:通风与空调工程等分部工程无法独立存在且在分割后影响主建筑使用功能,应当认定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不享有单独的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718号
摘要2:
摘要1:解读:(1)人民法院在判决书、调解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并不妨碍权利人申请行使其优先受偿的权利;(2)执行分配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以法律文书明确规定为前提,执行分配中建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应当优先受到清偿。
【注解】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有哪些?......承包人向执行法院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方式。——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
【注释】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解】(1)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以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由对执行法院以物抵债裁定提出执行异议;(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一项法定优先权,承包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时,执行法院应予审查,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优先受偿权并将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主张导入法定的救济程序;(3)承包人申请参与分配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一种方式,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过程中应当结合生效判决的内容以及承包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综合考虑优先受偿权问题,但绝不是确认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执监295号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建设工程优先权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案款分配的,人民法院应为其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执行被执行人企业名下不动产时,尚未取得生效判决的债权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并已经提供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在制作分配方案时,应当为该债权人预留相应价值的份额,再根据后续生效判决确定其是否优先受偿及优先受偿的金额。——参考案例:(2020)吉01执1050号
→【备注】(1)对处置财产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可直接向执行法院申请案款分配,而不以取得生效判决为前提。(2)当事人对优先权及数额有争议,若有相关证据证明主张优先权的债权人在分配方案作出之前已经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可预留相应价值份额,并根据最终判决结论确定优先权及数额。
摘要1:解读:配电工程的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摘要2:
摘要1:解读:工程进度款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范围。
【注释】(1)承包人主张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系进行完毕最终结算后确定的工程款;(2)仅对建设工程的进度款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应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19)京民终158号
摘要2:【注解】另外裁判观点|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方享有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96号
摘要1:解读: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摘要2:【注解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属于违法建筑,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系不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对工程价款不享有优先权。——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1850号
【注解2】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的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之二》
【注解3】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于典型的“三无工程”,不宜折价、拍卖,不予支持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5)苏民终字第00282号
【注解4】未办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申4028号
→【备注】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规定?|对于没有依法获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干扰到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调控和监管、直接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
【注解5】(1)起诉前未取得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认定施工合同无效;(2)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未支付工程款;(3)工程属于违章建筑,无法实现折价、拍卖,不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础。——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905号
→【备注1】(1)违章建筑的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但发包人应当支付承包人拖欠的工程款。
→【备注2】另外观点认为,违法工程不能参照无效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法建筑应当限制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均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应立即拆除建筑物,返还已经支付的工程款,按照双方过错分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摘要1:解读:(1)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施工合同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承包人依法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承包人虽然转包建设工程但工程质量合格仍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备注】与发包人直接订立施工合同且工程质量合格的转包人有权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注释】另外观点认为建设工程转包的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1)承包人不是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未对建设工程进行任何投入,不是建设工程价款最终享有者,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建设工程价款债权,承包人自然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2)转包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直接支付工程款,与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相互矛盾;(3)赋予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与优先受偿权制度设置目的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的制度宗旨相背离。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