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解读:施工总承包人可以就设计费、勘察费、施工费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理解与适用】在上述各种总承包模式中,合同中约定设计费甚至勘察费应属于工程款的范围,而且一把与工程价款同时结算、同时支付。因而承包人可以就相关费用主张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P359
摘要2:【解析】实务中总承包模式包括——(1)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模式)或交钥匙总承包;(2)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模式);(3)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
摘要1: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总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注释1】工程总承包规定——(1)《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2)《建筑法》第24条、第29条、第55条;(3)《合同法》(失效)第272条;(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9条;(5))《总承包管理办法》。
【注释2】(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2)总承包中的服务不包括工程监理。
【注释3】总承包单位对总承包工程部分专业工程是否存在无资质而需要分包情形?|《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三、(一)规定“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1)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对总承包范围内全部专业工程无须逐项取得各专业资质即可进行施工;(2)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
→【备注】鉴于桩基工程是地基与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属于主体结构工程。因此,总承包单位分包桩基工程的,分包合同无效。
【注释4】施工总承包人是自然人与专业工程承包人订立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建筑法》第26条第1款、《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施工分包合同中任何一方主体是自然人该合同无效。
摘要2:【注解1】设计单位可以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总承包业务。——参考案例:(2016)最高法民终695号
【注解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出去,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的主体结构分包,否则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19)鄂01民终4199号
【注解3】(1)EPC主体结构分包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6978号;(2)EPC主体结构分包合同有效。——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08号;(2019)最高法民申5189号
【注解4】总承包合同违反强制招投标规定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481号
【注解5】发包人直接发包纳入总包不属于肢解发包|发包人将土建、桩基、基坑维护、外墙涂料、门窗工程、栏杆、钢结构、外场市政、弱电和燃气等直接发包并与总包约定“所有分包工程纳入总包管理、总包方就整个项目之类等向发包人负责”,属于有效的总包而不属于肢解分包。——参考案例:(2021)浙民终1112号
【注解6】总承包单位将EPC项目再次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分包单位,据以签订的分项EPC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
【注解7】(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无效。——参考案例:(2021)陕民终67号;(2)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影响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参考案例:(2020)鲁08民终2508号
- 日期: 09-29 06:5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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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解读:工程总承包合同适用专属管辖。
摘要2:【注解1】认定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7)新民辖终13号
【注解2】(1)勘查、设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2)工程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EPC模式的总承包模式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7)晋民初45号之二
【注解3】工程总承包合同(光伏发电项目EPC合同)性质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不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规则来认定。——参考案例:(2019)鲁13民终6862号
【注解4】名为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性质为承揽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2017)皖01民辖终120号
- 日期: 09-29 07:22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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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裁判摘要】(1)勘查、设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2)工程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EPC模式的总承包模式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本案中鼎能公司作为业主与太重公司作为承包商签订《泽库风电场项目一期工程合同》,合同中对工程建设规模、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工程进度、技术规范及采用标准、工程要求及验收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从承包范围和合同标的物的属性来看,承包商太重公司的工作范围为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监理、工程勘测、设计、设备制造、设备及材料采购、运输、土建工程、设备安装、设备调试、设备监造、质量检测等内容。合同目的是完成泽库风电场一期工程建设并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运行,确保按期并网发电。即合同约定的项目范围及于电力工程基础建设项目整体,属于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该电力基础设施直接建设于土地上,系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建设成果具于不动产的属性。从承包方式和合同价款的约定来看,承包商负责泽库风电场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采取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EPC模式,承包方式超出一般的设备承揽,更符合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模式。合同中约定工程暂定总价为39525万元,风电场建成投产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决算,作为最终合同价款。工程价款的约定符合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价款预决算的基本特征,而不符合加工、定作等普通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从工程的质量管理和验收标准及程序来看,合同中明确约定诉争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必须遵循国家关于电力、土建、安装等领域的强制性规范,验收程序也必须遵守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并实行强制监理制度,而非仅依据定作人的要求即可完成工作成果的验收和交付。从涉案33台风力发电机组的履行情况来看,鼎能公司提供了33台风力发电机组的技术规范要求,太重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认为使用TZ87-1500型风力发电机组符合鼎能公司的项目要求,选择该机型使用于本案工程建设,TZ87-1500型风力发电机系按国标参数制造的通用产品,且太重公司使用和安装的部分风力发电机组的出厂日期早于合同签订日期,不符合承揽合同履行的基本特征。太重公司认为风力发电机组及配套设备的价值占整个项目价值的60%以上,用于证明该事实的证据为其单方出具的决算书,起诉前并未向鼎能公司提交,听证中鼎能公司认为太重公司尚未完全履行合同,对该决算书确定的工程价款不予确认,故工程价款的确定需对本案审理
摘要2:(续)后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涉案合同表现出建设工程合同特有的特征,相比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明显胜于承揽合同的一般性。因此,本案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本案案由应变更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太重公司与鼎能公司在合同中关于"双方争议可向太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太重公司与鼎能公司在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的部分内容无效。泽库风电场项目一期工程的实际所在地为山东省威海市××区,本案诉讼标的为39542.58869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移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